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瑞涛答辩称,房屋协议书第六条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该协议书名为房屋协议书,但落款是立遗嘱人员,实际为遗嘱。于某对遗嘱已经做了变更说明,否定了米秋英对房屋协议书,房屋协议书失去效力。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于瑞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米秋英限期返还于瑞涛所有的房屋。事实与理由:1998年米秋英与于瑞涛父亲于某登记结婚,2014年于某将争议房屋赠与于瑞涛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2015年米秋英起诉,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合同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于某于2017年4月去世,米秋英一直占用于瑞涛房屋,因于瑞涛身体原因,需处置该房屋,米秋英拒不迁出,故诉至法院。
米秋英辩称,不同意于瑞涛诉讼请求。米秋英有房屋协议书,约定房屋由米秋英居住。米秋英于1997年10月与于某共同生活,1998年3月参加房改,1998年8月10日登记结婚。于某13年没有工资,一直是米秋英的工资用于家用。于某住院期间米秋英一直照顾,于某承诺房屋给于瑞涛,米秋英有居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