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0 0:00:00

芦洪娟、李宗莲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芦洪娟(绰号老龟腰),女,1955年11月22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文盲,务农,住临沂市河东区。2011年12月2日因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2月19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4日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因涉嫌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西勋,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宗莲,女,1970年4月7日生,汉族,临沂市兰山区人,小学文化,务农,住临沂市兰山区。2017年7月6日因犯涉嫌犯拐卖儿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凤荣,女,1955年1月5日生,汉族,临沂市兰山区人,中专文化,医生,住临沂市兰山区。2017年7月6日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元斌,山东华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学欣,女,1956年8月22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初中文化,务农,住临沂市河东区。2017年7月4日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玉强、王倩倩,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孔菊,女,1976年3月11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初中文化,务工,住临沂市罗庄区。2017年7月4日因涉嫌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甲英,女,1969年5月30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初中文化,务农,住临沂市河东区。2017年7月4日因涉嫌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士兰,女,1973年3月3日生,汉族,临沂市兰山区人,小学文化,务农,住临沂市。2017年7月6日因涉嫌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临东检未检刑诉[20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芦洪娟、李宗莲、何凤荣、许学欣、朱孔菊、孙士兰、朱甲英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勋、徐定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芦洪娟及其辩护人李西勋,被告人李宗莲,被告人何凤荣及其辩护人刘元斌,被告人许学欣及其辩护人韩玉强、王倩倩,被告人朱孔菊,被告人朱甲英,被告人孙士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5年4月份,被告人芦洪娟帮助被告人朱孔菊以82000.00元的价格收买一名男婴抚养。

2、2016年农历11月份,被告人李宗莲经被告人何凤荣、许学欣介绍,通过被告人芦洪娟帮助收买一名男婴抚养。2016年阴历11月20日,因李宗莲家人反对抚养该男婴,被告人孙士兰得知后,将该男婴抱走并抚养。孙士兰交付李宗莲10万元,后李宗莲将其中9.5万元交给许学欣,将5000.00元作为好处费交给何凤荣,许学欣将其中8.2万元交给芦洪娟,芦洪娟将其中2200.00元作为好处费交给许学欣。

3、2017年年初,被告人芦洪娟帮助被告人朱甲英以5.6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名女婴抚养。后因朱甲英家人反对,朱甲英将该女婴退还芦洪娟,芦洪娟返还其5.6万元。

4、2017年阴历3月份,被告人芦洪娟以7万元的价格收买一女婴欲交给其弟弟抚养,后该女婴在芦洪娟位于临沂市河东区郑旺镇前洪瑞村的家中被解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芦洪娟、李宗莲、何凤荣、许学欣、朱孔菊、孙士兰、朱甲英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芦洪娟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辩解。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芦洪娟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芦洪娟年龄较大、身有残疾,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希望给予改过的机会。

被告人李宗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辩解。

被告人何凤荣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辩解。

被告人何凤荣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何凤荣系初犯、偶犯、从犯,希望从轻处罚。

被告人许学欣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辩解。

被告人许学欣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许学欣系从犯,坦白犯罪,希望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朱孔菊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辩解。

被告人朱甲英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辩解。

被告人孙士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芦洪娟原系村里的“接生婆”。2011年12月2日,被告人芦洪娟因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2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芦洪娟释放后,或诱导他人拐卖儿童,或在拐卖儿童的卖家和收买的买家中居间帮助买卖儿童4名。2017年7月6日,被告人李宗莲、孙士兰自动投案,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被告人何凤荣、许学欣、朱甲英、朱孔菊被抓获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何凤荣、许学欣上缴了所得赃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7年6月19日,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接临沂市公安局“打拐办”核查A3861打拐专案线索后开展核查工作。7月1日,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以被告人芦洪娟涉嫌拐卖儿童立案侦查。7月3日,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当场从被告人芦洪娟位于临沂市河东区郑旺镇前洪瑞村的家中解救出一名三个月大的男婴。被告人芦洪娟谎称该男婴系给其弟弟抚养。

本院认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临沂市河东区公安局的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拐婴儿的照片、血样采集信息表、暂时收养人保证书证实:2017年6月19日,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接临沂市公安局“打拐办”核查A3861打拐专案线索后开展核查工作。7月1日,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以被告人芦洪娟涉嫌拐卖儿童立案侦查。7月3日,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当场从被告人芦洪娟家中解救出一名三个月大的男婴。

