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19 0:00:00

通南弱拐卖妇女、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通南弱,女,1971年5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芒市,景颇族,文盲,住云南省潞西市。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被河南省登封市公安局列为网上在逃人员,于2017年7月9日到芒市公安局芒海派出所投案,寄押于芒市看守所,2017年7月27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常青,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7)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通南弱犯拐卖妇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俊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通南弱及其辩护人常青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通南弱在缅甸联邦共和国克钦邦曼西县木登巴村以出去玩为由将被害人加旁(音译)骗至中国云南省芒市,并以27000元的价格将加旁卖给自己的堂妹通木介(已判)及其丈夫崔五群(已判),后崔五群、通木介又将加旁带到河南省登封市大金店镇崔坪村并以38000元的价格将其卖给李进朝(另案处理)。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通南弱供述及辩解,同案人崔五群、通木介、李进朝、李伊涛供述,被害人加旁陈述,证人王某、崔某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通南弱以出卖目的拐骗妇女,情节恶劣、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通南弱辩称,其堂妹通木介事先让其为她婆家弟弟找媳妇,其通过加旁的哥哥将加旁介绍给了堂妹通木介,事后通木介付给其感谢费400元,并没有将加旁以27000元卖给堂妹通木介。辩护人常青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只有通木介的供述能够直接指证被告人通南弱以27000元将加旁卖给通木介,其他证据都只是证明通木介和崔五群以38000元将被害人加旁出卖给他人。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通南弱犯拐卖妇女罪证据不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1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通南弱在缅甸联邦共和国克钦邦曼西县木登巴村以出去玩为由将被害人加旁(音译)骗至中国云南省芒市,并以27000元的价格将加旁卖给自己的堂妹通木介及其丈夫崔五群,后崔五群、通木介将加旁带回河南并以38000元的价格将其卖给登封市大金店镇崔坪村的李进朝(别名李保才)、李伊涛(二人另案处理)。

另,2012年9月27日,本院以犯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崔五群、通木介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通南弱的供述,2011年的一天,其堂妹通南改(通木介)回到云南芒海的老家,找其说想给她丈夫的兄弟找个老婆,过了几天,其将一缅甸勐古的小姑娘介绍给了通木介。

2、同案人通木介的供述,2011年6月份的一天,其回云南娘家迁户口时,丈夫崔五群说他弟弟崔兰子都三十了还没有老婆,让其回去后看看找一个。其回娘家后找到一个不亲的姐姐通南弱说明了情况,过了几天,通南弱把一个名叫普马宝的缅甸女子带到其娘家,开始要33000元,其嫌贵,和丈夫打电话商量后,经讨价还价最后以27000元成交。其回云南时带的四五千元快花完了,丈夫崔五群在家借了25000元,自己又借了一些钱,给通南弱27000元后,和崔五群把普马宝带回登封市大金店镇太后庙村家里。普马宝见了崔兰子后没有相中他,其就和崔五群商量把普马宝卖了好把钱收回来。过了一段时间,二人把普马宝以38000元卖给了大金店镇崔坪村的李保才的儿子李伊涛。

3、同案人崔五群的供述,五弟崔兰子30多岁了还没有娶媳妇,妻子通木介说她回云南娘家时买个女的给弟弟做老婆。2011年6月份的一天,通木介拿着5000元回了娘家,过了两天,妻子打电话说找住口了,让再汇25000元。其给妻子汇了25000元后,坐火车到了妻子娘家,见到了一说是偷渡来中国的缅甸女子,妻子说她花27000元从一叔伯姐姐那儿买回来的。第二天早上,其和妻子带着该女子回河南,因怕警察查住,一路坐大巴回到登封。缅甸女子见到弟弟崔兰子后不愿跟他走,其和妻子商量再给她找个家,卖个好价钱。过了几天,把缅甸女子以38000元卖给了大金店镇崔坪村李保才的儿子李伊涛。卖的钱除了还买时欠的账后,剩下的盖房花了。

4、同案人李进朝、李伊涛的供述,2011年夏天,同村的陈爱华说通木介带回来一个缅甸籍女孩,正在找婆家。因李伊涛三十多岁还没有找媳妇,第二天二人到通木介家里,见到一个二十岁左右的女子,看后觉得女孩儿可以,于是就与通木介、崔五群商定以38000元的价格将该女子买回去给李伊涛做媳妇。

5、被害人加旁(音译)陈述,其1995年11月6日出生,家是缅甸联邦共和国克钦邦曼西县木登巴村的。2011年6月份的一天,其一个人在边境上玩,一个中年妇女说带其出去玩。二人先在缅甸勐古一户人家住了两天后,陌生女子又将其带到中国云南省芒市芒海镇一户人家。住了两天后,一个叫通木介的女子来看了看,两天后,通木介的丈夫崔五群也来到其住的地方。三人背着其商量后让其跟着通木介和崔五群坐了三天车来到河南省登封市大金店镇太后庙村崔五群的家里。在路上其通过和通木介沟通才知道其是被通木介和他丈夫崔五群花钱买来给崔五群的弟弟做媳妇的,但是因为其不同意,通木介就和他丈夫崔五群把其卖给了李保才的儿子李伊涛做媳妇。

6、证人崔某的证言,大概是2011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一天四子崔五群给其说通木介在云南那边给五子崔兰子找了个媳妇,人家要几万块钱,咱几个把钱挤挤。其同意了并给崔五群了一些钱,崔五群又向三子崔五、外甥王报借了一些钱。

7、证人王某证言,其和崔五群是表兄弟关系,大概是2011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崔五群找到其说他和通木介在云南那边给崔兰子找了个缅甸媳妇,人家要几万块钱,想向其借钱。他们兄弟大多没有结婚,比较着急,其就借给他了10000元,两个月后崔五群把钱还了。

8、辨认笔录、(2012)登刑初字第40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亦在案佐证;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通南弱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妇女后又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通南弱犯拐卖妇女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提出其没有将被害人加旁拐卖给通木介和崔五群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通南弱犯拐卖妇女罪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通南弱拐卖妇女的事实,同案人通木介、崔五群的供述与被害人加旁的陈述及证人证言可相互印证,故被告人及辩护人该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犯拐卖妇女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通南弱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因被告人通南弱投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其行为不构成自首。但其自动投案,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通南弱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9日起至2023年1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通南弱违法所得270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天朝

审判员冯凌霄

人民陪审员韩彦周

二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冯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