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7 0:00:00

河北大学、金英哲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民终2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大学,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付广生,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双全,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英哲,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宋永刚,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律薇,女,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怡橙、徐未,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大学、上诉人金英哲因与被上诉人陈律薇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7)浙8601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大学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7)浙8601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改判河北大学不承担责任;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陈律薇、金英哲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涉案论文是否发表的事实并没有查清。涉案论文是否发表是本案的关键,涉案论文如已经公开发表,则发表权一次用尽,不存在侵犯发表权的问题;如果没有公开发表,金英哲从何处获得陈律薇的涉案论文?是否有其他侵权人存在?均对本案有重大影响。对未发表的论文,上诉人河北大学根本无法查证是否被剽窃。一审法院仅凭没有此项抗辩就认定涉案论文没有发表,并不妥当。第二,河北大学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没有侵害发表权的故意,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侵权人金英哲对本案事件的发生和事态的发展具有直接过错,应由其承担侵权责任。河北大学对金英哲的剽窃行为完全不知情,且已与金英哲签署了“河北大学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和“保护知识产权声明”等文件,在本次诉讼前对陈律薇涉案论文的存在并不知情,没有侵害其发表权的故意,也不存在过错。作为学位授予单位,河北大学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和学位授予规范对被控抄袭论文进行了审核,该论文通过了学术端系统测试,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且金英哲已在“河北大学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保护知识产权声明”上签字。河北大学据此将其提供给“万方数据”运营方进行学术交流并无不妥。第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金英哲应就侵害发表权部分单独承担责任。(1)河北大学与金英哲不存在共同侵权行为,一审法院判令陈律薇发表权的侵权由金英哲和河北大学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2)河北大学与金英哲不构成教唆、帮助侵权,不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九条,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陈律薇的损害完全是由于金英哲的剽窃行为造成的,应当由其承担侵权责任。河北大学在本次诉讼前对陈律薇涉案论文的存在并不知情,对被控抄袭论文的发表是基于金英哲的授权,应由金英哲就侵害发表权部分单独承担责任。(3)关于赔偿,退一步讲,即使一审法院认定河北大学侵害陈律薇著作权成立,在陈律薇举证不出自身的实际损失以及河北大学侵权获利的情况下,法院才适用50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此案一审法院判赔明显过重。首先,河北大学根本没有获利,不能认定陈律薇有经济损失。其次,河北大学主观上没有过错,河北大学一直认为自身是与金英哲签署“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授权其使用的,河北大学的行为没有侵害陈律薇的著作权。故法院在考虑赔偿的问题上应当以上述事实作为裁量标准。(4)河北大学对金英哲的涉案论文是其侵权所得并不知情,侵权行为是金英哲单独所为,应由金英哲承担向陈律薇赔礼道歉的责任。
金英哲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或者改判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7)浙8601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判决内容;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陈律薇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法院判决金英哲承担陈律薇经济损失26000元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6000元,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虽然金英哲有侵权事实存在,但并没有因该侵权行为而获取任何相关经济利益,陈律薇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金英哲因此侵权行为有任何获利金额。一审法院凭主观想象判决金英哲承担陈律薇26000元经济损失却无客观证据佐证,有失公允。在此情况下又让金英哲承担陈律薇不合理的支出律师费用13000元,与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也不吻合,该费用明显过高,一审法院判决缺乏客观性。第二,一审法院判决金英哲在“万方网、豆丁网、道客巴巴”等网站上连续48小时刊登道歉声明,显属不合理。金英哲未在上述网站上传播陈律薇的文章,金英哲尽管有侵权行为存在,一审法院要求金英哲连续48小时刊登道歉声明行为带有主观主义成分,非合理化要求,缺乏全面考虑。