2、被告人芦洪娟的供述:2017阴历3月份的一个晚上,有个胖乎的、50多岁,短发,不是本地口音又像本地口音的女人把孩子给我送到家里。我没有这个人的电话。她上俺家找的我。是个刚出生的男孩,我用高速公路拆迁补偿的钱直接给了7万块钱现金。她拿上钱把孩子放下就走了。因为俺弟弟没有后,我想给他买个孩子养。现在孩子三个月了。

3、证人卢某(被告人芦洪娟的弟弟)的证言证实其没有主动让被告人芦洪娟买孩子。被告人芦洪娟和其说过一声买个男孩,但一直没有听动静。也不知道被告人芦洪娟从哪里买孩子,多少钱买。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均记录在卷。

二、2015年4月份,被告人芦洪娟帮助一怀孕妇女以8.2万元的价格将所生男婴卖给了被告人朱孔菊抚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采集儿童血样信息表、儿童照片、办案说明、保证书证实:本案中涉案儿童刘某某已被解救,暂时寄养在被告人朱孔菊家中。被告人朱孔菊保证配合公安解救、不虐待被解救儿童刘某某。

2、被告人朱孔菊的供述:我在2010年与前夫徐某2仕离婚后,2013年又找的这个对象刘某某,怀了两次孕不成功均流了产。我就想着买个小孩养着,2015年4月份刚流产后,我就到我娘家郑旺镇前洪瑞村找芦洪娟打听买小孩的事,因为我知道她是本村的接生婆,也干买卖小孩的非法的事,我以前就认识她,年龄60来岁,龟着腰。我找到她时,叫她准备找个小孩,我要买。当时我也没说买男孩还是女孩,我心里寻思男孩女孩都行。过了10天左右,她给我打电话说小孩有了,我就自己一个人去了她家,发现是个男孩,觉得怪好,我们一口价8.2万元成交,我也没讲价,当时我把小孩抱走了。几天后我又亲自把8.2万元现金送到前洪瑞芦洪娟手里。我就从芦洪娟手里买的就是我儿子刘某甲。

3、被告人芦洪娟2017年7月19日的供述:朱孔菊从我这买了一个男孩,具体哪年我记不清了。朱孔菊说自己缺个孩子,想从我这买个,我就答应了。有一次,我在郑旺镇后洪瑞大街的一个理发店里和一个女理发员拉呱。我那个时候就发现这个女的挺着大肚子怀孕了,她首先问我有买小孩的吗,我说有。过了几个月之后,这个妇女生了,生了个男孩,我就叫朱孔菊来看,朱孔菊说怪好,答应要,那个生孩子的妇女说要8.2万元,我就问朱孔菊要了8.2万元现金给了这个妇女,朱孔菊和这个妇女没见面,不认识。

这个生孩子的妇女是在后洪瑞大街上的理发店理发的,我记得店名叫洪瑞理发店,现在还有没有不清楚,这个女的不像是临沂人。

4、被告人芦洪娟2017年10月13日的供述:朱孔菊,她娘家是俺村的,她也离婚了。没有儿子,又结婚了,不能要小孩,她就跟疯了样,光想要个小男孩。后来她就打听着找到我,也是让我帮忙找找看看。一开始也不大愿意,但两家关系太近,我也帮忙打听打听看看。应该是郑旺的一家理发店的给我说,有个人没生,外边打工的,不知道什么小孩。后来生了个小男孩,我说俺小姑子光想要小男孩,然后我问问朱孔菊,说行,他们联系着把小孩抱我那去的。朱孔菊上我家看的,看中了,是8.2万元。朱孔菊把钱给了我,我接着都给了人家,现在小孩还在她家养着。小孩父母都是外地的,或外地打工的,我也不会储存手机号,联系不上。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均记录在卷。

