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张启超、李永毕、孙运华等人在鹤峰县“太空舱宵夜店”宵夜。饮酒过程中,张启超谈及其前女友覃某和其分手后又找了一位名叫张某某的男朋友,顿觉不快,于是邀约李永毕、孙运华准备殴打张某某以泄愤。
当日5时许,被告人张启超、李永毕、孙运华得知张某某经常在龚某3家中打牌,张启超、李永毕分别携带菜刀和孙运华一起来到龚某3、尹某夫妇家。三人通过敲门、脚踢方式进入屋内后,李永毕用随身携带的菜刀架在龚某3的侄儿龚某2颈部将其控制,张启超用随身携带的菜刀对龚某3进行威胁、恐吓,在未取得房屋主人同意的情况下,在屋内搜寻张某某。龚某3的妻子尹某发现客厅异样后,反锁卧室门报警求助,同时龚某2趁机跑入卫生间躲藏并将门反锁。后张启超、李永毕见尹某电话报警求助,便用脚将卧室门强行踢开,孙运华上前将其手机抢走并摔在地上;之后,张启超、李永毕又对卫生间玻璃门进行打砸,龚某2被迫开门。经过一番搜查,张启超等人发现张某某不在屋内,并在知晓尹某已报警后,迅速逃离了现场。在此过程中,造成龚某2颈部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造成龚某3家中物品损坏,经鉴定,总价值为380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张启超、李永毕、孙运华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还查明,案发后,三被告人赔偿了三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其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启超、李永毕、孙运华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菜刀等物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随案移送清单、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覃某1、张某2、王某、覃某2等人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龚某3、尹某、龚某2等人的陈述,鹤峰县公安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鹤)公(法)鉴(损伤)字[2016]06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鹤峰县价格认证中心鹤价认定(2016)3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