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
王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1月16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渭源县看守所。
渭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渭检公诉刑诉(2018)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渭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刑罚释放后,多次到赵某1家进行辱骂、殴打威胁赵某1。2018年1月13日0时许,王某某酒后再次踏开赵某1家的院门,进入赵某1夫妇的卧室,并和赵某1夫妇发生厮打,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后均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非法侵入赵某1的住宅,并对其辱骂、威胁、殴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辩解,他去赵某1家的目的是叫赵某1到公安局说明情况,他进入卧室后,赵某1在他头上一棒,又在陈某1头上一棒。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年2月13日因强奸同村村民赵某1之女赵某某被渭源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5月份,王某某刑满释放后,以讨说法为由,多次去赵某1家中辱骂、殴打威胁赵某1,并对已外嫁的赵某某多次电话、短信骚扰威胁。2018年1月13日0时许,王某某酒后强行踏开赵某1家的院门,进入赵某1夫妻居住的卧室,并和赵某1、陈某1发生撕扯、互殴,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后王某某、赵某1妻子陈某1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8年1月13日1时许,渭源县莲峰镇蒲河村三社的村民赵某1报称:“其妻子被人打了",要求查处。证明了案件来源。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17年7月份,他去赵某1家要了赵某某的电话,后对赵某某打电话、发短信进行辱骂。2017年10月份,他拿着剑到赵某1家,用剑鞘在赵某1的背部殴打,让赵某1下跪求饶。2018年1月12日22时许,他喝酒后给110打电话让处理五年前的事情,23时14分许,他接到公安局电话让他第二天去公安局。他想叫赵某1一起去,便踏开赵某1家顶着的大门,到厅房门口时赵某1说:“娃娃,咱们的事情算了。"他骂赵某1并推门进去时,赵某1在他脸上一棒,还要准备打他时,打在赵某1妻子的头上。后他和赵某1互相厮打并受伤,被120救护车送往医院治疗。
3.被害人赵某1的陈述,证实因王某某曾因强奸他女儿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王某某出狱后,说他栽赃陷害并多次来他家闹事。2018年1月12日24时许,王某某踏开他家的大门,并辱骂他,他用顶门的棍子在王某某的脸上戳了一下,王某某在他脸上厮打,并在他妻子陈某1的脸上一棍。他拨打了110、120电话,王某某也站在地上打120,他多次让王某某出去,王某某不出去,还说要在三十晚上之前,把他全家杀了。
4.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实2018年1月12日24时许,王某某来她家闹事,王某某踏开厅房门和她丈夫赵某1撕扯在一起,她站在中间准备分开二人时,王某某拿棍子在她头部一棍,将她打晕。
5.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12日22时许,王某某到他经营的酒吧喝酒,并对他说五年前的事情,王某某要去找赵某1,他劝王某某不要去,后王某某一人离开了。
6.证人张某1、张某2的证言,证实他们到赵某1家时,陈某2
梅躺在床上,太阳穴处有血迹,地上躺着王某某,他们将陈某1抬上救护车。
7.证人潘某,4的证言,证实赵某1和王某某的母亲找他代写了赵某1对王某某的谅解书,赵某1是自愿的。
8.手机短信截图,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发短信对赵某某进行辱骂的事实。
9.现场勘验笔录、刑事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渭源县莲峰镇蒲河村三社赵某1家及现场院落、院门概貌和室内的情况。
10.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刑事照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对犯罪现场依法辨认,侦查人员对王某某住宅依法搜查,提取铁质长剑1把、木质剑鞘1个,将木棍1根和长剑1把依法扣押。
11.诊断证明,证实陈某1因脑震荡、面部皮肤裂伤,王某某因脑震荡、面部软组织损伤在渭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赵某1因头面部外伤在莲峰卫生院检查治疗。
12.谅解书,证实赵某1对王某某行为予以谅解,请求从轻处理。
13.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证实2013年8月7日,王某某因犯强奸罪被渭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5月5日刑满释放。
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侵犯了他人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故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
随案移交的长剑、剑鞘和木棍各1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石 萍
审 判 员 康继芳
人民陪审员 庞亚琴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