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佰祥因与吕某1合伙经营火锅店未盈利,而对吕某1心生怨恨,遂与被告人金龙预谋绑架吕某1的儿子被害人吕某2(时年11岁)勒索财物。二被告人事先购买车辆、手机、尖刀等作案工具,并多次跟踪吕某1的行踪,选择作案地点和时机。2017年5月22日18时许,董佰祥、金龙驾驶XXX号深绿色捷达牌轿车携带作案工具至长春市绿园区华翰四季花园小区A1栋吕某1住处附近,由金龙在此处守候,董佰祥驾车跟踪吕某1。后吕某1将吕某2送至住处单元门附近驾车离开,金龙持刀与董佰祥将吕某2抱到捷达车内,由金龙持刀控制吕某2,董佰祥驾车离开现场。途中二被告人对吕某2捆绑四肢、堵嘴、蒙眼,金龙给吕某2的母亲唐某1打电话勒索人民币100万元。二被告人驾车向吉林省公主岭市范家屯镇方向行驶,次日凌晨5时许,公安人员在范家屯镇兴隆堡村小学附近将董佰祥、金龙抓获,当场解救出吕某2。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材料载明:2017年5月22日20时11分许,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接到唐某1报警称:2017年5月22日19时36分左右,其儿子吕某2在华瀚四季花园A1栋2单元楼宇门附近被人绑架,嫌疑人打电话向其索要赎金人民币100万元。经侦查,公安人员于5月23日5时10分许在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兴隆堡村小学西大墙外将董佰祥、吕某2抓获,并在二人驾驶车辆的后备厢内解救出吕某2。
2.扣押物品清单及指认照片载明: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董佰祥、金龙时,扣押XXX绿色捷达车一辆、三星手机一部、尖刀二把、迷彩服二套、扎带一捆、胶带一卷、脖套三个及鬼脸面具、橡胶手套、鸭舌帽、毛巾、锤子、墨镜等物品。经董佰祥、金龙指认,上述物品系其作案时所使用的工具。
3.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载明:被告人董佰祥、金龙归案后,分别引领公安人员指认华瀚四季花园小区A1栋2单元楼宇门前是其绑架被害人吕某2的地点。
4.伤情照片载明:被害人吕某2左手手掌边缘有一处伤口,右手腕处有勒痕,右腹部有一处伤口,左侧脸部有二处小伤口。
5.价格认定意见书载明:被害人吕某2的Y02防水版蓝色小天才电话手表价值人民币600元。
6.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材料载明:被告人金龙因犯故意杀人罪,于1987年3月26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87年)刑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
7.户籍证明载明:被告人董佰祥、金龙及被害人吕某2的自然情况。
8.证人唐某2证言:2017年5月22日19时50分左右,我女儿唐某1接到男绑匪电话,说孩子吕某2在他手里,索要100万元赎金,不让报警。被绑架前,19时左右孩子的爸爸吕某1开车将吕某2从87中课后班接回到小区A1栋楼头,吕某2下车往家走,吕某1没有回家出去了。过了10多分钟,唐某1给吕某1打电话,才知道吕某2根本没回家。后来我用手机打110报警,并与唐某1、吕某1到和平大街派出所接受询问。
