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平谷区(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9 0:00:00

张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

张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京0117刑初8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平检公诉刑诉[2018]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持斧子未经同意进入北京市平谷区某号被害人张某1家东屋内,与其发生争执并对其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张某1软组织损伤。
  2017年10月22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斧子1把。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害人张某1表示另行起诉解决民事赔偿,要求对被告人张某某依法从重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人张某2、单某、王某、杜某等人的证言,诊断书、病历,公安机关出具的110接警单、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涉案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视频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他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2日起至2018年5月21日止)。
  二、在案扣押的斧子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唐丽珺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宋春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