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绑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22 0:00:00

朱文锋绑架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文锋,男,199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17年11月4日被羁押,同月5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17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常颖,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未检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文锋犯绑架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文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文锋及其辩护人常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被告人朱文锋因欠“高利贷”一万三千元无力偿还而预谋绑架他人,后其便驾驶粤L×××××小型汽车多次在惠东县梁化镇XX小学门前物色并锁定了作案目标。同年11月1日16时左右,朱文锋以购买东西的名义哄骗被害人朱某1(2006年7月13日出生)上车后将其载往梁化镇的花树下水库以及大岭镇等地,期间其想索要二万元,遂添加朱某1的母亲胡某1的微信后并发信息称“你女儿朱什么兰在我手上,想要人给我放聪明点”。最后朱文锋在微信朋友圈看到寻找朱某1的信息后因害怕而在大岭镇大洲桥将其放下后逃离现场。同月4日22时,公安机关在平山街道XX新城X栋X房将被告人朱文锋抓获,当场缴获作案用的手机及遮挡车牌用的迷彩军布。

检察机关认为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朱文锋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文锋当庭对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并表示认罪。

被告人朱文锋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文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系初犯、偶犯,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朱文锋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被告人朱文锋为偿还“高利贷”而预谋绑架他人勒索财物,后其驾驶牌号为粤L×××××小汽车多次到惠东县梁化镇XX小学门前物色作案目标。同年11月1日16时左右,被告人朱文锋以购买东西为由哄骗被害人朱某1(2006年7月13日出生)上车,后将其载往梁化镇的花树下水库、大岭镇等地。期间,其想索要2万元,遂添加朱某1的母亲胡某1的微信,并发信息称“你女儿朱什么兰在我手上,想要人给我放聪明点”。被告人朱文锋在微信朋友圈看到寻找朱某1的信息后因害怕而在大岭镇大洲桥将朱某1放下后逃离现场。同月4日22时,公安机关在平山街道XX新城X栋X房抓获被告人朱文锋,当场缴获作案用的手机、遮挡车牌用的迷彩军布等工具。

案后,被害人一方对被告人朱文锋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对案件立案侦查,合法启动侦查程序。

2、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地点的概况。

3、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11月1日19时42分许,惠东县公安局梁化派出所民警接事主胡某1报警称,其女儿朱某1放学后还没回家,据同村人称在XX小学附近停放有一辆遮挡号牌的黑色小汽车很可疑,怀疑是被该小车载走。经侦查,该所民警于同月4日22时40分许在惠东县国际新城28栋1803房将涉嫌绑架罪的犯罪嫌疑人朱文锋抓获,现场缴获车辆一辆,手机两部。

4、被害人朱某1的陈述:2017年11月1日16时,放学后路过学校门口大树底下看见有一辆小汽车停在路边(该小汽车的号牌被遮挡了),车上有一名男子,该名男子向我打招呼说:“妹妹,你能不能帮我到附近小店买水喝。”我当时就从该名男子手中接过人民币1O元前往附近小店帮其买水。当我去到附近小店购买饮用水时发现附近的小店关门了。于是我到回小汽车上和该名男子说小店关门了买不到水,并把10元还给他。后该男子叫我上车并且说可以载我回家,这样我就不用走路回家且可以在回去的路上顺路看看有没有可以买水的小店,到时再下车帮他买水。他就载着我往花树下水库方向驶去,还没到达花树下水库的路上该名男子把车停了下来,他下车了,没几分钟就掉头往我家的方向驶去,后经过我的家门口,我当时就问该男子要把我载到哪里去,该男子就说去外面加油顺便修车。于是该名男子就载着我往大岭镇方向驶去,期间路过一家加油站,我们进去这个加油站加油,但是该名男子没下车,加完油后又把我载到大岭镇我父亲工作的梁化饭店附近,该名男子就说我父亲在这个饭店上班,还说现在天黑了不方便上去。后该男子又载着我继续往前开,走到半路该男子就用他的手机拨打了我父亲朱某2的号码,我当时拿着这名男子的手机和我父亲通话了,没过多久这名男子又询问我母亲的手机号码,我把我母亲的手机号码告诉了他,之后这名男子就把我载至大岭镇大洲桥附近把我放下车,并且说他要去前面把我父亲载过来。我下车后该名男子再也没有回来过了,直到后来有一名男子驾驶摩托车路过问我是哪里人,并且把我送回家。

