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4/25 0:00:00

广州昱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与WUYIFAN姓名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昱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向长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WUYIFAN(中文名:吴亦凡),男,1990年11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嵩琦,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刘运利。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昱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WUYIFAN(中文名:吴亦凡)及原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肖像权、姓名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16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昱锦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其主要上诉理由为,昱锦公司的实体店和官方网站“MOOTEA末茶”(网站地址:www.imootea.com)所备案登记及官网计算机服务终端归属地均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昱锦公司的所在地也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本案,原审被告微梦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属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昱锦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广州昱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妮

审判员梁志雄

审判员张静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心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