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其他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6/12/22 0:00:00
谢庆岁危险物品肇事、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刑罚变更案
谢庆岁危险物品肇事、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刑罚变更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罪犯谢庆岁。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5日作出了(2010)贺八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庆岁犯危险物品肇事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以(2013)贺刑执字第8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8月28日以(2015)贺刑执字第7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14日起至2018年11月13日止)。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于2016年12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报称,罪犯谢庆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取得较好成绩,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为证实以上事实,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提供了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
经审理查明,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呈报罪犯谢庆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但罪犯谢庆岁没有履行财产刑,亦未提供其户籍地的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谢庆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鉴于罪犯谢庆岁尚未履行财产刑,故本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幅度予以适当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罪犯谢庆岁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甘怀新
审判员 谭洪生
审判员 于克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