三、被告人李宗莲因自己儿子儿媳结婚后未能生育,欲打算购买小孩抚养,其找到被告人何凤荣,何凤荣找到被告人许学欣,许学欣又找到被告人芦洪娟帮忙。被告人芦洪娟遇见一怀孕待产的妇女,诱导其将孩子生出后卖给自己。2016年农历11月20日,待产孕妇生一男婴后,被告人芦洪娟联系被告人许学欣。被告人许学欣联系被告人何凤荣、李宗莲到芦洪娟所在的河东区郑旺镇前洪瑞村家北边大街,由被告人许学欣从被告人芦洪娟处将男婴抱回。被告人李宗莲看后表示同意。被告人许学欣与被告人芦洪娟约定价格8.7万元。被告人许学欣、何凤荣约定加价告诉被告人李宗莲价格为10万元,余款二被告人分成。被告人李宗莲将小孩抱回家后,发现小孩胳膊存有问题。经被告人芦洪娟同意便宜5000元。被告人李宗莲将孩子抱回家抚养四五天后因儿子不同意抚养,遂以1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了被告人孙士兰。被告人孙士兰一次性给了被告人李宗莲现金10万元。被告人李宗莲给了被告人何凤荣5000元的人情费,给了被告人许学欣95000元。被告人许学欣交给被告人芦洪娟82000元,被告人芦洪娟又返还被告人许学欣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采集儿童血样信息表、购买儿童的照片、办案说明、保证书证实:本案中涉案儿童孟某某已被解救,暂时寄养在被告人孙士兰家中。被告人孙士兰保证配合公安解救、不虐待被解救儿童孟某某。

2、被告人李宗莲的供述:因为俺大儿结婚后一直不能生育,我就光想给买个孩子养。我就找俺一个姓何的大奶奶,她是干医生的。过段时间她说给联系一个。去年(2016年)农历11月底腊月初的一天晚上,我在路边打了一辆出租车,和俺大奶奶一起去相公医院接一个胖乎的老太太,俺大奶奶喊她“老许”。“老许”带俺沿相公医院南边公路往东去,走到一个公路桥又拐弯往南走了一点。我们停下车在路边等着。过一会儿“老许”下车把孩子抱车上我们看的。我看孩子怪好。“老许”说您先把孩子抱走查体,我们就把孩子抱回来了。我带着孩子去医院查查没什么问题,俺大奶奶说“老许”说得11万块钱。过了两天,我发现孩子胳膊不敢抬,但问题不大。我就跟俺大奶奶说了,她说跟那边说了,给让点钱,就10万块钱。我去俺大奶奶北园路社区服务站给送的钱,是10万块钱现金,都是面值一百元的人民币。我把孩子买回来以后,俺儿不同意,想治治病自己生。因为之前孙士兰曾经向我打听准备买个小男孩来,我就打电话给她问她要不要,想不到孙士兰满口答应。孩子在我手里养了有四五天的样子,接着就把孩子抱走了。卖了10万块钱,我一分钱没挣。孙士兰把孩子抱走两三天就把钱给我了。我去她家拿的,10万块钱一次性给我了。我送钱的时候,我跟老许说俺大奶奶这边又不用你管,就是不用老许搭人情,不能再便宜点吗老许就拿了95000元,剩下的5000元我就给了何凤荣,也就等于我不再欠何凤荣人情了。后来我质问何凤荣,何凤荣承认她收了我5000元钱,说因为她是党员,她要是承认了就得双开,她还让我改口供,让我对你们说这5000元钱的事忘了。

3、被告人孙士兰的供述:我想着买一个男孩好续香火。正好在去年阴历11月20号这天,我到俺姨家的表姐李宗莲家,发现她手里有一个小男孩怪好。我就问怎么回事,她说这是花了10万块钱从外边买的,买了给自己的儿子的。她还说她儿子不想要,想自己生。我接着说要不给我吧,我缺的急瞎了眼,她说得10万块钱,我说行。接着我就把孩子抱回家了,俺对象也怪喜。过了多少天我忘了,我就拿了10万现金送到她家给她了。