陈律薇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第一,关于河北大学的诉求:从一审证据及金英哲在一审中的陈述可见,金英哲是通过陈律薇的同门师弟私下获取了陈律薇的论文原文。实际上,陈律薇的论文原文完成后,未以任何形式公之于众,而是保存在中国传媒大学的档案室,因此陈律薇未行使论文发表权。河北大学与金英哲之间签署的《独创性声明》、《保护知识产权声明》等均仅约束河北大学和金英哲之间的权利义务。河北大学将涉案论文授权万方等网站进行发表,侵害了陈律薇的发表权,与金英哲构成共同侵权,应就此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关于金英哲的诉求:金英哲在一审庭审中确认,涉案论文《从央视春晚歌曲的选择看中国当代社会文化的变迁》创作过程中大幅度抄袭了陈律薇在2008年创作的论文《论央视春节联欢晚会之歌曲选择与中国当代社会文化变迁之间的因果关系》,侵权事实清楚。一审法院结合本案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判决金英哲赔偿陈律薇经济损失26000元,以及陈律薇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6000元,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赔礼道歉是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之一,且本案主要是通过网站进行的侵权行为,故一审法院判决金英哲在相关网站上向陈律薇刊登道歉声明,适用法律正确。陈律薇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河北大学和金英哲的全部上诉请求。
陈律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金英哲、河北大学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停止使用涉案论文;2.向陈律薇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陈律薇经济损失90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4.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8年4月,陈律薇完成“申请中国传媒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央视春节联欢晚会之歌曲选择与中国当代社会文化变迁之间的因果关系》,该论文对历届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出现的歌曲节目进行梳理,对其内容和风格上的变化进行了研究,分析了左右这种变化的价值体系,对中国当代社会文化变迁进行了探究。涉案论文共约7万余字,分五章,分别为第一章相关概念的界定与央视春晚歌曲概述,第二章1980年代央视春晚会歌曲选择与社会文化变迁关系分析,第三章1990年代央视春晚会歌曲选择与社会文化变迁关系分析,第四章2000年以来央视春晚会歌曲选择与社会文化变迁关系分析,第五章央视春晚歌曲选择标准分析。该论文后获中国传媒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通过,建议授予陈律薇硕士学位。涉案论文中有大量数据统计内容,引用有数十首歌词,并另有大量引用文献。2017年5月28日,中国传媒大学戏剧影视学院何晓兵教授出具证明一份,对陈律薇和涉案论文的创作过程、内容提纲进行了介绍,并写明“本人证明,陈律薇同学的硕士学位论文《论央视春节联欢晚会之歌曲选择与中国当代社会文化变迁之间的因果关系》,确为其原创的学术论文”等内容。
2009年12月,金英哲完成被控侵权论文,并在“河北大学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和“保护知识产权声明”上签字。其中,“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载明:“本人完全了解河北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保护知识产权声明”载明:“本人为申请河北大学学位所提交的题目为‘从央视春晚歌曲的选择看中国当代社会文化的变迁’的学位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姜敏指导并与导师合作下取得的研究成果,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是在河北大学所提供的研究经费及导师的研究经费资助下完成的。本人完全了解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保护知识产权所制定的各项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河北大学的相关规定。本人声明如下:本论文的成果归河北大学所有,未经征得指导教师和河北大学的书面同意和授权,本人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公开和传播科研成果和科研工作内容。如果违反本声明,本人原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控侵权论文共分5章,分别为第1章相关概念的界定与央视春晚歌曲概述,第2章二十世纪80年代央视春晚会歌曲选择与社会文化变迁关系分析,第3章二十世纪90年代央视春晚会歌曲选择与社会文化变迁关系分析,第4章2000年以来央视春晚会歌曲选择与社会文化变迁关系分析,第5章央视春晚歌曲选择标准分析。
2017年3月15日,陈律薇在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使用该公证处计算机,进行清洁操作后,通过百度搜索“从央视春晚歌曲的选择看中国当代社会文化的变迁”,出现多个搜索结果,包括由“百度学术”、“豆丁网”、“道客巴巴”等提供的以“从央视春晚歌曲的选择看中国当代社会文化的变迁”为标题的链接。其中第一个结果为“百度学术”提供的链接,点击进入该链接后显示有“从央视春晚歌曲的选择看中国当代社会文化的变迁作者金英哲”等信息,页面显示其被引量为0,出版源为“河北大学,2009”,“全部来源”下显示有“万方”。陈律薇点击“万方”后进入新的页面(页面跳转后显示一级域名为××),显示其在线出版日期为2011年2月5日。陈律薇随后输入用户名与密码,支付了30元费用后下载了该论文;随后又先后点击了由“豆丁网”(××)、“道客巴巴”(××)提供的链接,均可在线阅读被控侵权论文。其中,“豆丁网”上显示被控侵权论文的查看量为863,收藏量为6,未显示下载量;“道客巴巴”网上未显示浏览或下载数量。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对陈律薇下载的前述论文进行刻盘封存,并出具了(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4959号公证书。
