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特殊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7 0:00:00

中山市小逸优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73民终8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小逸优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雅君,女,汉族,1991年3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安陆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王宁,均为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小逸优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逸优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小逸优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雅君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欧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小逸优品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根据事实将本案发回重审;2、涉诉的所有费用由欧派公司负担。在庭审过程中,小逸优品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二审法院将一审法院的判赔金额调低。事实与理由:1、小逸优品公司与本案无关,涉案网店系蒋雅君在经营,蒋雅君搞错开庭时间故开庭时缺席;2、一审判决中查到小逸优品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11日,注册资金为5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销售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厨房用具等。小逸优品公司是在2015年8月从赵生手中转让给陈涛等人手中,为的是经营天猫店铺小逸优品旗舰店,众所周知,天猫店只能销售自己的品牌,别的品牌不予上架,故小逸优品公司并无侵害商标权;3、蒋雅君是小逸优品公司的员工,平时表现优异,但经济实在困难,想自己经营一个网店,小逸优品公司有现成的公司资料,故签订协议后,借给蒋雅君申请阿里巴巴网店,此网店投资不多,不需要花费精力去打理,故蒋雅君在经营网店期间,还兼职在小逸优品公司从事助理一职,蒋雅君的阿里巴巴网店如何经营,小逸优品公司从未过问,也从不知晓,故本案完全与小逸优品公司无关;4、涉案网店并非大量使用“欧派”字样,只有两处使用了“欧派”字样,一处系标题“幸福欧派”,另一处是美工添加上去的,产品图并无任何欧派字样,被诉侵权产品内有“经典欧派”字样,并不能说明小逸优品公司有侵权故意,被诉侵权产品有合法购入途径,被诉侵权产品外箱上标识了制造商中山市德佰尔厨卫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牌老板时尚科技有限公司(监制),故不是小逸优品公司构成商标侵权;5、蒋雅君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均合法来源于中山市德佰尔厨卫有限公司(即中山市金牌老板厨卫有限公司),共购入10台,小逸优品公司没有故意侵犯欧派公司欧派商标专用权,无需承担商标侵权责任;6、一审时已经查实小逸优品公司网店销售总数为3台,欧派公司未提供任何依据说明损害赔偿损失是如何计算得来,欧派公司请求赔偿10万元无依据,即使一审判赔4万元,小逸优品公司仍觉得不合理。小逸优品公司仅销售了3台被诉侵权产品,单台利润为80元,全部利润为240元,根据商标法规定,应当赔偿240元;7、欧派公司在一审时提供的大部分证据都是证明欧派集团的实力及欧派商标的知名度,这些大品牌也是众所周知,故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8、蒋雅君家庭困难,且已怀孕,网店已经关闭,没有收入来源,这些都是因欧派公司恶意诉讼造成,希望二审依法改判。小逸优品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其承认自己有侵权行为,但赔偿金额过高,超出了承担能力,请求法院判令调低赔偿金额。
欧派公司书面答辩称,1、一审法院缺席审判符合法律规定;2、小逸优品公司为涉案网店“中山市小逸优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源头厂家”的实际经营者,第一,涉案网店的工商注册信息通过阿里巴巴的认证,网店多处标识小逸优品公司名称、成立时间、经营范围、地址等信息;第二,涉案网店多处表明“陈涛”名称及手机信息,而陈涛为小逸优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电话与涉案网店相同;第三,小逸优品公司与蒋雅君签订的协议书并无对外披露,对外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且开网店并非一定需要在阿里巴巴开店,也不必然需要提供公司营业执照;第四,阿里巴巴店铺为具有巨大影响力的销售平台,小逸优品公司将重要平台交给“因为经济条件实在困难”的普通员工,且“从不过问也不知晓”不符合社会常理;第五,小逸优品公司并无提供充分证据对其并非涉案商铺实际经营者的说法予以证明;3、小逸优品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对商标的使用尽到更加审慎的义务,其承认欧派公司的实力及商标的知名度,表明其知晓“欧派”商标仍销售侵权产品,主观有侵权故意,且小逸优品公司在店铺内多处使用“欧派”字样系其个人行为,与其辩称“涉案产品均合法的来源”没有任何关联;4、结合小逸优品公司主观过错、经营性质、销售规模、侵权情节等,同时欧派公司支付了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准确,判决公正合法,请予以维持原判。
欧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小逸优品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网店内使用“欧派”文字侵害欧派公司商标权的行为;2、小逸优品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标注“经典欧派”字样的燃气灶;3、小逸优品公司赔偿欧派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整;4、本案诉讼费用由小逸优品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的注册人是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燃气炉、微波炉(厨房用具)、电炊具、烘烤器具(烹调器具)、消毒碗柜、厨房用抽烟烟机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7年6月7日至2017年6月6日,经续展后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6月6日。2011年1月6日,经核准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变更为欧派公司。
2015年3月24日,欧派公司作为著作权人,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欧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粤作登字-2015-F-00001907,作者为梁照堂,首次出版/制作日期为1996年8月10日。
