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绑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12 0:00:00

杨汉光绑架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汉光,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阳空港经济区人,小学文化,住揭阳空港经济区。因本案于2017年7月24日羁押,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8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洪桔盛,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公诉刑诉[2017]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汉光犯绑架罪,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洁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汉光及其辩护人洪桔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汉光发现其妻子黄某1与被害人杨某1关系暧昧。2017年7月22日4时多,杨汉光伙同杨锐华、黄厚源、杨宏权及杨宏权的朋友(后四人另案处理)来到揭阳市榕城区榕东街道办事处南厝村东盈住宿店408号房,对杨某1和黄某1进行捉奸。随后,杨汉光以杨某1与其妻子多次发生性关系为由,对杨某1拳打脚踢,后伙同杨锐华、黄厚源、杨宏权及杨宏权的朋友将杨某1作为人质绑架至揭阳空港经济区h台镇大、小洋村附近山边。期间,杨汉光又对杨某1进行殴打,并打电话给杨某1的父亲杨某2,以杨某1与其妻子多次发生性关系为由,向杨某2索要人民币(下同)20万元,并恐吓杨某2如没有交赎金,就要砍断杨某1的脚筋并挖个坑将杨某1活埋。接着,杨汉光等人将杨某1绑架至空港经济区登岗镇沟边村杨汉光的老厝内进行拘禁。期间,杨汉光对杨某1进行殴打。后杨汉光、杨某4、杨某3华来到潮汕机场附近与杨某2商讨赎金一事,但双方商讨未果,杨汉光回到拘禁杨某1的老厝后,又打电话给杨某2商讨赎金一事。最后,杨汉光向杨某2索要人民币12.8万元,并恐吓杨某2如当天21时没有将赎金送到,就要砍断杨某1的脚筋并挖个坑将杨某1活埋。当天22时多,由于杨某2一直没有将赎金送到,杨汉光便将杨某1放走。经鉴定,杨某1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抓获经过证实材料、监控视频截图、被告人杨汉光的供述及其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杨汉光辩解称,绑架不符合事实,其是捉奸要求被害人赔偿精神损失。其辩护人辩护称,被害人通某有严重过错,被告人杨汉光因此要求精神赔偿不属勒索财物和绑架行为;被告人杨汉光经公安机关传唤接受调查,是自首。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份,被害人杨某1和被告人杨汉光的妻子黄某1通过微信相识后,3次开房通某。2017年7月21日22时许,杨某1和黄某1又到揭阳市榕城区榕东街道办事处南厝村东盈住宿店开了408号房通某。7月22日4时多,杨汉光和黄某2来到东盈住宿店捉奸,得知黄某1和杨某1在该店408号房内,便叫来杨某3华、杨某4及杨某4的朋友帮助捉奸。五人进入408房间后,杨汉光殴打杨某1。随后,杨汉光等人将杨某1载到空港经济区h台镇大、小洋村附近山边,杨汉光再次殴打杨某1。7月22日5时40分许,杨汉光拨打杨某1父亲杨某2的电话,要挟杨某2带20万元赔偿金到潮汕机场附近面谈解决此事,不然就要砍断杨某1脚筋后活埋。随后,杨汉光等人将杨某1转移到空港经济区登岗镇沟边村杨汉光的一老屋里。期间,杨汉光再次殴打杨某1。7月22日7时许,杨汉光等三人和杨某2等三人在潮汕机场附近面谈,杨汉光等人要求杨某2赔偿20万元,杨某2称其只能拿出4.8万元,双方就赔偿数额没有谈拢,各自离开。杨汉光等人返回其拘禁杨某1的老屋后,不断打电话要挟杨某2支付赔偿款,并将赔偿数额降到12.8万元。当天22时多,杨汉光等人没有等到杨某2送来赔偿款,便将杨某1载到h台镇白石村放走。经鉴定,杨某1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2017年7月24日,杨汉光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杨陈述2017年6月,他通过微信认识“雅倩”。此后,他先后3次和“雅倩”开房发生性关系。2017年7月21月22时许,他驾驶摩托车载“雅倩”来到榕东南厝村东盈住宿开了408号房,然后两人在房内发生性关系并留宿。次日凌晨4时多,房门被打开,进来5个男子对他和“雅倩”进行殴打。被殴打后,对方将他和“雅倩”推上1辆比亚特小轿车带到h台镇一山脚下,叫他和“雅倩”下车后又继续殴打。他在被殴打过程中才知道对方1个50多岁的男子是“雅倩”的丈夫,另外4个男子都是“雅倩”的亲属。“雅倩”的丈夫向他要他父亲的电话后,用“雅倩”的电话打电话给他父亲说“你儿子跟我老婆开房睡觉被我捉奸在床,你现在过来给我说清楚”。“雅倩”的丈夫打电话后对他说“如果你父亲没有来将这件事谈清楚的话,就将你的脚筋砍断并拖到山脚活埋”。随后,对方将他和“雅倩”载到一个村子里,带进一间老屋。对方继续与他父亲电话联系,他听到对方向他父亲索要赎金,说收到赎金才放他,不然就要砍断他脚筋。当晚22时许,对方将他载到h台镇白石村放下车,“雅倩”的丈夫对他说“你幸运才遇到我们,叫你父亲最好不要报警,不然我们有事的话,你们全家都不好过”。他向路人借电话打电话给他父亲,随后,他父亲和民警到场接他。经杨某1辨认,黄某1就是“雅倩”,杨汉光就是黄某1的丈夫。