金英哲于一审开庭时提交一份网页打印件,显示在“万方数据”、“豆丁网”、“道客巴巴”搜索“从央视春晚歌曲的选择看中国当代社会文化的变迁”显示找不到相应记录。
一审庭审中,陈律薇明确在本案中主张其就涉案论文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共计7项权利,主张除署名权外,其他权利遭受了金英哲和河北大学的共同侵害;陈律薇同时明确其涉案论文的观点与主旨并未被篡改。金英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认可金英哲在撰写被控侵权论文时通过第三人获得了陈律薇涉案论文。河北大学认可与“万方数据”存在合作关系,河北大学将历年学位论文提供给“万方公司”,由后者上传至“万方数据”。
一审过程中,金英哲于2017年7月31日向一审法院出具“说明”一份,载明有如下内容:“一、论文《从央视春晚歌曲的选择看中国当代社会文化的变迁》确实是在借鉴了陈律薇女士的作品的框架下创作的,但我本人在其论文基础上也进行了大量的修改,结构、观点并不完全照搬其文章。二、论文中有大量的参考文献和数据并非陈律薇女士本人原创,参考他人文献资料字数在8000字左右。三、结合以上两点,两篇论文的重复率应在55%左右。”
一审另查明,2017年4月24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向陈律薇开出增值税普通发票,载明公证费3000元。2017年4月29日,陈律薇作为甲方与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作为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担任陈律薇与金英哲、河北大学著作权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代理费用为13000元。同日,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向陈律薇出具收条,载明收到现金13000元。后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向陈律薇开出增值税普通发票,载明代理费13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论文内容丰富,逻辑完整,在语言表达方面体现出了作者的选择与安排,具有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要件的规定,属于文字作品。结合陈律薇提交的中国传媒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及其评议书、答辩委员会决议书、何晓兵出具的说明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前提下,应当认定陈律薇是该作品的作者。陈律薇作为涉案论文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陈律薇关于金英哲、河北大学实施了侵害其7项著作权的指控是否成立;(二)如果侵权成立,陈律薇主张的侵权责任是否合理。
关于争议焦点(一),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著作权所囊括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各项权利作为专有权利,分别控制各类对作品的利用行为。其他主体在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亦无法定除外情形时,实施受著作权中某一项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即构成对该项权利的侵害。反之,若其他主体所实施的行为不属某一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则不构成对该项专有权利的侵害。本案中,经比对被控侵权论文与涉案论文,二者整体框架结构一致,被控侵权论文主要内容均来源于涉案论文,具体内容上被控侵权论文大量文字表达或与涉案论文完全一致,或对涉案论文进行删减,或增添了部分内容。据此已经足以认定被控侵权论文对涉案论文进行了复制、修改。因金英哲已认可在写作被控侵权论文前接触到陈律薇写作的涉案论文,其对涉案论文的复制亦未为陈律薇署名,属于剽窃行为,已构成对陈律薇就涉案论文所享有复制权、署名权的侵害。金英哲未经许可对涉案论文进行删减、增添文字,属对涉案论文的修改行为,侵害了陈律薇的修改权。金英哲虽对涉案论文进行了修改,但其修改并未歪曲、篡改涉案论文原意,正如陈律薇在诉讼过程中所述,金英哲的修改并未影响论文的主旨与观点,因而对陈律薇有关金英哲侵害其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指控不予支持。因被控侵权论文系由金英哲写作完成,河北大学并未参与写作过程,即对涉案论文的复制、署名和修改行为河北大学并未参与,金英哲申请学位时所签署的“河北大学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和“保护知识产权声明”亦均不能作为认定河北大学存在共同侵权行为的依据。本案并无证据表明涉案论文在完成后已经发表或部分发表,金英哲和河北大学亦未提出此项抗辩,故应当认定涉案论文在侵权行为发生前尚未公开发表。在此前提下,金英哲在通过“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授权河北大学“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河北大学亦确将被控侵权论文提供给“万方数据”运营方,交由其上传至网络平台以供公众下载,使得被控侵权论文公之于众,构成对被控侵权论文的发表。因被控侵权论文中包含有大量涉案论文的内容,对被控侵权论文的发表就意味着对其中所包含涉案论文内容的发表,此行为构成对陈律薇发表权的侵害。金英哲明知自己对陈律薇所著涉案论文内容不享有著作权,却仍在声明中明确河北大学可予以公开,授权河北大学公开发表,依法应当就此部分侵权与河北大学承担连带责任。