4、被告人何凤荣的供述:应该是去年(2016年)腊月的事。那段时间,李宗莲光找我,让我给帮忙买个男孩。我就把买孩子的事告诉了“老许”,“老许”答应帮忙给买。过了几天,“老许”说给联系好了,说孩子很好,是本地大闺女生的。当天晚上我就让李宗莲开车拉我去找“老许”看孩子。当时我们上河东相公医院南边路口接的“老许”。到了一个桥又往南拐了不远,我们在路边停下。“老许”打电话给卖孩子的人。一会儿,有个老太太骑三轮车带孩子来了。“老许”下去把孩子抱到我们车上。李宗莲看中了孩子,“老许”让李宗莲把孩子抱回去检查,没问题的话三天以后付钱。到医院检查完孩子身体也没问题,就跟“老许”说了,“老许”说孩子得十万块钱。还没来得及给钱的时候,保姆带孩子去洗澡,发现孩子有个胳膊抬不起来。李宗莲就拖着没给钱,李宗莲又带孩子去医院检查,医生说不要紧没有大问题,我们就把孩子胳膊的事告诉了“老许”,后来“老许”同意给便宜5000块钱。李宗莲这才把钱给“老许”送去,一共给了“老许”95000块钱。给钱的时候我没在现场,我想着没在现场。“老许”当时答应给我4500块钱好处费,前两天我们一起去济宁,她又说是3500块钱,但是到现在还没给我。李宗莲没有给我好处,她没给我钱,就给我买点肉、鸡蛋看看我。

5、被告人许学欣的供述:今年(2017年)四月底的一天,我腰椎间盘突出去北园路一家社区服务站看病,我认识里面的一个何大夫。她说她有个济南的亲戚让她打听买个小孩,男孩女孩都行,我说我回头帮她打听打听。“老龟腰”因为拐卖儿童被公安局逮过,都知道找她能买到小孩。第二天我给“老龟腰”打电话,“老龟腰”说怪巧,她手里正好有个男孩。我和何大夫还有她三个女亲戚当天下午就去“老龟腰”那边看孩子。我们在“老龟腰”家北边的南北路上见的面。“老龟腰”抱孩子上车找我们,当天就把孩子抱走了检查身体。

我自己给何大夫说的是87000元。何大夫跟抱小孩的说的价格先说是11万元,后来又说10万元。后来说小孩胳膊有点毛病,让让钱。我和“老龟腰”说了,最后让5000元钱。何大夫就问对方要95000元钱。何大夫的亲戚就是在何大夫北园路的诊所给的我钱。我去的时候天已经很黑了,给我的95000元钱已经包好了,我也没数。何大夫的亲戚对何大夫说那5000元钱就等于搭何大夫的人情了,不再单独谢和她了,我才知道何大夫亲戚单独给何大夫5000元钱的好处费。我给了老龟腰82000元。老龟腰当场给了我2000元的好处费,还给了200元的电话费。剩下的13000元钱,在电话里和老何说一人一半。我给了她3000元,还欠她3500元。

6、被告人芦洪娟的供述:还是在今年三四月份,一个自称和我认识的妇女领着一个年轻的孕妇到我家,叫我给流产。我说现在流产违法,都不许流产了。我接着问她把孩子生下来卖给我,正好俺妹妹不能生育,她答应了。其实我早就答应给老许买个孩子的,根本不是给俺妹妹的。时间不长,这个妇女生了个男孩抱我家里去了,张口问我要87000元。我抱着小孩按照老许的要求到了河东高速路附近,把小孩交给老许之后就不管了。后来老许说买孩子的那边说孩子的胳膊不好,能不能再便宜点,我说那让5000吧,后来老许给了我82000元现金,我抽出2000元给了老许,当作好处费。这个小男孩到底卖给谁了我真不太清楚,这8万元后来让我给了生孩子的女的了。

卖孩子的这两个妇女我都不认识,长相也忘了,也没有电话。

7、被告人芦洪娟2017年10月13日的供述:相公的老许找过我,说她亲戚家想要个小孩。后来正好一个外地打工的,上医院流产的。我说流产干什么,我说你做个B超。我就做她工作,要小男孩还能行,她姨家亲戚想要。他们认为是我妹妹,问是我亲妹妹吗,我说俺妹妹也好看不了。看我长这样,他们认为我妹妹也不会好,就不想给,我就又说是我同事。他们就去照了B超,说小男孩,也不准,但说要是生了小男孩就跟我说,我说行。过了一段时间,生下来,我跟老许说。然后老许就带着人开车过来看的。就在我们北边路上,我骑着三轮车去的。老许把小孩抱去的。当时没给钱,当时说87000,后来老许说小孩胳膊不好使,我就跟上家说得便宜点,后来便宜了5000元钱,之后老许就给我82000元。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均记录在卷。