证人黄某1的证言。黄证实2017年6月份,她玩微信加“杨子”(杨某1)为好友,此后3次开房发生性关系。2017年7月21日22时多,她和杨某1到榕东南厝村东盈住宿开了408房发生性关系。7月22日4时多,房门突然被打开,她丈夫杨汉光带杨某4、黄某2、杨某3华等4人闯了进来,杨汉光殴打她并用手机录了视频。随后,将他们带上车载到h台镇一山脚下,后又将他们载到登岗镇她自家老屋。她听到杨汉光及其侄子多次打电话给杨某1的父亲问赎金怎么还没有到,还说再不送钱过来就要继续打杨某1。当天22时许,杨汉光等人放了她,将杨某1载走。

证人杨某2的证言。杨证实2017年7月22日5时多,他接到1个陌生电话,对方说他儿子杨某1和其老婆通某被其现场抓到,叫他到登岗机场大圆附近面谈。接电话后,他和胞兄杨某5、侄子陈某2从仙桥驾车来到机场大圆与对方3个男子见面,1个50多岁的男子很激动,说他儿子跟其老婆开房,并放了一段视频给他看(视频里有他儿子及1个只穿内衣的妇女),要求他赔偿名誉损失,对方另1个30多岁的男子说要20万元,他与对方谈价钱,最后对方说最少要16万元,他说他只能拿出4.8万元,对方说没办法接受,双方各自离开。7月22日15时许,对方打电话给他,威胁他4时30分许拿12.8万元到机场大圆附近,如到时钱没有送到,就挑断杨晓坤的脚筋,并上传视频。他担心儿子的安危就报警。后来,对方又打来10来个电话,说他没有按时交赎金,他说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要等到9点,对方答应了。21时许,他和民警来到机场大圆附近,他打电话叫对方见面,但对方一直没有出现。后来,对方打电话给他,说已放了他儿子,人在h台镇玉石村。他和民警赶到玉石村与深坑村交界处的砖窑厂,见他儿子脸都肿了,上半身淤青,明显被殴打过,他儿子说对方将他丢下后离开了。经杨某2辨认,杨汉光就是和他面谈的男子。

