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28 0:00:00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奥杰日伍犯拐卖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奥杰日伍,男,出生于1969年9月16日,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村民,捕前住布拖县罗家坪乡。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布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6月20日被布拖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布拖县公安局看守所。

审理经过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以布检公诉刑诉〔2018〕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奥杰日伍犯拐卖儿童罪,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迪惹杨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奥杰日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以来,被告人奥杰日伍长期在山东拐卖婴儿并多次贩卖婴儿,2017年5月16日晚,布拖县公安局刑大民警在山东省平邑县火车站附近一出租房内将贩卖婴儿的奥杰日伍、俄木么子各(监视居住)和吉巴么里阿木(监视居住)等三人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佐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奥杰日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份,被告人奥杰日伍在山东从事贩卖婴儿的活动。2017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奥杰日伍给冯某打电话说手里有个男婴并将男婴送到平邑县白马西边的一个石材城拿给冯某看,因男婴有病,冯某不要,没有交易成功。过了半个月,被告人奥杰日伍又以6.6万元的价格贩卖了一名男婴给冯某,冯某又再把这个男婴以7万元的价格卖给一个平邑县中年男人。2017年4月中旬,被告人奥杰日伍联同阿比莫火扎(已判刑)、吴某分别贩卖一名女婴和一名男婴,最后因两名婴儿都有病,没有交易成功。吴某将婴儿退给被告人奥杰日伍和阿比莫火扎。2017年5月16日,布拖县公安局民警在山东省平邑县租房内将被告人奥杰日伍及其妻子俄木么子各、待产孕妇吉巴么里阿木三人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立案决定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载明本案的来源情况。

2、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5月16日,布拖县公安局民警在山东省平邑县将拐卖儿童的被告人奥杰日伍抓获。

3、被告人基本情况表,经被告人奥杰日伍当庭辨认后无异议。

4、被告人照片、现场照片,当庭交被告人奥杰日伍辨认均无异议。

5、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证实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奥杰日伍人身进行检查,未发现受伤情况及相关物品。

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和方位情况。

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奥杰日伍的年龄、身份、住址等情况。

8、收押登记表,证实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奥杰日伍涉嫌拐卖儿童被临时羁押于平邑县看守所。

9、布拖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奥杰日伍拐卖儿童案中,涉及到华某一讯问笔录为复印件,是由山东省平邑县提供,笔录原件位于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相关案件中。

10、证人俄木么子各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下旬,我知道吉巴么里阿木怀孕要临产了,而我丈夫奥杰日伍在山东平邑做贩卖婴儿的生意有三、四个月了,我就打电话给吉巴么里阿木,并说好等娃儿生下来由奥杰日伍卖掉,若是儿子我们夫妻给她3.8万元人民币,是女儿就给她2.8万元人民币。随后几天,我们就一同出发到山东找奥杰日伍,且奥杰日伍是知道我们要贩卖吉巴么里阿木所生婴儿事情的,并一直住在奥杰日伍的租房内等吉巴么里阿木临产。2017年5月16日晚上,我们三人在租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11、证人吉巴么里阿木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下旬,我接到奥杰日伍妻子俄木么子各的电话,她告诉我说知道我怀孕要临产了,而她丈夫奥杰日伍在山东平邑做贩卖婴儿的生意,要我跟着她去山东找奥杰日伍,并到山东把娃儿生下来后由他们夫妻卖掉,若是儿子,他们夫妻给我3.8万元人民币,是女儿就给我2.8万元人民币。我同意后我们于2017年5月初,一起来山东找奥杰日伍,并一直住在奥杰日伍租房内,我们三人就一直等着我临产,等我生了他们夫妻再去帮我卖婴儿。2017年5月16日,我们三人在奥杰日伍租房内休息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12、证人孟某的证言,证实我外甥华某一和其妻子赵某结婚多年一直没有孩子,有一次我和华某二吃饭时问我有没有办法帮他们买个女婴回去给其儿子儿媳养着。我在饭局上认识了一个叫刘某的人,后来听说刘某在买孩子方面有路子,我就找他帮忙打听个女婴。2016年10月份,刘某打电话给我说有女婴了让我去找他,并在电话里说要4万元钱,并约定在仲村镇五岔路口找他见面。华某二的儿子开着车带着我和华某二及其妻子找刘某。到后,华某二及其妻子、儿子一起跟着刘某去一户人家看孩子,过了几十分钟,他们就把孩子抱回来了。

