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0 0:00:00

张继有与邱世滔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继有,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蛟河市天岗镇天岗村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天岗镇天岗村车站南屯。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迎越,蛟河市程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邱世滔,男,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蛟河市黄松甸镇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黄松甸镇二委二组。

审理经过

原告张继有诉被告邱世滔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继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迎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邱世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继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邱世滔返还定金3000元及利息(以3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邱世滔与张继有通过加好友相识。张继有经营木材生意,邱世滔称可以在一星期内为其发坑木,要求先支付5000元定金。张继有通过微信向邱世滔转账5000元,但邱世滔一直未发坑木。2017年9月,通过向天岗镇派出所报案,邱世滔返还张继有2000元,并承认未发木材的事实。至今邱世滔未返还余款3000。

邱世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陈述、辩解、举证及质证的权利。

经本院当庭对证据组织质证,对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予以采信,并认定案件事实如下:邱世滔与张继有系微信好友。张继有经营木材生意,邱世滔称可以在一星期内为其发坑木,要求先支付5000元。2017年7月24日,张继有通过微信向邱世滔转账5000元。2017年9月末,通过向天岗镇派出所报案,邱世滔返还张继有2000元,并承认未发木材。余款3000元至今邱世滔未返还。庭审中,张继有称5000元系合同定金,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邱世滔称为张继有发坑木,张继有因此向邱世滔转账5000元,二人的行为系预订立坑木买卖合同,在此过程中,邱世滔称其可以发坑木但未能做到,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邱世滔应当赔偿张继有的损失,即返还剩余300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按年息6%计算。

关于张继有称5000元为发坑木的定金的主张,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邱世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张继有预付款3000元及利息(以3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按年息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邱世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曹媛媛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