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诬告陷害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6 0:00:00

刘旭辉诬告陷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旭辉,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大学文化,经商,住隆回县。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诬告陷害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隆回县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18〕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旭辉犯诬告陷害罪,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菊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旭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年初,被告人刘旭辉在邵阳市火车站花钱请人造了一个假证,2016年5月23日11时许,刘旭辉使用假驾驶证驾驶粤S×××××小车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大队民警查获,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处罚,刘旭辉谎称该假驾驶证是被害人邹某帮其办理的。2016年6月15日,刘旭辉到隆回县公安局滩头派出所报案,称邹某收了其几千元钱后,办理了假驾驶证交给其使用,其被邹某骗了。2016年9月13日,隆回县公安局决定对邹某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邹某于2016年9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抓获并执行刑事拘留。在隆回县公安局民警将邹某带回隆回后,联系刘旭辉并告知其邹某因涉嫌诈骗的事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要求刘旭辉到隆回县公安局滩头派出所将事情讲清楚。2016年9月27日,刘旭辉到隆回县公安局滩头派出所接受询问,最初刘旭辉仍不承认是诬告邹某,后经侦查人员追问,刘旭辉才承认假驾驶证是其本人在邵阳市火车站花钱请人制作的。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旭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旭辉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被害人邹某的陈述;证人蔡某、李某2、罗某的证言;被害人邹某受刑事指控的相关材料;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查明

另查明:

1.被告人刘旭辉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3653号刑事判决书、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宝看释字(2014)第3615号刑满释放证明书予以证明,可以认定。

2.2016年10月15日,被告人刘旭辉与被害人邹某达成和解协议,刘旭辉赔偿邹某损失人民币7000元,邹某对刘旭辉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协议书、收款条、谅解书予以证明,可以认定。

3.被告人刘旭辉于2016年11月17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隆回县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已羁押十四日。

上述事实,有隆回县公安局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予以证明,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旭辉故意捏造邹某制造假驾驶证的事实,向公安机关报案,致使公安机关错误立案侦查,使邹某被刑事拘留,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旭辉犯诬告陷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旭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旭辉赔偿了被害人邹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旭辉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30日起到2018年8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夏日辉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钱湘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