四、2017年年初,被告人芦洪娟帮助一妇女将其生产的女婴以5.6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朱甲英抚养。后因朱甲英家人反对,朱甲英将该女婴退还被告人芦洪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甲英的供述:我和前夫李某2育有一子,今年都20岁了,多年来我也一直单身,身边只有一个儿子,还在江苏工作经常不回家,再说和男孩子也不好沟通,难免孤独,就想着再抱养一个女孩,这样就有话说了,要是我把她一手拉扯大,闺女肯定听我的话和我一条心。我娘家就是前洪瑞的,芦洪娟就是那村的接生婆,经常干买卖小孩的事。今年年初的一天,我就到她那里打听情况,还对她说了谎,说别人想买个小丫头养着,我是中间人,她答应给留意着。过了有两个月,她给我回信说孩子打听到了。我就上她家见到了这个女婴,我一看怪喜欢,就讲了一下价格是56000元。我养了几天后,发现孩子老是哭老是闹的,吵得我心烦。再说家里人都反对,我就把孩子送回去了。芦洪娟又把56000元现金都退给我了

2、被告人芦洪娟2017年7月19日的供述:今年年初的时候,朱甲英问我有合适的女孩吗我说临时没有,有的时候再说。时间不长,有两个妇女来我家,抱着一个女婴送到我家。我一看就是刚出生的,我就问是谁的孩子,其中一个黑乎的,个子中等,大双眼皮的妇女说是她生的,我问多少钱,她说56000元。当时我没给她们钱,过了一天左右,我就把女孩以56000元转卖给了朱甲英,我从中不赚一分钱,后来朱甲英觉得不合适,就又送回来了,我又把56000元现金退给她了。朱甲英把钱给我之后,我准备把钱给那两个妇女的,还没给,后来那两个妇女问我来要钱,我给她们解释说人家又不买了,所以孩子又让这两个妇女给抱走了,后来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这两个妇女我都不认识,自称生孩子的这个妇女大双眼皮,个子中等,黑呼的,20岁左右,不是临沂口音,另一个妇女跟这个长相差不多,就是年龄稍大些,我也没有她们的电话。

3、被告人芦洪娟2017年10月13日的供述:今年年初过后,郑旺的做家具店的朱甲英来找到我,说让我帮忙打听个小女孩自己养着。过了一段时间,有两三个月,我记得有个找我摸胎位的一个。她说是个小丫头,我就试探说小女孩真不想要,我有个亲戚要,后来她就说不要了。我就跟朱甲英说了,朱甲英上我们家抱的,当时说56000元,朱甲英给了钱以后,我一分钱没拿就都给人家了,后来朱甲英没看中,就又把小孩抱回回去,小孩又给人家了,人家把钱都退了,我也都退给朱甲英了。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洪娟、李宗莲、何凤荣、许学欣拐卖儿童,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朱孔菊、孙士兰、朱甲英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孔菊、朱甲英、孙士兰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四起犯罪中,被告人芦洪娟对拐卖儿童的来源交代不清,或诱导流产妇女拐卖儿童,或多次居间帮助买卖双方,其行为以较重的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较为妥当。被告人李宗莲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后再次转卖给他人,其行为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被告人何凤荣、许学欣在帮助收买的过程中私自加价卖予他人牟利,其行为以拐卖儿童罪定罪量刑。被告人芦洪娟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宗莲在犯罪中起的作用较被告人芦洪娟小,系从犯,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何凤荣、许学欣在犯罪中起的作用较被告人芦洪娟小,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拐卖儿童犯罪严重侵害了拐卖儿童的心身健康,被告人何凤荣的辩护人请求免予处罚,不予采纳。被告人朱孔菊、朱甲英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士兰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宗莲、何凤荣、许学欣、朱孔菊、朱甲英、孙士兰适用缓刑,令其到所在社区接受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芦洪娟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28年7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宗莲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何凤荣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许学欣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朱孔菊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朱甲英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孙士兰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何凤荣、许学欣所得赃款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代光众

审判员刘丽华

人民陪审员刘洪涛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玉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