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政辉因姓名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2民初66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责令原审法院依法受理。
2018年2月6日,原审法院收到上诉人徐政辉的起诉状。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朱某2向上诉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判令被起诉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起诉人之女朱某1于2014年3月18日登记结婚。因感情破裂,上诉人与朱某1分居,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朱某1提交其已怀孕的证据,上诉人的诉请被法院裁定驳回。2017年12月,上诉人经向上海百佳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了解得知,2017年7月1日的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须知上,父亲签字处“徐政辉”之签名是由朱某2冒签,《出生医学证明》亦由朱某2领取。上诉人认为,朱某2在未获得上诉人的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冒充上诉人签名之行为,应当被认为无效。朱某2之冒充签名的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姓名权,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