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3 0:00:00

罗少平与北京市静观律师事务所姓名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少平,男,1956年4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高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静观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六里屯西里甲7号楼1-101室。

负责人:陈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少平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静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静观律师事务所)姓名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71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少平上诉请求:1.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7142号民事裁定书;2.裁定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3.诉讼费用由静观律师事务所承担。事实和理由:静观律师事务所未经本人同意,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1年3月4日、2012年1月15日和2012年3月6日在其合伙协议上仿签罗少平的姓名,侵害了罗少平的姓名使用权,并给其造成了不良后果。一审法院先后于2017年12月12日和26日进行了两次开庭,对本案事实进行了查明。罗少平于开庭时递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诉讼请求清楚明确地变更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这种变更是合法有效的。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错误裁定。

静观律师事务所未发表答辩意见。

一审原告诉称

罗少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停止使用罗少平的名字作为静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并且消除罗少平被列为静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所造成的影响,免于承担被列入合伙人所承担的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罗少平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经法院释明,罗少平未能明确诉讼请求,故其起诉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罗少平可待诉请明确后另行起诉。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罗少平的起诉。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经查一审开庭笔录记载,法庭释明罗少平明确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罗少平称其诉讼请求为“停止使用罗少平的名字作为静观事务所合伙人,并且消除罗少平被列为静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所造成的影响,免于承担静观律师事务所承担的债务。”法庭询问:“什么债务”罗少平答:“因被列入合伙人所承担的连带责任。”法庭询问:“什么连带责任”罗少平答:“我觉得我已经说得够明确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在起诉时必须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具体”是指要求原告根据诉的种类,对追求的法律效果或者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形式及内容予以明确化和细化。而本案中,根据罗少平于一审中所陈述之诉讼请求,其对于所主张之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的具体范围、内容、形式均未予以明确化和细化,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时必须有具体诉讼请求的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予以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罗少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路

审判员薛妍

审判员孙妍

二一八年五月三日

法官助理李越

书记员陆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