欧派公司提交了《关于认定“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证书、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的荣誉证书、2014年广东泛家居领域最具价值十强品牌、创新能力十强企业的荣誉证书等证据,拟证明“欧派”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提交了2013年至2015年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证明、2014年、2015年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出具的告知书等证据,拟证明“欧派”品牌产生的利润效益巨大,品牌价值极高;提交了其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2013年<交换空间>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2015年<交换空间>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与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电视项目广告发布合同》、与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电视广告发布合同》、与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代理合同》等证据,拟证明欧派公司对“欧派”品牌进行了持续的宣传,并已被公众广泛知晓;提交了2011年以来《临川晚报》《珠海特区报》《安庆日报》《上海厨柜》《销售与市场管理版》《瑞丽家居》《装潢世界》等杂志上的宣传报道等证据,拟证明欧派公司通过平面媒体持续宣传“欧派”品牌,其独创的“有家、有爱、有欧派”广告语持续使用和宣传的情况。
2016年11月12日,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向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同年11月14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守贞在广州市白云区XXX号“7天连锁酒店”,使用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在“阿里巴巴”网站“中山市小逸优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内购买了燃气灶一台。同年11月16日,王守贞在公证处公证员监督下在广州市白云区XXX13号“7天连锁酒店”门口签收了“德邦快递”快递员送来的外包装完好、标有“OADOPUI经典欧派”字样的货物一件,单号为“55XXX526”。王守贞将上述货物包装箱打开,里面有燃气灶一台、说明书一份、保修卡一张、合格证一枚。同年11月19日,王守贞在广州市白云区XXX号“7天连锁酒店”,使用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对编号为2682XXXX4885的订单进行了确认收货。2016年12月26日,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作出(2016)聊鲁西证民字第3834号公证书,证明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与该公证处存档的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上王守贞的签名属实;所附照片为王守贞现场所拍,与实际情况相符;所附网页截图系王守贞上述操作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所附光盘系王守贞上述录像后刻录而成,与实际情况相符;该公证处封存的实物系上述所述取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公证书附件可见:阿里巴巴网店铺名称为“小逸优品电子科技源头厂家”的网页首页,店铺公司信息显示“中山市小逸优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人:陈涛”等字样;店铺名称下方显示有“燃气灶具”等商品;其中,标题关键字为“幸福欧派燃气灶嵌入式双灶不锈钢猛火灶天燃气液化气台式炉具”的商品售价为328元,显示交易成功3件,累计评论2条。经当庭开拆公证封存实物,内有燃气灶一台,欧派公司当庭表示,公证封存商品的外包装、说明书、质量保修卡、合格证和产品面板上均有“经典欧派”字样;同时,小逸优品公司在其网店内大量使用“欧派”字样并销售被控侵权商品,构成商标侵权。
欧派公司提交了公证费发票复印件一张(金额为25000元),其当庭表示在本案中仅主张公证费500元。
本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小逸优品公司为证明涉案网店为案外人蒋雅君借用其证件开办,向本院提交该司与蒋雅君签订的《协议书》一份;为证明网店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有合法来源,向本院提交中山市德佰尔厨卫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复印件一份、中山市德佰尔厨卫有限公司《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OADOPUI”《商标注册证》、检测报告等证据。
另查:小逸优品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14年12月11日,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销售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厨房用具等。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公证书、公证封存实物、工商登记资料、协议书、授权书、生产许可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欧派公司是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至本案诉讼发生时止,该注册商标仍处于有效保护期内,欧派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予以保护。
关于小逸优品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根据取证公证书附件的记载,公证封存商品是从小逸优品公司开办的涉案网店中购买的,举证期限内,小逸优品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公证书,故一审法院对上述事实均予以采信。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后,小逸优品公司提交了与案外人蒋雅君签订的《协议书》,证明涉案网店并非其司开办,从程序角度考量,小逸优品公司提交的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从实体角度考量,该份《协议书》未有披露给大众,故仅对协议双方有拘束力,对外并不产生法律拘束力,故一审法院对小逸优品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1类,包括燃气炉、消毒碗柜、厨房用抽油烟机等,与公证取证的涉案网店销售的商品类别以及公证封存的燃气灶商品均相同。涉案网店的商品标题中使用有“欧派”字样、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标注“经典欧派”字样,与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标识基本一致。