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张岩姓名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186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是民事姓名权纠纷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的法律规定,一审裁定认为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案由规定,公民的姓名权就是公民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是公民的人身专用文字符号的标记,是公民姓名权的客体。姓名权包括自我命名权、名称使用权、改名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错误。二、一审裁定认为本案是姓名权变更登记属于公安机关行政管理的职权范畴错误。本案属于姓名权中的改名权纠纷。法院依法审理认为改名理由正当,依法支持的,张某才能够办理姓名权的变更登记。反之如法院不支持改名,张某也无法办理姓名权变更登记,一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姓名权变更登记纠纷错误。三、张某要求改名的权利依法受法律和国际条约的保护,一审法院应依法审理并支持诉求。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我国也是该公约的缔约国。我国法律中也规定这一原则,在婚姻法、收养法中均体现了这一精神。《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张某随母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为保护张某今后的健康成长和身心健康,张某提出改名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在法院实际审理中也有民事判决支持原告改名的权利。张某已到幼升小年龄,在今后的学校学习期间会遇到各类填报父母信息的情况,考虑到今后的成长环境和身心健康,尽量减少同学和小朋友的一些尴尬和非议,避免张某的心灵受到伤害,张某改名的权利应依法得到保护。
张岩未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