证人许某的证言。许证实2017年7月22日4时许,有5个男子来到他经营的东盈住宿店内找人,查看他店里的监控视频后,确定他们找的一男一女住宿在408号房,在对方强烈要求下,他带路将408号房打开。对方1个光头男子看到房内一男一女后非常激动,对那一男一女乱打,其他人也都围过去打那一男一女。随后,对方将那一男一女带到楼上下坐小轿车离开了,光头男子自己驾驶1辆摩托车也离开了。经许某辨认,黄某1、杨某1就是被捉奸的人,杨汉光就是光头男子。

证人祝某的证言。祝证实2017年7月22日4时许,有5个男子来到她打工的东盈住宿店内找人,查看店里的监控视频后,确定他们找的一男一女住宿在408号房,在对方强烈要求下,老板带路去开门。随后,她在楼下听到噪闹声。一会儿后,5个男子带着一男一女下楼,光头男子自己驾驶摩托车、其他人坐小轿车离开。经祝某辨认,黄某1、杨某1就是被捉奸的人,杨汉光就是光头男子。

证人陈某2的证言。陈证实2017年7月22日早上,他姑父杨某2跟他提及其儿子杨某1与一女子开房通某被女子丈夫捉奸,要到机场附近与对方面谈此事。随后,他和杨某2、杨某5一同来到机场附近一路口,对方也来了3个人。杨某2与1个50多岁男子谈,该男子情绪很激动,要求杨某2要不将其老婆带回家做儿媳,要不赔偿他的名誉损失,对方中1个男子说要20万元赔偿款。双方就钱额问题进行谈判,但始终没有谈妥。9时许,双方各自离开。经陈某2辨认,杨汉光就是对方50多岁男子。

证人潘某的证言。潘证实他原名杨某5。2017年7月22日早上,他胞弟杨某2跟他说其儿子杨某1与一女子开房通某被女子丈夫捉奸,要到机场附近与对方面谈此事。随后,他和杨某2、陈某2一同来到机场附近一路口与对方见面。对方也来了3个人。对方1个50多岁男子说杨某2的儿子与其老婆开房通某,要求杨某2要不将其老婆带回家做儿媳,要不赔偿他的名誉损失,对方中1个男子说要20万元赔偿款。双方就钱额问题没有谈妥,9时许,双方各自离开。经潘某辨认,杨汉光就是对方那个50多岁男子。

证人陈某3的证言。陈证实2017年7月22日10时10分许,他姑姑陈秀琴说他表弟被人捉奸,对方要求赔20万元。当天13时许,他到他姑姑家了解情况,期间,对方多次打来电话讨要赎金,说如果15时前没有将钱送到就要对杨某1不利。后经讨价还价,对方最后将赎金降到12.8万元,还说如果不给就要将杨某1的脚筋砍断。可家里实在拿不出这么多钱,最后决定报警。

现场勘查笔录。经勘查,现场位于揭阳市榕城区榕东街道办事处南厝村东盈住宿。

东盈住宿店监控视频、现场照片。经被告人杨汉光、被害人陈某1、证人杨某2、潘某、陈某2分别辨认,确认无误。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陈某1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损伤所致;双眼部挫伤面积累计为11.5平方厘米,鼻部肿胀,压痛,阅片可见左侧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额骨折,面部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体表挫控伤面积为3.3平方厘米,未达轻微伤范围。

抓获经过证实材料。揭阳市公安局渔湖派出所证实2017年7月22日16时24分许接110指令:陈某3报称其表弟杨某121日22时外出与女网友见面未回,后被捉奸索要20万赎金。该所接报后组织警力抓获涉案人员。当晚23时多,杨某1被放回家。2017年7月24日晚,嫌疑人杨汉光被传唤到案。

