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继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邱世滔返还定金3000元及利息(以3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邱世滔与张继有通过加好友相识。张继有经营木材生意,邱世滔称可以在一星期内为其发坑木,要求先支付5000元定金。张继有通过微信向邱世滔转账5000元,但邱世滔一直未发坑木。2017年9月,通过向天岗镇派出所报案,邱世滔返还张继有2000元,并承认未发木材的事实。至今邱世滔未返还余款3000。
邱世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陈述、辩解、举证及质证的权利。
经本院当庭对证据组织质证,对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予以采信,并认定案件事实如下:邱世滔与张继有系微信好友。张继有经营木材生意,邱世滔称可以在一星期内为其发坑木,要求先支付5000元。2017年7月24日,张继有通过微信向邱世滔转账5000元。2017年9月末,通过向天岗镇派出所报案,邱世滔返还张继有2000元,并承认未发木材。余款3000元至今邱世滔未返还。庭审中,张继有称5000元系合同定金,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