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风彪与乔红梅(另案处理)同居期间,乔红梅怀孕,二人意图出卖乔红梅腹中婴儿。经被告人张明新介绍、联系,被告人马风彪、乔红梅于2016年2月11日在滨州市滨城区人民医院,将其刚出生的一名婴孩以三万元的价格通过被告人张灵枝及受被告人张灵枝纠集的被告人丁凯立卖与被告人郑云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所证实:
1、证人证言
(1)王某证言,证实其对象郑云会通过张灵枝、张明新向马风彪买了一男孩。
(2)郭某(滨城区人民医院妇产科护士)证言,证实一女子在其医院以王某名义办理住院手续,后剖宫产下一名男婴。次日该产妇家属称孩子有先天性心脏病转到滨州市人民医院了。
2、辨认笔录
(1)被告人张明新辨认笔录,载明其指认被告人马风彪的情况。
(2)被告人丁凯立辨认笔录,载明其指认被告人马风彪的情况。
(3)同案人乔红梅辨认笔录,载明其指认被告人张明新、丁凯立的情况。
3、书证
(1)住院费用清单,证实2016年2月18日,被拐卖的儿童在滨州市人民医院住院花费情况。
(2)收养协议书,证实马风彪收取30000元。
4、提取笔录及鉴定意见,载明案件中提取的乔红梅之子与乔红梅在19个基因位点不排除单亲遗传关系。
5、同案人乔红梅、被告人马风彪、张明新、郑云会、张灵枝、丁凯立供述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另查,2016年2月25日,被告人丁凯立规劝并带领被告人郑云会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郑云会如实供述其伙同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事实。同年2月26日,被告人丁凯立规劝并带领被告人张灵枝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张灵枝如实供述其伙同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事实;被告人张明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伙同他人拐卖儿童的事实。这由被告人丁凯立、郑云会、张灵枝、张明新供述及破案经过予以证实。
再查,同案人乔红梅向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缴纳违法所得20000元。这由公安机关出具有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予以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