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9日17时许,孙广周(已判刑)与同村村民孙某1因琐事发生相互厮打。当日19时许,孙某2到阜南县卫生院就诊时,告知该卫生院原副院长许某(已判刑),其与别人发生打架,同时询问其鼻部损伤是否构成轻伤,许某称只构成轻微伤,但可以找人做成轻伤。二人计议后,由许某联系阜阳市创伤医院的梁某2(已判刑)给孙某2做轻伤,并商定了具体费用,尔后孙某2将此事告知其子即被告人孙涛。后被告人孙涛与许某、孙某2、梁某2等人一同到阜阳市创伤医院,经梁某2联系阜阳市创伤医院骨科医生李某(已判刑),李海龙在阜阳市创伤医院附近的科伦堡宾馆一房间内,持砖块将孙某2鼻部砸伤,尔后被告人孙涛交给许某11000元(其中10000元,系被告人孙涛从其姐处拿取),由许某交给梁某2,后该款被梁某2、许某、李某共分。2016年2月26日,经鉴定机构鉴定,孙某2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孙某2依据该鉴定意见,向公安机关控告孙某1。2016年3月25日,阜南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对孙某1立案侦查,同年4月4日决定对孙某1网上追逃。
2017年6月21日,同案人孙某2、许某、李某因犯诬告陷害罪,分别被本院判处刑罚。同年9月27日,被告人孙涛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其与孙某2共同去做假伤,意图诬陷他人的事实。
另经阜阳市颍州区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孙涛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以上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阜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刑初97号刑事判决书,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阜阳市常住人口信息,同案人孙某2、许某、梁某2、李某供述,被告人孙涛供述,阜南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人孙某1、梁某1、陶某等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通话记录、阜南县公安局南公刑法鉴字[2016]第10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