9.证人唐某1证言:2017年5月22日19时36分,我爱人吕某1驾车将儿子吕某2接回华瀚四季小区,吕某1看着孩子走到了单元门口,把车停在小区外面。后来孩子一直没回到家,我和吕某1感觉孩子可能出事了,我到单元门口也没找到孩子。我给孩子打电话,先是无人接听,后来就无法接通了。20时3分,我的手机(155XXXXXXXX)接到一个电话(171XXXXXXXX)说:“你家孩子在我手里,你给我准备100万元,你告诉你老公不许报警,如果报警的话你家孩子明天就没有命了。”绑匪还说明天会和我联系,就把电话给挂断了。随后我父亲唐某2用132XXXXXXXX拨打的110报警电话报警了。吕某2用的是蓝色的小天才手表式手机,号码是186XXXXXXXX。
10.证人吕某1证言:2017年5月22日19时36分左右,我驾驶XXX号白色长城M4将吕某2接回华翰四季A1栋楼头,距离楼宇门约20到30米处,然后我就开车走了。19时44分,我媳妇唐某1给我打电话说孩子为什么没有到家,我说已经把孩子送到家了,我就给吕某2打电话均无人接听。我媳妇给我打电话说孩子被绑架了,绑匪说要100万。吕某2被绑架时身上有一个学生书包和一部小天才电话手表,吕某2被解救回来后书包在身上,电话手表没了,听我儿子说电话手表被绑架的人扔了。他的电话手表型号Y02,防水版蓝色,2016年10月份花798元买的。我和董佰祥关系比较好,商量一起开个火锅店,前期我俩每人出资13.5万元,后来又把宋某加进来,宋某也出资13.5万元,这样我们三个作为股东把饭店开起来了。我们三个股份一样,挣钱大家平分,赔钱大家共同承担。开始我们三个人都在后厨,前台董佰祥妻子,宋某妻子和我妻子就帮着干服务员等杂活,后来董佰祥妻子怀孕了,我妻子就在前台管账。后来宋某和他妻子退出去了,我妻子也不干了,就剩我和董佰祥。经营饭店开始第一个月挣钱还可以,后来就不好了。刚开始我们三个口头上说,每个月给自己开3500元工资,期间因为宋某没到一个月就走了,我和董佰祥商量每个月给自己开5000元,第一个月给董佰祥开了5000元,我自己开了3000元,后来饭店不挣钱了,我俩一直没有给自己开工资。
11.证人宋某证言:我和吕某1、董佰祥各出资13.5万元,入伙经营火锅店。当时提出过给自己开工资,为了省钱我们三个亲自干,每月工资大约4000元左右。因为我们在经营过程中有分歧,我干了20多天就不参与了,等着分红,也没给我开工资。当时就第一个月挣钱了,后来一直赔钱。我们三个股份一样,挣钱大家平分,赔了大家共同承担。
12.被害人吕某2陈述:2017年5月22日19时30分左右,我父亲吕某1从圣伦教育门前把我送回华瀚四季A1栋楼头处,他就开车走了,我往家单元门口走。这时一个穿浅颜色衣服的男子用胳膊勒住我前胸,另一只手拿刀扎我腰的侧面,将我抱起来。这时一个用迷彩布蒙着脸穿迷彩服的男的从旁边的一辆深色捷达车上下来,他俩把我抱上捷达轿车的后座上,穿浅色衣服男的说:“你听话,我就不伤害你”。穿迷彩服的男的负责开车,穿浅色衣服的男的押着我坐在后座上。他俩绑架我从小区出来,行驶到临近欧亚春城商场附近,捷达车停下来,浅色衣服的男的把我的半个脑袋都遮住了,用白色塑料材质的短绳把我两个手都绑住了,用透明的胶带把我的嘴给粘起来,把我的双脚捆上。因为我眼睛看不见,不知道车开到什么地方。车停下来我说手脖子疼,男的就把我绑小臂上的塑料绳用刀割断了,又用胶带将我嘴封上了。大概凌晨,他俩把我从后座上锁进后备厢。不一会我听见这辆捷达车被截住了,有警察说要查身份证,警察问孩子是不是被他俩绑架,这两个绑架我的人就撒谎说没有,我还听见他们逃跑的声音。我用脚使劲踹后备厢盖子,然后我就被警察给解救了。我随身戴了一个蓝色的小天才手表电话,这两个绑架我的男的把我手机关机了,然后就听见车窗被打开了,应该是把我的手机给扔了。穿迷彩衣服的男的被警察抓住后,他不戴面罩我才认出是董佰祥。我在绑架过程中受伤了,左手手掌边缘有一处伤口,右手腕处有勒痕,右腹部有一处伤口,左侧脸部有二处小伤口。我右腹部伤口是第一个动手的人拽我上车前用刀扎的,右手腕处红印是勒出来的,其余伤口是怎么造成的我说不清楚。因为我身上的伤不严重,没去医院处理。
