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诬告陷害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0 0:00:00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永城市,现住永城市东城区。因涉嫌犯诬告陷害罪、重婚罪于2017年10月22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女,1993年9月18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永城市,现住永城市东城区。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7年10月22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8]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诬告陷害罪、重婚罪,被告人范某某犯重婚罪,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单衍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6、7月份,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认识了永城市滨海洗浴中心收银员范某某,两人发展成情人关系对外以夫妻相称。2016年底黄某某与其妻子离婚。2017年农历8月8日,黄某某在明知范某某没有与其丈夫李某3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范某某举行了婚礼,范某某收到黄某某母亲9000余元彩礼,因当天婚礼照片被亲友通过网络发到朋友圈导致范某某的姐姐范某得知此事,次日范某某怕家人找麻烦离开黄某某家。后黄某某联系不到范某某以范某某诈骗其30000元钱找到公安机关报案,永城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将范某某从浙江带回并以涉嫌诈骗罪将其刑事拘留。
另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范某某的爱人李某3出具谅解书,对范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范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范某、周某、黄某、李某1、李某2、李某3的证言,物证照片,视频资料,短信记录、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谅解书、被告人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被告人范某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某、范某某能够如实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爱人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范某某行为表示谅解,依法可酌情对被告人范某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某、范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黄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2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止。)
二、被告人范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克体新
审判员贾成宇
人民陪审员刘庆才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