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山西省/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非法搜查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1 0:00:00

赵增鹏非法搜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增鹏,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于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系昔阳县赵壁乡村民。2017年10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搜查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审刑诉(2018)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增鹏犯非法搜查罪,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增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增鹏因怀疑其楼下居住的任某偷了自己丢失的内衣、内裤、现金,以到任某的住处找该丢失的财物为由,分别于2017年10月1日左右和10月24日14时许趁任某家中无人之际,拽开任某住处的窗户,进入任某家中非法搜查任某住宅。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增鹏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搜查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赵增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当庭选择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增鹏因怀疑其楼下居住的任某偷了自己丢失的内衣、内裤、现金,以到任某的住处找该丢失的财物为由,分别于2017年10月1日左右和10月24日14时许趁任某家中无人之际,拽开任某住处的窗户,进入任某家中,非法搜查任某住宅。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晋中市公局城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10月25日8时30分许,该队民警接到任某报案称:发现有人进入其家中,丢失现金两千元。接报后,该队值班民警及时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并将监控视频中进入任某家中的犯罪嫌疑人赵增鹏口头传唤至城区分局接受调查。

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调证字(2017)000001号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明调取被害人任某家中的民用监控录像。

被害人任某出具的刑事谅解书。证明2017年10月24日中午14时左右,赵增鹏翻入该家,在他家人知情后,家人主动向该道歉赔偿。因此对赵增鹏给予谅解,不再追究赵增鹏刑事责任,请求司法机关给赵增鹏改正机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增鹏户籍材料,与本院查明的被告人身份情况一致。

被害人任某在侦查机关的报案书及陈述。证明2017年10月24日14时到14时20分之间,该家被盗,该家位于榆次区郭家堡大队新集巷第二排右手第三个门的小二楼。该家在二楼的第一户。2017年10月25日7点左右该老婆看家中监控,发现2017年10月24日下午2时有人从窗户进了家中,该赶紧查看家中有什么东西丢失,发现右手卧室柜子放的包里的2000元现金不见了。现金都是100元面值的新款钞,是2017年10月15日晚上该妻子的工资给了该,10月22日晚上该放进包里的。该们家的监控是该从网上买的一个“超级看看”联网监控器,放在冰箱上,拍摄的门和门旁边窗户,拍摄的视频直接连到该手机。监控显示昨天下午2时8分楼上的邻居在窗户看了看,然后窗户被他撬开爬进来的。

证人孔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2017年10月25日早上8点多,该老公赵增鹏回家和该说,房东给他打电话了让他回来了。然后该老公和该说,他进别人家里找他的衣服,该就说,你先送孩子去吧,回来了具体再说。9点多警察就来了,该老公就跟着警察走了。该不知道该老公什么时候进的别人家,光知道他因为以前家里丢过东西,家里丢了500块钱他外套也丢了,所以进了别人家找他的衣服。

证人孟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该家中安装的超级看看监控器,中秋节凌晨1点有人在该家窗户外偷看了,不知道找什么,然后这个人就上楼了,当时不知道是谁。一直到2017年10月25日早上7点该看监控,发现2017年10月24日下午2点多家里进人了,该家楼上中户的邻居在该家窗户看,然后该家邻居就撬该家的窗户,弄了一会儿爬窗户进了该家。该赶紧告了该老公,该老公发现包里的钱丢了,该们就报警了。被盗现金在该卧室柜子里,手提包里面的小拉锁。被盗的现金是该的工资,因为要交几个月该孩子小饭桌的钱,就给了该老公。

被告人赵增鹏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2017年10月24日下午2时多,该进的是一处带院的小二楼,院内共有七家住户,该住二楼中户已经三四年了,一楼有三户人家,该进的是一楼东户。该怀疑这家男的偷了该的内衣内裤、钱。该就翻窗户进了他家,进了他家左手卧室看到床上放的衣服该就动手找没找到,又打开柜子抽屉也没找到,该就翻窗户出去了。该进了他家两次后来对方调监控发现了该,就通过房东找到该,还说丢了两千元,该说该肯定没拿,对方就让给两千元私了,该说肯定没拿报警吧,对方报警后公安民警赶到把该带回公安机关。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增鹏非法对他人住宅进行搜查,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搜查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赵增鹏在本院审理期间,选择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依法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增鹏犯非法搜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柴富恒

人民陪审员籍润萍

人民陪审员赵燕霞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赵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