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7月,郭甲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郭某商量好收买一名越南籍妇女给郭某为妻。郭甲某找到被告人周光生,周光生又联系了被告人易千许。郭甲某、郭某与周光生、易千许商量好价格后,四人乘车到达云南河口。到达河口后,易千许联系到云南籍人马某某(另案处理)。在云南省河口的一条公路边,马某某、易千许、周光生、郭甲某、郭某进行交易。郭某将66000元人民币交给易千许,其中,马某某分得赃款54000元,易千许、周光生平分赃款12000元。之后,易千许、周光生、郭甲某、郭某将越南籍妇女宋体热(音)(女,中国名“向某”,基本情况不详,越南奠边府省人)带回醴陵。
2、2016年8月,被告人吴甲某欲收买一名越南籍妇女为妻,找到被告人周光生,周光生与吴甲某商量好价格后,周光生联系到被告人易千许。之后,周光生、易千许、吴甲某乘车到达云南河口,到达云南河口之后,易千许联系到马某某,马某某、周光生、易千许、吴甲某在云南省河口县城郊一条马路边进行交易。吴甲某将66000元人民币交给周光生,其中,马某某分得赃款54000元,易千许、周光生平分赃款12000元,然后易千许、周光生、吴甲某将越南籍妇女冉某某(音)(女,基本情况不详,越南山罗省迈上市石月松乡花伯组人)带回醴陵。
3.2016年9月,梁甲某(另案处理)、被告人梁某某商量好收买一名越南籍妇女给梁某某为妻,找到了被告人周光生,周光生与梁甲某商量好价格。之后周光生、梁甲某、梁某某到达云南河口,到达云南河口之后,周光生联系到马某某,在云南省河口县街上,马某某、周光生、梁甲某、梁某某进行交易。梁甲某将60000元人民币交给周光生,其中,马某某分得赃款56000元,周光生分得赃款4000元,然后周光生、梁甲某、梁某某将越南籍妇女路体双(音)(女,基本情况不详,越南老街省人)带回醴陵。回醴陵后,梁甲某将余下的6000元支付给周光生。
4.2017年1月,被告人汤某某欲收买一名越南籍妇女为妻,找到了被告人周光生,周光生又联系到被告人易千许,易千许又联系到云南籍人马国春(男,基木情况不详,现在逃),四人商量好价格。之后,周光生、易千许、汤某某乘车到达云南省马关县,在云南省马关县马国春家中,马国春、易千许、周光生、汤某某进行交易。汤某某将76000元人民币交给周光生,其中,马国春分得赃款60000元,易千许、周光生平分赃款16000元。之后,易千许、周光生、汤某某将越南籍妇女李甲某(音)(女,基木情况不详,越南宣光省石樱花乡人)带回醴陵。
5.2017年2月,被告人钟某欲收买一名越南籍妇女为妻,找到了被告人周光生,周光生又联系到马某某。之后,钟某、周光生、钟拥军三人到达云南河口。在云南河口一个公园里,马某某、周光生、钟某进行交易,周光生和钟某商量好以60000元的价格收买越南籍妇女稻某某(音)(女,基本情况不详,越南胡志明市人)。钟某将60000元人民币交给周光生,其中,马某某分得赃款55000元,周光生分得赃款5000元。之后周光生、钟某二人将越南籍妇女稻某某(音)带回醴陵。
6.2015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某欲收买一名越南籍妇女为妻,找到了被告人吴某某,吴某某联系到被告人易千许,易千许又联系到马某某,四人商量好价格。之后,易千许、吴某某、李某某乘车到达云南河口,在云南省河口县城一条马路边,马某某、易千许、吴某某、李某某进行交易。李某某将50000元人民币交给易千许,其中,马某某分得赃款40000元,易千许、吴某某平分赃款10000元。之后,易千许、吴某某将越南籍妇女宋某某(音)(女,基本情况不详,越南奠边府省勐牛县勐东乡勐东巴人)带回醴陵市。
2017年8月30日,被告人易千许、郭某、吴甲某、汤某某、钟某被抓获归案;同年8月31日,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5月3日,被告人周光生被昆明铁路公安局昆明公安处抓获归案;同年9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11月20日,被告人梁某某主动向醴陵市公安局投案。
对上述事实的指控,醴陵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易千许、周光生、吴某某伙同他人,贩卖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被告人郭某、吴甲某、梁某某、汤某某、钟某、李某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以拐卖妇女罪追究被告人易千许、周光生、吴某某的刑事责任,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追究被告人郭某、吴甲某、梁某某、汤某某、钟某、李某某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