被告人杨汉光的供述。杨供述2017年7月21日23时多,他和杨某3华、黄某2、杨某4及杨某4的朋友在渔湖金某名庭409号包厢喝酒。7月22日凌晨2时许,他驾驶摩托车载黄某2一起来到溪南曹厝洋他老婆黄某1租住的地方,发现黄某1不在,他意识到黄某1可能与人通某了。在6月份,他跟踪过黄某1,知道奸夫的摩托车号牌。于是,他载着黄某2来到榕东南厝村东盈住宿店,在停车场看到奸夫的摩托车,便叫黄某2打电话叫杨某4等人来帮忙捉奸。约15分钟后。杨某4驾驶闽E×××××比亚迪小轿车载其朋友及杨某3华来到东盈住宿。他们询问东盈住宿老板,得知黄某1与1个男子在408号房,便叫老板带路来到408房打开房门。他进入房内见黄某1与1个年轻男子裸体睡在一起,怒火中烧,便冲过去殴打黄某1和那个男子,他和杨某3华、黄某2、杨某4及杨某4的朋友用手机录像。接着,他收走黄某1及那个男子的手机,杨某4、杨某3华押着那个男子、黄某2搂着黄某1上了杨某4的小轿车,他叫杨某4将车开到h台星河宾馆等他,他驾驶摩托车随后。到星河宾馆后,他将摩托车停放在星河宾馆,上了杨某4的小轿车,叫杨某4开到h台大、小洋村附近山边,下车后他继续殴打黄某1及那个男子。凌晨5时许,他用黄某1的电话拨那个男子父亲的电话,向其说了其儿子与他老婆通某的情况,并要求对方面谈解决此事,与对方约好谈判地点,叫其交20万元赎金才放其儿子,不然就要砍断其儿子的脚筋并挖个坑活埋。他想事情已发生了,不如通过此事要挟那个男子的父亲交一笔赎金,以弥补此事对他身心遭受的侮辱。打完电话后,他们将黄某1及那个男子押送到登岗镇沟边村他的老屋内控制起来。在老屋里他继续殴打黄某1及那个男子。期间,杨某4与那个男子的父亲联系赎金问题。当天7时许,黄某2、杨某4的朋友留在老屋看管黄某1和那个男子,他和杨某4、杨某3华到机场路与那男子的父亲面议解决此事。他们与对方3个男子见面后,他跟那个男子的父亲提出要20万赎金才放其儿子,不然就把其儿子的脚筋砍断,并将现场录制的视频上传到互联网,那个男子的父亲表示不能筹到那么多钱,他叫其回去筹钱。后来,他与那个男子的父亲电话联系中,将赎金降到12.8万元,并称不能再减,并威胁那个男子说“如果你父亲没有拿赎金来,我就把你的脚筋砍断,找个坑将你活埋了”。7月22日19时后,杨某4开车,他和黄某2押着那个男子在登岗与h台地界行驶,他与那个男子的父亲电话联系,催其赶快将赎金送来,21时前没有将钱送来就到榕东大桥下收尸。他们在路上行驶到22时多,因长时间等不到那个男子的父亲来交赎金,就在h台镇白石村让那个男子下车,那个男子向他讨回手机被他拒绝。随后,他们各自回家。7月24日晚,他在登岗沟边村家里附近被民警抓获。

被告人杨汉光的身份证实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汉光无视国家法律,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汉光犯绑架罪;被告人杨汉光辩解绑架不符合事实,其是捉奸要求被害人赔偿精神损失;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杨汉光的行为不属勒索财物和绑架行为。经查,本案被害人与被告人杨汉光的配偶通某的行为侵害被告人杨汉光的配偶权,已产生侵权之债,被告人杨汉光因此而扣押、拘禁被害人要求赔偿,属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被告人杨汉光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应当从重处罚;被害人有严重过错,对被告人杨汉光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称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杨汉光经公安机关传唤接受调查,是自首。经查,被告人杨汉光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没有自动投案,不属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汉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2019年1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少彬

审判员林珠娜

人民陪审员谢邓周

二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陈晓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