陈律薇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公证书证据可以表明侵权论文已经在互联网上传播,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与地点获得侵权论文。但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尚无法查明各网站上的侵权论文由谁提供,即无法明确对侵权论文进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主体。陈律薇仅以其公证书作为证据指控该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实施者为金英哲和河北大学,尚属举证不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一审法院对陈律薇此项侵权指控不予支持。若陈律薇在本案结束后发现其他证据足以支持其所主张事实或发现新事实,可以另行主张。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发行权所控制的行为是未经许可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此处的原件或复制件是指作品的有形载体,对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出售或赠予涉及到作品有形载体的物权处分。本案中,陈律薇指控金英哲和河北大学将侵权作品通过网络形式提供侵害其发行权。因通过网络形式传播的是侵权作品的无形载体,此类行为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不受发行权控制,故对陈律薇的此项指控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金英哲侵害了陈律薇就其涉案论文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的行为系其单方实施,应当单独承担责任。对陈律薇发表权的侵权由金英哲和河北大学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侵权行为表现之一在于金英哲在写作侵权论文时对涉案论文进行了剽窃,进而侵害到了陈律薇的修改权、署名权和复制权。但剽窃行为在金英哲完成侵权论文后便已停止,本案亦无证据表明金英哲还存在其他仍在实施的对涉案论文或侵权论文的复制、修改或未为陈律薇署名的行为,故不再判令金英哲承担停止侵害复制权、修改权、署名权的责任。同时,发表行为亦属一次性行为,作品一经发表即为公众所知,无法回归到未发表的状态,对已经完成的侵害发表权行为同样无法再判令侵权者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因而,一审法院对金英哲相应的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因本案中陈律薇的多项著作人身权利受到侵害,金英哲和河北大学还应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因侵权论文系通过网络渠道公开,侵权所产生影响亦通过网络渠道产生,故通过网络渠道进行公开赔礼道歉应足以为陈律薇消除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据此,金英哲和河北大学还应当分别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金额,本案中陈律薇因侵权所受之损失或金英哲、河北大学的侵权获利均无法查明,陈律薇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论文的许可使用费金额,并明确要求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因此,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论文的类型、独创性程度,金英哲和河北大学的侵权情节、规模等事实,按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一审法院考虑到如下事实:1.陈律薇所著涉案论文字数达7万余字,侵权论文字数约4万余字,其中非剽窃内容占比极低;2.涉案论文系陈律薇的硕士学位论文,其中有大量数据、歌词、援引文献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或由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内容;3.金英哲侵害了复制权、署名权、修改权三项权利,但未对涉案论文进行商业性利用,金英哲还与河北大学就侵害发表权承担连带责任;4.陈律薇所提交公证书中“百度学术”网显示侵权论文的被引数量为0,“豆丁网”上显示被控侵权论文的查看量为863,收藏量为6。一审法院确定金英哲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人民币26000元,并需另行承担陈律薇为本案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及公证费16000元,两项合计42000元,河北大学对其中2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至于陈律薇所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因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三十六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一、金英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律薇经济损失26000元、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6000元,合计42000元;二、河北大学对前项金英哲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中2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三、金英哲、河北大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万方网”(××)、“豆丁网”(××)、“道客巴巴”网(××)连续48小时刊登道歉声明,就其侵权行为向陈律薇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未履行的,法院将根据陈律薇的申请在相关媒体上公开判决主要内容,所产生费用由金英哲、河北大学承担);四、驳回陈律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0元,由陈律薇负担838元;由金英哲负担1782元,河北大学对其中849元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中,被上诉人陈律薇向本院提交二审律师服务委托合同书及律师费发票一份,用以证明其二审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支出律师费6800元。经质证,河北大学和金英哲认为被上诉人陈律薇虽开具了发票但没有相应付款凭证,且该份证据所指向的费用非二审独立诉求,不予认可。本院认为,陈律薇并非本案上诉人,该证据导致二审新增诉讼请求,且河北大学与金英哲均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纳。
