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6日7时许,被告人房某驾驶一辆比亚迪银色轿车在任丘市|州小学附近,将骑电动自行车上学经过的邓某1(女,2004年7月25日出生)别倒并强行拽上车拉走,以邓某1为人质向邓某1母亲黄某索要人民币5万元,黄某答应准备钱后,被告人房某将邓某1拉到学校附近释放。当日下午及第二天上午,被告人房某继续给黄某发短信、打电话索要人民币3万元,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任丘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州刑警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7年12月12日下午2时50分左右,在河北省黄骅市,将涉嫌敲诈犯罪的房某抓获,同时扣押其作案时使用的汽车一辆和手机两部。2017年12月12日下午6时许,该队民警将房某带回|州刑警队讯问。
2、被告人房某2017年12月12日供述,他是开滴滴拼车的司机,2017年12月初的一天,他在|州国道边上为了躲一个骑电动车的男子,差点被大货车撞了,快被吓死了,当时特别生气。他送那个客人的时候,看见那个骑电动车的男子进了一个村。第二天,他从天津到任丘接两个客人,到了那一块又想起差点被大货车撞了的事,特别生气。当日晚上,因为太晚了没回天津,在车上睡到次日早晨五点多,又想起差点被大车碰了的事,开车去了那个村口。在那里待了一会儿,看到一个十三、四岁的小女孩骑一辆电动车出来,他认为这个小女孩是那个男子家的。后他开车尾随女孩快到学校的时候从后超过去,把小女孩的电动车别倒,把小女孩弄到自己车的副驾驶位置。后他开车掉头上了国道,走出一段路,他让小女孩把她父母的手机号告诉他,他先给女孩的父亲打电话,没人接,后来给女孩的母亲打通电话,说把小女孩先送回学校,还说了小女孩的手破了,别的记不清了。通完电话后,他把小女孩送回学校附近,自己回了天津。第二天上午9点左右,先给小女孩的母亲发了短信,后又打的电话,他在电话里吓唬女孩的母亲,向她要钱,说是公司让他去的,让她安排2万元钱,后来给了她一个微信号,让她加了。打完这个电话后,他就再也没有联系过小女孩的母亲。他一共给小女孩的母亲打过三次电话。他将女孩拽上车就是为了吓唬吓唬她父亲,向她家长要钱也是为了吓唬吓唬她家长。他认为女孩的父亲就是那个差点让他被撞的男子。
被告人房某2017年12月13日供述,他给女孩的母亲打电话打通和没打通的加起来十次左右,以手机的通话记录为准,另外还通过网络电话打过。第一次打电话主要说孩子的手受伤了,钱的事也提了,没有说必须给,还说肯定把孩子送回去,具体怎么说的记不清了。第二次或者是第三次告诉她小女孩送学校去了,在回天津的路上打电话吓唬她,然后向她要3万元钱,后来的几个电话都是吓唬小女孩的母亲,并向她要3万元钱。他当时编了一个瞎话,说一个公司找他们家,如果不给,他就不管了,公司会派人找她家孩子的事。他把女孩抱上车以后,关车门的时候把小女孩的手让车门挤了一下。
被告人房某2018年3月7日供述,他从始至终向小女孩的母亲都是要的5万元,第二天打电话要没要钱记不清了。
被告人房某的上述供述,在作案动机上的叙述不能自圆其说,在作案情节上避重就轻,因此对上述供述中的相关情节不予采信。
3、被害人邓某1陈述,2017年12月6日早晨7点多,她骑着电动车从李广四村往|州中学走,大概走到|州小学对着的那条街,刚拐过去被后面来的一辆汽车撞倒了,车上下来一名男子把她拽到汽车副驾驶上,将车门锁上往后边倒车,顺着城西南北公路往南走,后上了国道往北走的。在车上,该男子要了她父母的电话,一边开车一边给她母亲打电话,当时她太紧张害怕记不清电话中说的什么了。男子打完电话就掉头往回走,在|州村里转了几条街最后把她放在|州镇城楼的那条街上,她就走着回了学校。他不认识该男子,在车上,男子说不让她乱动,没有打骂她,和她说以前绑架过大人,拽上车就把腿敲折,动不了了。给她父母打电话时,还用手机给她拍了几张照片。后来停下车之后,那个人把系在她身上的安全带解开,让她下了车。
4、证人黄某证言证明,2017年12月6日早晨6点50分左右,她女儿邓某1骑电动自行车去|州上学,7点6分,一个天津的手机号给她打电话,她以为是诈骗电话就挂了,7点25分还是那个号给她打来,她接了问对方找谁,是不是打错了,她正挂断的时候,对方好像说了一句不让挂。过了两分钟,对方又打,她没接。又过了两分钟,对方换了一个天津的号码,她就接了。对方说普通话,是个男的,说她女儿在他手里,让她安排20万元。开始她不相信,要求女儿说话,之后她女儿在电话那边哭着说“我被绑架了”,她就知道是真的了。她告诉对方钱可以安排,要求给点时间。她当时慌了,中间挂了几次电话,给学校打了几次电话找孩子的老师和父亲,对方反复给她打,后来说看他们条件也不好,提出要5万元,给她时间安排钱,孩子先给送回学校,还说孩子手破了,不严重,这只是第一步,下一步看好孩子,这是公司给他派的任务,不让报警,如果报警还会报复。那人说把孩子放回学校了,让他们去学校看看是不是真的,她和丈夫当日8点多钟到了学校,女儿在办公室里,一问才知道是真事。对方不告诉她是什么公司的人,只说是公司派他来,不知道为什么,还问她是不是欠人家钱或得罪过什么人。第二天早晨8点多钟,那个男子又给她打来电话,发给她一个微信号,让她9点之前把钱打到那个微信号上,不然他就不管了,如果不给钱,公司的人还会找他们。另外,第二天上午才看见绑架当天那人给他发的短信,主要内容:“我问过了最低3,你的事我交给公司了。以后你和公司联系吧。今天6点下班,明天8点上班九点提单,过9点就晚了。”
房某发给黄某的短信照片。证明短信内容。
5、证人邓某2证言证明,邓某1是他女儿,2017年12月6日早晨7点14分,有个电话(9514×××5)给他打电话,他以为是诈骗电话没接,7点20分,这个电话第三次打过来,他接了,对方说她女儿欠了钱了,他是要账公司的,他以为是诈骗电话,就挂断了。到当日7点28分,这个号码打了一次电话,另外还有两个号码打了三次电话,他都没接。7点49分,他接到妻子的电话说女儿被绑架了,他和妻子8点半左右赶到学校,女儿就在学校里了。
6、涉案监控录像光盘。证明被告人房某驾驶轿车将邓某1别倒后强行弄上车。
7、任丘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州刑警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7年12月12日下午2时50分,该队侦查员在河北省黄骅市吕桥镇吕桥完小附近将犯罪嫌疑人房某抓获。
扣押清单和涉案照片。证明被告人房某作案用的两部手机和比亚迪轿车被依法扣押。
8、涉案现场平面示意图。证明被告人房某作案现场的情况。
9、被告人房某及涉案证人的身份信息。证明上述人员的身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