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5 0:00:00

陶金龙、周素霞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金龙,男,傣族,1979年3月16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被告人陶金龙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7年7月1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青龙派出所民警抓获,2017年7月20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临泉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曙光,安徽安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素霞,女,汉族,1966年6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人周素霞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7年10月2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临泉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华栋,安徽安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7]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金龙、周素霞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可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金龙及其指定辩护人孙曙光、被告人周素霞及其指定辩护人王华栋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7年3月初,被告人陶金龙、李大妹(另案处理)将被害人越南籍妇女盘某(音)拐骗至安徽省临泉县迎仙镇被告人张全荣(另案处理)家。2017年3月18日,陶金龙、李某与张某一起将盘某以86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周素霞。陶金龙获利人民币50000元。

2017年5月26日,被害人盘某到当地派出所报警。现盘某被公安民警解救后遣送回越南。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金龙、周素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短信通知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记录、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羁押证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马鹿塘口岸边防屯回函,证人高某1、高某2、周某、柳某、高某3、邓某、普某,被害人盘某的陈述,同案犯李某的供述,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金龙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周素霞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而予以收买,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陶金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素霞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素霞及其家人在与被害人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对被害人有虐待行为,且没有阻碍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解救,可对其从轻处罚。经社区评估机构评估,对被告人周素霞适用社区矫正,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综合被告人陶金龙、周素霞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和社会危险性,决定对两被告人适当量刑。对被告人陶金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周素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陶金龙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6日起至2023年7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素霞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对被告人陶金龙的违法所得500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曹瑜

审判员张桂林

人民陪审员侯向华

二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纪晓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