河北大学、金英哲二审期间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陈律薇确认,其论文原文完成后,未以任何形式公之于众,金英哲系通过他人私下获取了陈律薇的论文原文。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和高校学位授予规范,学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学校通常对答辩论文进行学术不端检测。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河北大学是否应对陈律薇的论文发表权受侵害承担责任,以及一审判决侵权人承担的赔偿金额及责任方式是否合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陈律薇确认其本人完成涉案论文后,未以任何形式公之于众,本案亦无证据证明涉案论文在完成后曾发表或部分发表。金英哲剽窃了涉案论文,并通过与河北大学签署“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方式授权河北大学“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从而造成涉案论文被公之于众,构成对陈律薇论文发表权的侵害。金英哲明知系他人论文成果而进行剽窃,并授权河北大学发表使用,对本案的发生具有直接过错,无疑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于河北大学而言,其将被控侵权论文提供给相关网络平台发布供共享交流,客观上虽造成对陈律薇论文发表权的侵权,但主观上河北大学对此并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过错。一则涉案论文完成后一直未曾发表,社会公众无法知晓涉案论文的存在,河北大学也无从查证金英哲的论文是否系剽窃涉案论文而来,由于对涉案论文的存在及金英哲剽窃涉案论文完全不知情,而将被控侵权论文提供给“万方数据”上传交流;二则河北大学在通过金英哲的学位论文答辩时,按通常做法对答辩论文进行了审核,履行了学术不端系统测试程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三是河北大学在将被控侵权论文提供给“万方数据”前,与金英哲签署了“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保护知识产权声明”、“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等文件,系基于金英哲的承诺与授权而使用论文;四是本案发生后被控侵权论文已从相关网站及时撤下,避免了损害的进一步扩大。综上,河北大学与相关数据平台合作,上传学位论文供资源共享及学术交流,系高校较普遍做法,鉴于河北大学已尽到了相应注意义务,对于本案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明显过错,依法不应承担损害赔偿和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另外,河北大学虽然客观上侵害了陈律薇的论文发表权,但发表行为属一次性行为,不具有持续性,故对于已经完成的侵害发表权行为,亦无法适用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关于金英哲上诉认为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过高及赔礼道歉方式不合理问题。本院认为,由于陈律薇未就其因侵权所受经济损失提供相应证据,金英哲的侵权获利也无法查明,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论文的类型、独创性程度,侵权人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以及侵权人未对涉案论文进行商业性利用等因素,适用法定赔偿方式,酌情确定金英哲承担经济赔偿金额26000元,并承担陈律薇为本案维权所合理支出的律师费及公证费16000元,并无不当。鉴于本案侵权论文系通过“万方网”、“豆丁网”、“道客巴巴”网等网络平台公开,侵权行为的影响也主要通过网络渠道产生,一审法院判决金英哲在这些网站上刊登道歉声明,以消除其侵权行为带来的不良影响,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本案侵权损害的发生,金英哲具有明显过错,其明知自己的论文系剽窃他人成果,仍签署“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授权河北大学发表使用,故金英哲以其未在网站上传播侵权论文为由主张自己不承担相关责任,理由不能成立,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河北大学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金英哲的上诉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根据二审新确认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7)浙8601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7)浙8601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三、变更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7)浙8601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金英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万方网”(wanfangdata.com.cn)、“豆丁网”(docin.com)、“道客巴巴”网(doc88.com)连续48小时刊登道歉声明,就其侵权行为向陈律薇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未履行的,法院将根据陈律薇的申请在相关媒体上公开本判决主要内容,所产生费用由金英哲承担)
四、驳回陈律薇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620元,由陈律薇负担838元,金英哲负担178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由金英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邓兴广
审  判  员  牟 丹
审  判  员  徐 珺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代)  袁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