13、证人华某一的证言,证实我和我对象赵某结婚七、八年了一直没有孩子。2016年10月的一天,我父亲突然打电话给我说孩子抱回来了,让我们回去看看。过了一个多月,我们回去后看到孩子,父亲告诉我说,是他花了6.4万元在外面抱的,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

14、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我和电话号码尾号是XXXX的奥杰日伍做过两次买卖小孩的事情。2017年4月份的一天,奥杰日伍给我打电话说:有个小孩,要吗我说:给我送过来。奥杰日伍就把小孩送到平邑县白马西边的一个石材城和我见面,并开了一辆车,车里有个妇女,怀里抱着一个小孩,我去抱小孩时看到是个男孩,我问奥杰日伍这个小孩有病吗奥杰日伍说有病,我就没有要,叫他再给我找一个,奥杰日伍就把小孩抱回去了。过了有半个月,奥杰日伍又给了我一个男孩,我给了奥杰日伍6.6万元,之后我把这个男孩以7万元的价格卖给一个开着一辆面包车,带着一个老太太的之前给我打电话要小孩的平邑县中年男人。2016年的时候,我也介绍了一个在电话里问我要小孩的给奥杰日伍,我把奥杰日伍的电话号码拿给这个人,叫他自己联系奥杰日伍,后来他们怎么交易的我就不知道了。

15、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吴某自2017年以来,在山东省帮被告人奥杰日伍和阿比莫火扎介绍贩卖婴儿。2017年4月中旬一天,奥杰日伍说他朋友生了个女婴,叫我帮他找买家并让我去平邑县仲村镇他租房看看,看到那个女婴,当时奥杰日伍和阿比莫火扎都在租房内,他俩都让我想办法找买家把女婴卖掉,事成后给我2000元的报酬。我联系了一个山东省费县的买家,因婴儿有梅毒病没有成功。第二次也是2017年4月中旬一天,奥杰日伍说他亲戚生了个男婴,因为超生要卖掉。让我再次介绍买主与他们去看,事成后也给我2000元的报酬。当晚我联系了一个临沂市的买主同时约好第二天看婴儿,我和奥杰日伍、阿比莫火扎第二天上午从平邑县出发,去临沂市飞机场附近一个门面房里去了,店里有一个男的和一个老年妇女带着小男婴在里面,当时奥杰日伍和阿比莫火扎花钱从他们手里买了男婴,买后他俩把男婴交给我,我就抱着婴儿去找买家,奥杰日伍和阿比莫火扎说在临沂有事就先走了,后因男婴有梅毒病没有成功,我就给奥杰日伍打电话,奥杰日伍说他和阿比莫火扎一起在租房门口等我,我将男婴抱去给奥杰日伍和阿比莫火扎。被抓获的前几天,奥杰日伍又给我打电话,又有亲戚要卖婴儿,让我找买家,我便告诉奥杰日伍说:‘你的婴儿都有病,我找不了买家”,之后我和奥杰日伍就没有联系了。直到2017年5月17日下午15时许,我在平邑县自己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16、证人阿比莫火扎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奥杰日伍和我从一家普格人手中以2万元的价钱买了一个女婴,不久我们就把这个女婴抱起给吴某,当时我们向她说如果你卖成功的话我们要4万元,吴某就同意了。下午,吴某又将这名女婴抱来,说这女婴有梅毒,没有人要。三天后,奥杰日伍就联系了刘某来家里看这个女婴,刘某就说去联系人,过了几个小时刘某就回来了,奥杰日伍就把婴儿抱给刘某。第二天,刘某就拿了4.3万元给奥杰日伍和阿比莫火扎,阿比莫火扎分得2.15万元。2017年5月份,有个彝族男子找到我说有个得了梅毒的男婴,现在没有人要,如果我能以2万元卖掉的话我们都有好处,我就给奥杰日伍说了,第二天奥杰日伍就叫了吴某的汉族人跟我去临沂抱小孩,到了临沂后那个彝族男子带我们去看这名男婴,当时我抱了一下这名男婴,发现这名男婴体质很差,所以我就给吴某说你好好看下,吴某就说没有事,我能卖掉,这样吴某就把男婴抱起走了。当天下午我到平邑的时候吴某就把小孩抱到我住处说,这小孩有梅毒,还给你,后我将这名男婴还给那个老妈妈了。我在布拖联系了吉克么此合、阿力么日作、吉惹木子牛来生小孩卖,所以我就来平邑找奥杰日伍帮忙。

