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
杨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因本案于2018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2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江检公诉刑诉[2018]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朱某出庭,指控:2018年2月4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通过爬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夏某居住的杭州市江干区某东望2幢1单元802室的房间,被被害人夏某发现要求其离开后,仍拒绝离开并对被害人进行推搡,造成被害人头面部软组织挫伤。根据被告人杨某某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四个月。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5日起至2018年6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晨辰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张滨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