13.被告人董佰祥供述:我和吕某2的父亲吕某1是朋友关系。2016年夏天,吕某1找到我要合伙经营一锅两头牛火锅店,需要的资金平摊,挣钱平分,我就同意了。我俩先期每人出资13.5万元,装修过程中资金不足了,我们又找宋某入股,宋某也出资13.5万元。装修后期,我们三人每人出资1万元,2016年10月27日火锅店开业。开始吕某1的妻子唐某1负责全面,采购、财务都归她管,一个月后宋某因管理分歧就不参与经营了,只等分红。后来唐某1也不参与火锅店经营了,由吕某1负责,到2017年3月,我们也没挣多少钱,始终没有分红。2017年3月末,宋某回来负责火锅店的管理,我就不参与经营了。2017年4月初,我大姨家的表哥金龙从哈尔滨来长春市,我请他吃饭时把开火锅店的事情说了,意思就是开了几个月的饭店没挣钱,挺憋气。金龙就问吕某1的情况,我说他家条件挺好的,有一个10多岁小男孩,在绿园区华翰四季小区住。金龙就说整他家一下,整点钱花。我说不行,当时这事就拉倒了。后来火锅店出兑10万元,刨除各种费用,我分了3.16万元,吕某1分了3.16万元,宋某分了3万元。2017年4月下旬,我想干了一回饭店,赔了不少钱,挺生气的,想起上次金龙提出从吕某1家整钱的想法,我就动心了。我给金龙发微信说:“大哥,忙啥呢你来长春市,商量商量上次你说的那个事。”金龙给我打电话说过几天来长春。2017年5月7日或8日左右,金龙来到长春,我俩商量后决定绑架吕某1的孩子,让他妻子拿钱。金龙又说咱们先踩点,我提出得重新弄一台车。我俩去的榆树市,金龙通过朋友联系到一台XXX号绿色捷达二手车,我出5000元钱买下来的。金龙又提出绑架后给吕某1妻子打电话得买一部新手机和新卡。我俩开车一起去的农安县城,在农安实验高中附近一个手机店花30元买的一张新电话卡,在不远处另外一个手机店花150买了一部二手的白色三星手机。2017年5月15日18时左右,我开车拉着金龙到绿园区乐园路吕某1开的一个养生馆附近,跟踪吕某1看他什么时间将孩子接回家。5月16日,我自己去的光复路市场买了二双灰色布鞋,二套迷彩服、二个鬼脸面具、一捆扎带、二把刀二个墨镜、二个黑色鸭舌帽、三个黑色脖套、二副白色胶皮手套,准备作案时用。5月19日18时,我和金龙又开车跟了一次吕某1。我和金龙商量5月22日晚上继续跟着吕某1,如果有条件就直接动手绑架吕某1的儿子。我和金龙商量绑架成了要100万,钱到手我俩平分。5月22日19时左右,我开捷达车将金龙送到华翰四季小区A1栋吕某1家楼下,让他在这等着,我开车去的景阳大路与西环城路交汇处附近吕某1儿子上课后补习班的地方等着,这时吕某1已经来了。19时30分左右,吕某1的儿子下课上了吕某1的车,我在后边跟着,就给金龙打电话说我这边出发了。19时45分左右,吕某1开车到家楼下,距离他家门洞30米左右吕某1的儿子下车往家走,吕某1开车出小区了。我下车后,看到金龙已经将吕某1的儿子用手捂住嘴往我这边拽,我跑过去抱住吕某1儿子的双腿,我俩将吕某1儿子抱到车后座上,金龙坐在后边摁着吕某1的儿子,用脖套将孩子的眼睛蒙上。我俩开车走到皓月大路与西四环交汇处附近时,金龙说停车将孩子捆上,我俩一起动手用扎带将孩子的双手绑上,用毛巾将孩子的眼睛蒙上。之后金龙下车用事先准备好的新手机卡给吕某1妻子打的电话,我在车上看着孩子,金龙具体怎么说的我听不见。这之前吕某2书包里的电话响了,金龙从吕某2的书包翻出电话手表递给我,我将电话手表扔在路边的沟里了,当时我没有将电话关机,但是金龙关没关机我不清楚。后来到高新恒大绿洲附近的空地,我和金龙又将吕某1的儿子重新绑了一次,用毛巾将孩子的眼睛蒙住,外边用胶带缠住,将孩子手上的扎带解开,用胶带重新将双手缠住。金龙对孩子说:“你别吵吵,好好配合叔叔,叔叔不会伤害你。”吕某1的儿子说我知道,我不吵吵。我开车往公主岭市范家屯镇方向走,过了大屯镇下公路沿着一条土路走了1000米左右,将车停在林带旁。第二天早上3时许,给孩子吃点东西,将孩子放到后备厢里。我俩商量开车再走远点,就回到102国道上,过了收费站往西走,走到范家屯附近往南侧拐下公路,车停在路边的树带里。早上5时许,警察来了将我们抓住,将吕某1的儿子解救了。
