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17 0:00:00

甘狄光、朱学林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甘狄光(绰号“三哥”),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被告人甘狄光曾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拐卖妇女罪,于1992年3月9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曾因犯拐卖妇女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7年2月28日,舒城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甘狄光从服刑处所河南省郑州监狱押解至舒城县看守所。现羁押于舒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柯淞,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被告人朱学林,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县,住舒城县。被告人朱学林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3日经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舒城县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李洋,安徽朱德兵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辩护人杨洋,安徽朱德兵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被告人赖钟生,男,195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小学文化,务工,住广东省廉江市。被告人赖钟生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7年11月17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刘敏,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辩护人胡启明,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被告人赵期海,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庐江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人赵期海曾因犯拐卖妇女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被舒城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被舒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沈佐镇,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以舒检刑诉[2018]6号、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狄光、朱学林、赖钟生犯拐卖妇女罪及被告人赵期海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1日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狄光及其辩护人柯淞、被告人朱学林及其辩护人李洋、被告人赖钟生及其辩护人胡启明、被告人赵期海及其辩护人沈佐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甘狄光、朱学林拐卖妇女犯罪事实

2015年期间,被告人甘狄光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广西”)、广东省等地联系多名智障女,贩卖给安徽省舒城县千人桥镇下三村村民吴铜弟(已判刑)。

2015年5月份,甘狄光通过“阿七”(身份不详)得知广西贵港市覃塘区有一智障女黄某,遂联系吴铜弟,一同前往覃塘区。当日,吴铜弟以人民币40000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从“阿七”等人处购得黄某,给予甘狄光1000元介绍费,后将黄某带回舒城县卖给俞祖应(已判刑)作儿媳。经鉴定,黄某患有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本案案发时无性防卫能力。

2015年8月份左右,甘狄光经吴带妹(绰号“阿英”,另案处理)等人介绍,至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以介绍对象为由,给予智障女叶某2亲属4000元,将叶某2带至宾阳县其住处。同时,被告人甘狄光经赖钟生介绍,至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以介绍对象为由,给予智障女刘某2亲属10000元,将刘某2带至宾阳县其住处。之后,甘狄光联系吴铜弟欲出卖叶某2和刘某2。吴铜弟即租用王某1(已判刑)车辆,并伙同被告人朱学林从舒城县前往宾阳县,途中,王某1与朱学林轮换驾驶车辆。在宾阳县甘狄光住处,甘狄光以59000元的价格将叶某2、刘某2卖给吴铜弟,朱学林帮吴铜弟核查了叶某2、刘某2的户口簿、身份证等文件。当日,朱学林又与王某1轮换驾驶车辆,将叶某2、刘某2带至舒城县吴铜弟住处。后叶某2因癫痫病发作,被吴铜弟退还甘狄光。刘某2被吴铜弟以31000元的价格卖给赵安元(已判刑)作儿媳。经鉴定,刘某2患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

被告人朱学林于2016年10月9日被杭州铁路公安处温州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二)被告人赖钟生拐卖妇女犯罪事实

2015年6、7月份,被告人赖钟生受广西宾阳县人甘狄光委托寻找智障女出卖给他人,从中获取报酬。同年8月份左右,赖钟生得知广东省廉江市吉水镇有一智障女刘某2,遂联系甘狄光,并一同前往吉水镇。当日,甘狄光以介绍对象为由,给予刘某2亲属10000元,将智障女刘某2带至宾阳县其住处,并给予赖钟生2000元介绍费。之后,甘狄光将刘某2与另一智障女叶某2以59000元的价格卖给吴铜弟,吴铜弟又将刘某2以31000元的价格卖给赵安元作儿媳。经鉴定,刘某2患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

2017年11月11日,被告人赖钟生被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某分局民警抓获归案,现已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