结合欧派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小逸优品公司作为销售燃气灶等商品的网店经营者,理应知晓欧派公司及其“欧派”品牌产品,举证期限内,小逸优品公司并未举证证实其在涉案网店中使用的“欧派”字样、销售的含有“经典欧派”字样的商品拥有合法授权和合法来源,故一审法院认定小逸优品公司在涉案网店中使用“欧派”字样、销售带有“经典欧派”字样的商品的行为,侵犯了欧派公司享有的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欧派公司要求小逸优品公司停止在其网店网页上使用“欧派”字样、停止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燃气灶并赔偿因其商标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小逸优品公司为证明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有合法来源,提交了中山市德佰尔厨卫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中山市德佰尔厨卫有限公司《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OADOPUI”《商标注册证》、检测报告等证据,但并未提交其司与中山市德佰尔厨卫有限公司之间的购货合同、购货发票、出库单,对于证明其销售被控侵权商品有合法来源举证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金额的问题。欧派公司主张的购买被控侵权商品的费用有公证书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主张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虽未提供相关票据原件证实实际发生,但考虑到欧派公司确有公证取证及委托律师出庭应诉,故一审法院对上述费用的合理部分予以酌情支持。举证期限内,因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足以采信的证据证实欧派公司的实际损失,或小逸优品公司因侵权实际获利情况,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者的主观过错、纠错态度较好、侵权形式、被控侵权商品的种类、售价、销售数量、侵权期间、后果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情况,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40000元(含合理费用)。小逸优品公司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己方抗辩权利的放弃,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法院于2017年9月4日判决:一、小逸优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阿里巴巴网店的网页中使用“欧派”文字;二、小逸优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带有“经典欧派”字样的燃气灶商品;三、小逸优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含合理费用);四、驳回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欧派公司负担1380元,小逸优品公司负担92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小逸优品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中山市金牌老板厨卫有限公司销售发货单、中山市德佰尔厨卫有限公司的授权书、小逸优品公司与蒋雅君签署的协议书、转让协议、贫困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彩色超声报告单等证据。
本院认为,欧派公司在阿里巴巴网店“小逸优品电子科技源头厂家”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该店铺信息显示为小逸优品公司,小逸优品公司提交的与蒋雅君签署的协议书对外没有约束力,故小逸优品公司提交的转让协议、贫困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彩色超声报告单等证据与本案无关。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小逸优品公司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2、一审判赔金额是否过高的问题。
关于合法来源抗辩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欧派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大量证据,足以证明欧派商标在厨卫行业具有较为显著的知名度,而小逸优品公司亦在其上诉状中陈述“欧派公司在一审时提供的大部分证据都是证明欧派集团的实力及欧派商标的知名度,这些大品牌也是众所周知”,故小逸优品公司对欧派商标是知悉的,尤其是小逸优品公司作为销售厨房用具的公司,更清楚厨卫行业相关品牌的来源,因而应尽到相比普通商家更大的审查义务,在此情况下,小逸优品公司辩称其不知道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欧派公司的商标权,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有在“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情况下,善意销售商才免于承担赔偿责任,但显然小逸优品公司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要求,应对其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此外,正如小逸优品公司在上诉状中自称的其在网店中使用“欧派”字样,这种行为亦属于侵害欧派公司商标权的行为。
关于一审判赔金额是否适当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本案中,小逸优品公司辩称其仅销售了3台被诉侵权产品,但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即使(2016)聊鲁西证民字第3834号公证书附件中显示了“幸福欧派燃气灶嵌入式双灶不锈钢猛火灶天燃气液化气台式炉具”“交易成功3件”的信息,但该交易记录并无显示交易时间范围,不能确定该交易数据即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全部交易数据,在此情况下,小逸优品公司亦未能进一步对此进行举证,故小逸优品公司辩称其仅销售了3台被诉侵权产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的金额。本案中,因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足以采信的证据证实欧派公司的实际损失,或小逸优品公司因侵权实际获利情况,而欧派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国家级别的荣誉证书、年收入纳税过亿元的证明及大量的多媒体广告代理合同等证据,足以证明“欧派”商标的知名度,故人民法院在判赔时对商标的知名度应予考虑。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者的主观过错、纠错态度较好、侵权形式、被诉侵权商品的种类、售价、销售数量、侵权期间、后果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情况,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40000元(含合理费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小逸优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中山市小逸优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丁 丽
审 判 员  官 健
审 判 员  邓永军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黄榆岚
书 记 员  梁伊玲
书 记 员  陈永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