大约一个月前,我看见该男子经常停车在我们XX小学门口大树底下,他每次都是一个人在车上,有时坐在主驾驶位置,有时就坐在后排位置且把车门打开在那里玩手机,有一次我放学经过那个位置该名男子就和我搭讪说认识我姐姐和哥哥们,并且还说出我父亲叫朱某2,期间我有把这个事情和我母亲胡某1说过,当时也没在意那么多。上两个星期该名男子叫我帮他在附近小店买水喝,他交给我1O元,我就在附近小店购买了一瓶矿泉水给他,并找回9元给他。这个星期,我从星期一就开始见到他经常停车在学校门口大树底下,直到昨天下午放学后他叫我买水就发生了昨天的事情了。

经被害人朱某1辨认,其辨认出朱文锋是绑架其的男子。

5、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1)证人朱某2的证言:2017年11月1日18时30分许,我在惠东县大岭镇梁化饭店上班时接到我哥哥朱某3权的电话,称我女儿朱某1还没回家,叫我打电话去问问我女儿身边同学的家长有没有发现我女儿。后我打电话给我妻子胡某1,并交待她去问其他同学的家长有没有发现女儿朱某1。不久,胡某1打电话告诉我还没找到,叫我回去帮忙一起找。我回家后发动村里的村民一起在XX小学附近寻找朱某1,找了一个多小时都还没找到。期间,有村民向我反映村里附近最近有一辆车很可疑,该车经常停放在学校附近还遮挡号牌,有的村民说该车牌的尾数是063。后我接到一个号码为130××××3144的电话,电话里对方的声音是我女儿朱某1,我女儿在电话里说:“我现在在大岭镇大洲桥那里,是我同学带我去那里的。”我刚想问是哪个同学带她去那里的,叫什么名字的了,对方就把电话挂了。我妻子的微信接到一个陌生人的信息,内容是:“你女儿朱什么兰在我手上,想要人给我放聪明点”,对方的微信号为×××。

(2)证人胡某1的证言:2017年11月01日18时30分许,我在梁化镇新兴街新市场上班期间接到我丈夫朱某2的电话说:“女儿朱某1到现在还没有回家,你去问问她的同学是否在她同学的家里没有回家。”我听完后便打电话问我女儿的同学刘某莹的母亲钟某芬的电话,问她我的女儿朱某1还有没有在你家里钟某芬说:“放学时候你女儿还在我家里玩,大约10分钟后就走了,你女儿是不是还没有回家我也帮你找找看。”我立刻回家和钟某芬一起到外面去寻找,在寻找的途中钟某芬说“XX小学附近的一条小路,那条小路很多树,可能有人在那抓小孩也不一定,我们过去找找。”我听完后跟钟某芬往该小路走去寻找,没有找到我女儿,当时我很紧张就报警了。

大约20天前,我女儿朱某1和我说过有一个人认识其父亲和姐姐,我跟她说不认识的人要远离他并且不要跟他说话。有一个陌生人添加了我微信并且发来信息,内容写着:“你女儿朱什么兰在我手上,想要人给我放聪明点。”对方微信号为×××,微信里面显示是女的。我丈夫朱某2有接到一个尾数是44的电话,这个电话通话的对方是我女儿。

(3)证人陈某的证言:2017年11月01日21时许,我下班后驾驶摩托车到大洲桥头处发现一名小女孩在路边站着,我停下车与小女孩有三米她:“你怎么在这里”。小女孩流着眼泪看着我说:“有人开车放我下车在这里”。我问:“那人呢”。她回答:“去吃饭”。我问:“那人要多久回来”。她说:“不知道”。我问:“你一个人在这里还不害怕”。她说:“害怕”。我问:“你知道你父母电话吗”小女孩说知道后,我就把我电话给小女孩拨通其父亲的电话,我听到电话内容是小女孩说,“爸我现在在。女孩问我,我回答说新桥头,小女孩就跟其父亲说是在新桥头”之后我就没听清楚了。小女孩还我电话后,我问:“你爸有没来接你”。小女孩回答说:“不知道”。我问她有无吃饭,小女孩回答没有。我问你书包有什么吃的,她回答有水。因为该地方比较暗,我叫小女孩到大洲桥中间人行道比较明亮,小女孩听我说了就走路到桥上,我骑着摩托车也跟上。到桥中间说:“你在这里等下我,有人叫你走的时候不要走先,我买东西给你吃。并问你在这里会怕吗”小女孩说不会,然后我就到附近买了一份猪肉粥及肠粉回来。我将猪肉粥递给小女孩吃,在小女孩吃粥期间我问到小女孩是梁化镇大地村委人,读六年级。小女孩吃了一点粥就说吃不下,我又拿出手机给小女孩打电话给其父母,至22时24分,其父亲的电话打不通,后又拨打其母亲电话,小女孩挂了电话说通话中。当时我用地图搜了下大地村,地图显示才1公里1公里多,心想反正也不远就问:“你爸要是还没来接你,我就送你回去,反正也不远”。她回答:“嗯”。约5分钟后,小女孩说:“这么多粥不知道吃到什么时候,不如先回去吧。”然后我将吃剩下的粥收拾好后,小女孩坐上我的摩托车。我开车的时候,手机给小女孩拿着就说,要是有你爸打来的电话就要听,一路上我听着手机导航到大地村,后听着小女孩指路将其送回家。小女孩先进了家门,他家内坐着很多人,有名中年男人出来问我是哪里人住哪里,我说姓陈住在惠东城南,后民警就到现场。