(三)被告人赵期海收买被拐卖妇女犯罪事实

2015年6、7月份,被告人赵期海受王某2(已判刑)请托,通过吴铜弟为王某2购买配偶。同年8月份左右,吴铜弟将广西宾阳县智障女黄秋兰带至舒城县其住处,并联系赵期海,赵期海即陪同王某2及其家人多次前往吴铜弟住处,并与吴铜弟讨价还价,最终以78000元的价格从吴铜弟处购得黄秋兰给王某2作配偶。经鉴定,黄秋兰患有精神分裂症,本案案发时无性防卫能力。被告人赵期海于2016年4月13日被舒城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对此指控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户籍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刑事判决书、收押登记表、现金交款单等书证;证人吴铜弟、王某1、叶某1、刘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甘狄光、朱学林、赖钟生、赵期海的供述与辩解;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舒城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提取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甘狄光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或明知他人拐卖妇女而居间介绍,被告人朱学林明知他人拐卖妇女而提供接送、核实身份等帮助行为,被告人赖钟生明知他人拐卖妇女而居间介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拐卖妇女罪分别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期海明知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而居间介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款之规定,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学林、赖钟生、赵期海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甘狄光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称在拐卖叶某2、刘某2的犯罪事实中其只收到吴铜弟款53000元,后返还吴铜弟返程加油费3000元。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甘狄光拐卖妇女罪客观要件不足,不符合拐卖妇女罪的法律规定。本案被害人均经主要监护人的同意,委托手续及身份证件齐全,娘婆两家也有联系。如法庭认定被告人甘狄光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甘狄光则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2.三被害人均返回监护人住处,未造成严重后果;3.本案在贫困地区普遍存在,是一个社会现象;4.被告人甘狄光是家庭唯一劳动力,妻子有病,孩子年幼。综上,恳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被告人甘狄光的家庭实际情况,给予其公正合理的判决。

被告人朱学林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如法庭认定被告人朱学林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朱学林则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朱学林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2.被告人朱学林系法盲,缺乏法律意识,被拐卖妇女现已被解救;3.被告人朱学林的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4.被告人朱学林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构成坦白;5.被告人朱学林在本次犯罪前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朱学林处以较轻的刑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赖钟生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赖钟生主观上并不知道介绍刘某2给甘狄光系拐卖行为,因此不构成拐卖妇女罪;2.如果法庭认定被告人赖钟生有罪,被告人赖钟生则系从犯、偶犯,且主观恶性小;3.被告人赖钟生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4.被告人赖钟生无摧残虐待被拐卖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赖钟生公正判决。

被告人赵期海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期海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定性无异议;2.被告人赵期海经传唤到案后,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的罪行,系坦白;3.被告人赵期海在整个案件中因为给王某2介绍对象,才介绍王某2和吴铜弟认识,从而误打误撞给二人的行为提供了条件,主观和客观上无拐卖的目的和行为,系从犯;4.被告人赵期海未获取利益,应区别于其他从犯;5.被告人赵期海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事出有因;6.被告人赵期海社会危害性不大,在取保候审期间无违法犯罪行为。综上,请求法庭给予赵期海罪行相适应的判决。其辩护人向法庭提

交的证据有书证庐江县郭河镇龙庙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期海的家庭情况。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甘狄光、朱学林拐卖妇女犯罪事实

2015年期间,被告人甘狄光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等地联系多名智障女,贩卖给安徽省舒城县千人桥镇下三村村民吴铜弟。具体事实如下:

2015年5月份,甘狄光通过“阿七”得知广西贵港市覃塘区有一智障女黄某,遂联系吴铜弟,一同前往覃塘区。当日,吴铜弟以人民币40000余元的价格从“阿七”等人处购得黄某,给予甘狄光1000元介绍费,后将黄某带回舒城县卖给俞祖应作儿媳。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患有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本案案发时无性防卫能力。案发后,黄某被救助管理机构护送回乡。