14.被告人金龙供述:2017年3月左右,我到长春看我表弟董佰祥,喝酒时董佰祥对我说和他一起开火锅店的吕某1坑他,挣的钱一分也没分给他,他非常生气。我问董佰祥关于吕某1的家庭情况后,就对董佰祥说咱俩把吕某1的儿子给绑架了,威胁吕某1要钱,董佰祥说不行,现在他和吕某1还在一起开饭店。我和董佰祥就不谈绑架的事情了,过了两天我就回哈尔滨了。2017年4月中旬,我在哈尔滨接到董佰祥微信说:“上次说的那个事(就是绑架吕某1儿子的事)干不干了”。我在微信里回复董佰祥说:“我干”。第二天我就给董佰祥打了电话说:“绑架这个事情把握不董佰祥说“咱俩好好计划计划,应该能成”。2017年5月4日中午,我坐火车来到长春,我俩就在他家里商量绑架的事。我对董佰祥说绑架咱俩得整一台车,董佰祥说车的事情让我办。2017年5月10日左右,我和董佰祥去榆树通过一个朋友花5000元钱里买了这台墨绿色的圆头捷达车,钱是董佰祥付的,车牌号是XXX。我和董佰祥说还得买张不是实名登记的手机卡和手机,绑架成功后用这个号码给吕某1家打电话要钱。董佰祥开车拉我去农安实验中学附近的一个手机店,我花了30元钱买了一张不是实名登记的手机卡,卡号是XXX,我又往这张卡里存了30元的话费,董佰祥去附近的一个手机店花了150元钱买了一部白色三星的二手手机。我对董佰祥说得去踩踩点,期间董佰祥自己买了两把尖刀、两个黑白塑料鬼脸面具、三个黑色布艺的头套、一捆白色塑料扣等工具。2017年5月22日18时左右,董佰祥开着捷达车拉我带着工具到华翰四季小区A1栋楼下,我拿着木头把的尖刀和一个头套、一个手套先下车,在小区里踩点放风,董佰祥开车去西环城路与景阳大路交汇的吕某1的儿子上课的地方跟着吕某1的车。19时左右,董佰祥给我打电话说他跟着吕某1的车马上就进小区了让我准备好。过了一会儿,我看见吕某1开车回来,他儿子吕某2从车上下来,吕某1就把车开走了。我就冲过去把吕某2搂过来了,用右手拿刀逼着吕某2的脖子,左手捂住吕某2的嘴,我对吕某2说,你别喊,你喊我就拿刀捅死你。这时候董佰祥从捷达车上下来,带着头套和帽子跑到吕某2旁边,董佰祥用手抱着吕某2的腿,我俩一起把吕某2抱到捷达车的后座上,我用刀逼着吕某2的脖子,用手按着吕某2。董佰祥开车出了华翰四季小区把车停在了西四环与皓月大路交汇的路边,我俩一起把吕某2绑起来了,我用白色塑料扣把吕某2的手绑上,又用胶带把腿绑上了,董佰祥用胶带把吕某2的嘴封上了,用事先准备的头套把吕某2的头给蒙上了。我在吕某2的书包里找到手表手机,董佰祥把手机给关机了。我下车用事先准备好的电话拨打吕某2的妈妈唐某1的电话,我说你孩子在我手上,你不要报警,否则你就见不到你孩子了,你准备好100万现金,明天我再跟你联系交钱的地点,之后我就挂断了电话,并把手机关机了。董佰祥往范家屯方向开,23时左右,我们将车停在公路的旁边的小道上。5月23日凌晨3时许,董佰祥喂吕某2点面包和水,我俩把吕某2放到后备厢里。董佰祥开车继续往范家屯方向开,在过范家屯收费站公路旁边的树林里藏起来,后来就被警察抓住了。
上述证据,被告人董佰祥、金龙及辩护人均无异议,相互印证的部分经查证属实,予以确认采信,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