17、证人翟某的证言,证实翟某购买了一个女婴,还给别人介绍三个婴儿。2015年2月份的一天,在仲村集市,一个四川口音,大约四五十岁的女人问我要不要小孩,我们商量好以4.5万元的价格买一个女婴。第二天早上,我和我对象及母亲王某一一起来到公园,那个四川女人和男人就把女婴带过来,体检没问题,我们就交易成功并离开了。2015年中旬,这对四川夫妇又联系我,我就介绍我亲戚邵某以6.8万元买那个男婴,但体检有问题就没有交易成功。2015年底,我联系了四川夫妇介绍了个男婴,卖掉6.8万元,我得到中间介绍费5000元。2015年8月份,我又联系那对之前的四川夫妇,介绍朱某以7.4万元买了一个男婴,我拿了5000元,朱某拿了4000元。2016年底,朱某又问有没有男婴卖,其亲戚要买,我联系那对四川夫妇,他们给了我另一对卖孩子四川夫妇的电话,朱某又购买了一个男婴。2017年5月份,我帮王某二介绍买一个女婴,但没有交易成功。之后帮王某二换了一个男婴。我联系过的贩卖婴儿的一对凉山夫妇是住在仲村镇东路向北路西的,另一对四川夫妇是住在仲村镇林合村租房里的。

18、辨认人冯某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2017年5月19日,辨认人冯某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奥杰日伍系2017年4月贩卖婴儿给其,并用电话号码尾号为XXXX的联系其的人。

19、被告人奥杰日伍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3月份,我一个人去山东打工,山东那边的人问我有没有小孩要卖,我就联系凉山这边的人,给我提供小孩,我就开始贩卖婴儿了。我总共贩卖过三次婴儿。2017年4月18日第一次我和阿比莫火扎我们一起,阿比莫火扎联系我说她手中有一个女婴,叫我联系山东汉族买家,若交易成功她就给我3000元人民币报酬。我联系了一个汉族中年男子,阿比莫火扎就把婴儿带来,汉族中年男子看后,因为婴儿身体不好,就没有交易成功,阿比莫火扎就把婴儿带走了。之后就没有和阿比莫火扎联系过了。2017年4月19日第二次是有一个金阳县的妇女联系我,我是用我电话151XXXXXXXX联系她的。她说她要生了,到我这里来生小孩,之后让我帮她卖掉婴儿,并在电话里说好若生的是儿子就给她6万元人民币,是女儿就给她3.5万元人民币,我同意后,她来到山东在我那里住了几天就生了个女婴。我就以3.5万元的价格买了女婴并联系了一个汉族买家,以4.7万元的价格成功贩卖给一对中年夫妇,我从中间赚了1.2万元。第三次是,孕妇吉巴么里阿木十来天前联系我,她说她要生了,我就叫她来山东待产,生下来后由我帮她卖掉。2017年5月16日晚上,我和我妻子俄木么子各以及住在我这里准备生小孩卖的吉巴么里阿木被公安机关抓获。我的弟弟奥杰尔子和阿比莫火扎也在山东平邑县贩卖婴儿,自己做自己的,没有合作过,只有我和阿比莫火扎做过一次,都没有成功。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这些证据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并经控辩双方质证,应作为认定本案的依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奥杰日伍无视国法,为牟取非法利益,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婴儿多名,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从重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的刘某、华某二、赵某的证言因取证不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排除。拐卖儿童是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奥杰日伍实施了贩卖婴儿的行为,拐卖儿童罪系行为犯,只要有上述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鉴于被告人奥杰日伍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奥杰日伍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28年5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汪洪

审判员毛阿英

审判员黄永亮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吉牛莫惹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