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2011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通南弱在缅甸联邦共和国克钦邦曼西县木登巴村以出去玩为由将被害人加旁(音译)骗至中国云南省芒市,并以27000元的价格将加旁卖给自己的堂妹通木介及其丈夫崔五群,后崔五群、通木介将加旁带回河南并以38000元的价格将其卖给登封市大金店镇崔坪村的李进朝(别名李保才)、李伊涛(二人另案处理)。
另,2012年9月27日,本院以犯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崔五群、通木介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通南弱的供述,2011年的一天,其堂妹通南改(通木介)回到云南芒海的老家,找其说想给她丈夫的兄弟找个老婆,过了几天,其将一缅甸勐古的小姑娘介绍给了通木介。
2、同案人通木介的供述,2011年6月份的一天,其回云南娘家迁户口时,丈夫崔五群说他弟弟崔兰子都三十了还没有老婆,让其回去后看看找一个。其回娘家后找到一个不亲的姐姐通南弱说明了情况,过了几天,通南弱把一个名叫普马宝的缅甸女子带到其娘家,开始要33000元,其嫌贵,和丈夫打电话商量后,经讨价还价最后以27000元成交。其回云南时带的四五千元快花完了,丈夫崔五群在家借了25000元,自己又借了一些钱,给通南弱27000元后,和崔五群把普马宝带回登封市大金店镇太后庙村家里。普马宝见了崔兰子后没有相中他,其就和崔五群商量把普马宝卖了好把钱收回来。过了一段时间,二人把普马宝以38000元卖给了大金店镇崔坪村的李保才的儿子李伊涛。
3、同案人崔五群的供述,五弟崔兰子30多岁了还没有娶媳妇,妻子通木介说她回云南娘家时买个女的给弟弟做老婆。2011年6月份的一天,通木介拿着5000元回了娘家,过了两天,妻子打电话说找住口了,让再汇25000元。其给妻子汇了25000元后,坐火车到了妻子娘家,见到了一说是偷渡来中国的缅甸女子,妻子说她花27000元从一叔伯姐姐那儿买回来的。第二天早上,其和妻子带着该女子回河南,因怕警察查住,一路坐大巴回到登封。缅甸女子见到弟弟崔兰子后不愿跟他走,其和妻子商量再给她找个家,卖个好价钱。过了几天,把缅甸女子以38000元卖给了大金店镇崔坪村李保才的儿子李伊涛。卖的钱除了还买时欠的账后,剩下的盖房花了。
4、同案人李进朝、李伊涛的供述,2011年夏天,同村的陈爱华说通木介带回来一个缅甸籍女孩,正在找婆家。因李伊涛三十多岁还没有找媳妇,第二天二人到通木介家里,见到一个二十岁左右的女子,看后觉得女孩儿可以,于是就与通木介、崔五群商定以38000元的价格将该女子买回去给李伊涛做媳妇。
5、被害人加旁(音译)陈述,其1995年11月6日出生,家是缅甸联邦共和国克钦邦曼西县木登巴村的。2011年6月份的一天,其一个人在边境上玩,一个中年妇女说带其出去玩。二人先在缅甸勐古一户人家住了两天后,陌生女子又将其带到中国云南省芒市芒海镇一户人家。住了两天后,一个叫通木介的女子来看了看,两天后,通木介的丈夫崔五群也来到其住的地方。三人背着其商量后让其跟着通木介和崔五群坐了三天车来到河南省登封市大金店镇太后庙村崔五群的家里。在路上其通过和通木介沟通才知道其是被通木介和他丈夫崔五群花钱买来给崔五群的弟弟做媳妇的,但是因为其不同意,通木介就和他丈夫崔五群把其卖给了李保才的儿子李伊涛做媳妇。
6、证人崔某的证言,大概是2011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一天四子崔五群给其说通木介在云南那边给五子崔兰子找了个媳妇,人家要几万块钱,咱几个把钱挤挤。其同意了并给崔五群了一些钱,崔五群又向三子崔五、外甥王报借了一些钱。
7、证人王某证言,其和崔五群是表兄弟关系,大概是2011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崔五群找到其说他和通木介在云南那边给崔兰子找了个缅甸媳妇,人家要几万块钱,想向其借钱。他们兄弟大多没有结婚,比较着急,其就借给他了10000元,两个月后崔五群把钱还了。
8、辨认笔录、(2012)登刑初字第40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亦在案佐证;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