2015年8月份左右,甘狄光经吴带妹等人介绍,至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以介绍对象为由,给予智障女叶某2亲属4000元,将叶某2带至宾阳县其住处。同时,被告人甘狄光经赖钟生介绍,至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以介绍对象为由,给予智障女刘某2亲属10000元,将刘某2带至宾阳县其住处。之后,甘狄光联系吴铜弟欲出卖叶某2和刘某2。吴铜弟即租用王某1车辆,并伙同被告人朱学林从舒城县前往宾阳县,途中王某1与朱学林轮换驾驶车辆。在宾阳县甘狄光住处,甘狄光以53000元的价格将叶某2、刘某2卖给吴铜弟,朱学林帮吴铜弟核查了叶某2、刘某2的户口簿、身份证等文件。当日,朱学林又与王某1轮换驾驶车辆与吴铜弟一道,将叶某2、刘某2带至舒城县吴铜弟住处。后叶某2因癫痫病发作,被吴铜弟退还甘狄光。刘某2被吴铜弟以31000元的价格卖给赵安元作儿媳。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2患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案发时无性防卫能力。案发后,刘某2被救助管理机构护送回乡。

2016年10月9日,被告人朱学林在杭州铁路公安处温州火车站售票厅被温州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二)被告人赖钟生拐卖妇女犯罪事实

2015年6、7月份,被告人赖钟生受广西宾阳县人甘狄光委托寻找智障女出卖给他人,从中获取报酬。同年8月份左右,赖钟生得知广东省廉江市吉水镇有一智障女刘某2,遂联系甘狄光,并一同前往吉水镇。当日,甘狄光以介绍对象为由,给予刘某2亲属10000元,将智障女刘某2带至宾阳县其住处,并给予赖钟生2000元介绍费。之后,甘狄光将刘某2与另一智障女叶某2以53000元的价格卖给吴铜弟,吴铜弟又将刘某2以31000元的价格卖给赵安元作儿媳。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2患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

2017年11月11日,被告人赖钟生被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某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后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

(三)被告人赵期海收买被拐卖妇女犯罪事实

2015年6、7月份,被告人赵期海受王某2请托,通过吴铜弟为王某2购买配偶。同年8月份左右,吴铜弟将广西宾阳县智障女黄秋兰带至舒城县其住处,并联系赵期海,赵期海即陪同王某2及其家人多次前往吴铜弟住处,并与吴铜弟讨价还价,最终以78000元的价格从吴铜弟处购得黄秋兰给王某2作配偶。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黄秋兰患有精神分裂症,本案案发时无性防卫能力。2016年4月13日,被告人赵期海在家中被舒城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接受讯问。

另查明:被告人甘狄光因犯拐卖妇女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0日止,罚金未缴纳;被告人赵期海因犯拐卖妇女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罚金未缴纳;2017年12月2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赖钟生款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甘狄光、朱学林、赖钟生、赵期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身份证复印件、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收押登记表、现金交款单等书证;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舒城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提取笔录;证人吴铜弟、王某1、叶某1、刘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甘狄光、朱学林、赖钟生、赵期海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狄光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或明知他人拐卖妇女而居间介绍,被告人朱学林明知他人拐卖妇女而提供接送、核实身份等帮助行为,被告人赖钟生明知他人拐卖妇女而居间介绍,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赵期海明知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而居间介绍,其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查,2015年期间,被告人甘狄光从广东、广西等地联系多名智障女出卖给吴铜弟,再由吴铜弟向他人贩卖,多名被拐卖的智障女经鉴定案发时均为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被告人甘狄光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被告人朱学林明知吴铜弟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而提供接送、核实身份等帮助行为;被告人赖钟生明知甘狄光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而居间介绍、收取介绍费,各被告人间相互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甘狄光、朱学林、赖钟生的辩护人关于三被告人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拐卖妇女罪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悖,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被告人朱学林、赖钟生、赵期海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甘狄光、朱学林、赖钟生、赵期海均系被动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行为均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赖钟生现已退缴违法所得,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甘狄光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拐卖妇女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应执行的刑罚。被告人甘狄光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甘狄光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甘狄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朱学林、赵期海的辩护人关于两被告人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对两被告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赖钟生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赖钟生具有法定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赖钟生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甘狄光、朱学林、赖钟生、赵期海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六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甘狄光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与前犯拐卖妇女罪所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28年8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朱学林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赖钟生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赵期海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五、依法追缴被告人甘狄光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赖钟生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江泽金

审判员?传兰

人民陪审员李华云

二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