6、被告人朱文锋的供述:2017年国庆节过后几日,我和别人借钱欠下“空放”(即高利贷)的钱,那时我急着还钱,为了钱没想那么多,什么事都能做出来。因为我早早有听说别人在梁化镇骗老人小孩的钱,想到这样也是一个财源,我也想通过这样的方式搞点钱来还钱,先把钱还上。我选择在老家附近实施作案,因为老家附近比较少人,而且我对老家的人比较熟悉,也熟悉老家的路,如果去别的地方作案的话不熟悉,也不知道该绑架谁,也怕绑架到别人家凶的人家,所以就想绑架自己村熟悉的人。我驾驶一辆墨绿色的老本田雅佳阁(车牌尾数是063)在XX小学门前树下蹲点物色可以实施作案的目标对象。一开始我想看看哪个比较好作案,后我发现有一个女孩,比较听话且很文静,看起来应该很好骗又不会反抗,我便开始跟踪她,跟踪了一天后我发现该女孩是我堂哥朱某2的女儿,我知道她家的方向是我堂哥的房子,我便熟悉了她什么时候上下学,走什么路回家,平时和什么人一起玩耍。我也没想那么多,反正就是急着想要钱,高利贷那边一直在催我还钱,接着我就上前和这个女孩搭讪,我开始问她读几年级,当时我还和她说知道她哥哥在哪里读书,并且拿钱给她去学校附近买矿泉水给我,她还找回散钱给我,我通过这样的方式慢慢接触她。我通过这样哄骗她,我还问她身边姐姐在哪里上学,慢慢了解她的生活规律和上学路线。

2017年11月1日16时许放学时间,我看见她和别的同学一起玩耍出来,我看她们两个人玩的比较高兴,当时她走小路回家了,我还认为准备放弃了,我就在学校门前玩。我以为她回家了,没想到她又原路返回,我看见她就拿10元给她说去买水,她拿着钱就去学校附近的小店买水,但是关门了没买到水,我叫她上车载她去买水,她说可以去叫“老北古”的那里买水,我就哄骗她上车去买水。我开车往花树下水库方向开过去,那里有一个庙,我停车下来把原来遮挡的车牌用的迷彩色的“军布”摘下来,我又继续往老水厂的位置调头后往梁化镇方向开去。期间,路过村长的家,我和她说开车去平山加油和维修车辆,顺便买东西,当时她也很听话,没怎么样,后来就慢慢驾驶车辆路过我堂侄女的家,后我就从竹园子的路口往马安岭方向驶去,从凹下村路口那里出来到白泥凹方向驶去往平山方向走,我当时走大路。我到环城北路“胜丰汽修维修厂”把车的方向机油更换了,就这样和老板聊天逗留有2、3分钟。我堂侄女在车上还是定定的,我就和她聊天问她母亲最近怎么样,在哪里上班,通过这样的方式让她不起疑心。我经过惠东县大岭镇梁化饭店后去到大岭镇社背二路高级中学路口的中国石化加油站加油,后我在社背二路附近巷子转来转去,不想让我堂侄女知道在什么位置,当时也还没想到要在什么位置停留。后我就去到大岭镇龙华加油站那边倒回梁化镇方向,我就去到梁化屯城隍庙附近位置往马安岭方向驶去,后来我就走小路去到彭某那边出来,去到彭某的过程中我堂侄女问我多少点了,我就告诉她是18时10分,我堂侄女就说这么晚了,她奶奶这个时间要找她吃饭。我就说要不要打电话给你奶奶,她就说她奶奶没使用电话,不需要打了。当时我在彭某的时候感觉路上只有我一个人,心里想不明白一心只想着还钱。路上又没路灯,又看见有个摩托车开过来怕被人打劫抢车。

后我就驾驶车辆往大岭镇方向驶去,后来去到环城北路嘉盛饭店对面的开发区停留了一下,想不明白,想到高利贷又追的很紧,我就往池竹方向开去,期间我就拿出之前准备好的我堂哥朱某2的手机号码拿给我堂侄女看问她是不是号码正确。她当时说是她父亲朱某2的号码,然后我就使用手机添加我堂哥朱某2的微信,但是他没通过。过了一会,我就问我堂侄女她妈妈的手机号码,然后她就告诉我,我就按她告诉我的手机号码添加其妈妈的微信。然后她妈妈通过了我的微信添加好友,我就发了一个信息给她妈妈微微信上,内容是“你女儿朱什么兰在我手上,想要人给我放聪明点”,因为我不知道我堂侄女叫什么名字,好像是叫朱翠兰,所以我直接说叫朱什么兰。

发完微信信息给她母亲后我就退出了微信登录了我自己平时使用的微信,当时手机没电了,我也到了大岭镇大洲桥附近自建房附近停留下来充电玩手机,当时又想着欠下别人高利贷13000元,我就想搞两万元回来还钱。期间,我就发现朋友圈我同学发出的信息,我堂哥和嫂子在朋友圈里找我堂侄女,我又想到到处都是监控,想到是不是没避开监控,别人要查的话应该一下子查到,而且高利贷追的很紧,情愿我自己欠钱被人打都不要绑架我堂侄女。后来我想到把我堂侄女放到自建房附近去,又怕附近有外省人会侵害她,所以我选择在大洲桥位置把她放下来。我就交代她和她爸爸说她在大洲大桥,叫她爸爸来接她。讲完后我就拨通电话给我堂哥朱某2(使用改号软件随便按一个号码,用其他陌生号码拨打,因为我怕会被发现),然后拿电话给我堂侄女听(当时我使用电话扩音拿给我堂侄女接听),她在电话里和我堂哥朱某2按照我教她的话说在大洲桥位置,然后我堂哥就问她和谁一起,我堂侄女就以为我是他同学,就说是和其爸爸的同学在一起。说完后我就交代我堂妹说她爸爸等一会就来,叫她在原地不要走。然后我就开车往前路口停留了一会,看见了她定定站着后我就离开现场了,想着她应该在大洲桥会出什么意外。后我驾驶车辆回到国际新城租住的房子,我妈妈打电话来问我说我良哥的女儿不见了,我就套我妈妈的话问我堂侄女有没有事,后我了解到她安全回家了,之后我就想到自己做了亏心事一直睡不下。如果我当时没有上微信看见我堂哥和堂嫂在朋友圈寻找我堂侄女的事情我可能会一直带我堂侄女躲下去,应该就不会停留在惠东,可能会把她带到惠州或者其他地方去。

我先是在网上购买了一个网络改号软件(因为现在手机都实名登记了,我这样做就不会被容易发现),然后我就去到XX小学附近慢慢接近该女孩(我是确定了她可以实施作案后慢慢熟悉她的生活规律),之后我就回家找同村人的家长的号码(因为通讯录里有该女孩家长的电话,是我们本村的家长的通讯录)。我的微信帐号是:×××,密码1314xx。我想通过绑架我堂侄女得到2万元来还我欠下的高利贷。我后来是考虑到是自己村的人,没必要做到这样,我以前和她爸爸一起上班有说有笑。我也想过这样绑架是很蠢的想法,别人家绑架都是为了大钱,而我又是绑架自己的侄女而且还是为了2万元,感觉这样很没脸,来想去还是把她放了。

经被告人朱文锋辨认,其辨认出朱某1是其堂哥的女儿。

7、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决定书、清单、照片,证实2017年11月4日22时40分许,公安机关抓获朱文锋时,现场缴获黑色本田牌雅阁型小汽车一辆、手机两部,在其车上提取到白色尼龙绳一条、白色塑料扎带一包、迷彩色军布一对,并对以上物品进行扣押。

8、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朱文锋使用的微信号为×××,于2017年11月1日19时50分左右添加胡某1使用的微信名为“承诺”为微信好友,添加时的备注语是“你女儿朱什么兰在我手上,想要人给我放聪明点”。胡某1于同日21时43分通过验证。

9、户籍证明、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朱文锋的姓名、年龄等基本情况以及犯罪时年满十八周岁,负完全刑事责任,无违法犯罪记录;朱某1于2006年7月13日出生。

10、通讯记录表,证实朱文锋在村里家中通讯录获取朱某2的联系电话为134××××0553。

11、谅解书,证实被害人一方对被告人朱文锋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12、检验报告,证实未发现牌号为粤L×××××的黑色本田牌雅阁型小汽车的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有改动痕迹。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此外,还有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文锋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文锋犯绑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文锋在绑架的过程中对被害人未采取暴力等手段,也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依法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朱文锋犯绑架罪,且属“情节较轻”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朱文锋绑架对象为在校未成年学生,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朱文锋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案后取得被害方的谅解等情节,依法对被告人朱文锋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文锋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朱文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系初犯、偶犯,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朱文锋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朱文锋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4日起至2023年5月3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尼龙绳一条、扎带一包、迷彩色军布一对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小汽车一辆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赖伟宏

人民陪审员邱祝光

人民陪审员罗建文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罗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