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强制猥亵、侮辱
1、2017年6月17日,被告人单磊为实施抢劫犯罪,事先准备电警棍、喷雾器等作案工具后,在徐州市贾汪区耿集办事处租赁被害人王某1的出租车,谎称去铜山区徐庄镇土楼村要账,后王某1驾驶车辆车载被告人单磊行驶至徐州市铜山区徐庄镇土楼村的一条小路上,被告人单磊用电警棍、喷雾器威胁被害人王某1,抢劫王某1现金1000余元及黄金手镯、银行卡等物品。后被告人单磊挟持王某1到徐州市贾汪区大吴彭城农商银行及紫庄彭城农商银行,用ATM取款机从王某1的银行卡内取款共4000元。黄金手镯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920元。
2、2017年6月21日,被告人单磊为实施抢劫罪,事先准备电警棍、喷雾器等作案工具后,在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租赁被害人王某2的出租车谎称去铜山区徐庄镇土楼村要账,后王某2驾驶车辆车载被告人单磊行驶到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西汪庄村北侧的一条小路上,被告人单磊用电警棍、喷雾器威胁被害人王某2,抢劫王某2现金3000余元、黄金项链、黄金耳环、银行卡等物品,并持电警棍胁迫王某2为其手淫。后被告人单磊挟持王某2至贾汪区紫庄镇政府西侧彭城农商银行,用王某2的银行卡取款4100元。黄金项链、耳环等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86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单磊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2、王某1的陈述,扣押清单、扣押的物证照片,取款记录等,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诈骗
1、2017年4月27日,被告人单磊在徐州市泉山区工农路华庭宾馆洗浴认识尚某1后,临时起意以谈恋爱为名骗取被害人尚某1钱财。2017年4月30日,被告人单磊谎称自己的银行卡内的一百万元现金被冻结,需要手续费才能取出,以此为借口骗取尚某1人民币4720元,后又在徐州火车站附近,骗取尚某1VIVOX9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880元。
2、2017年6月7日,被告人单磊在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镇租赁宋某的出租车,谎称去贾汪区塔山镇要账。当宋某将车行驶至贾汪区塔山镇朱湾村运河旁的树林附近时,被告人单磊以拍照发朋友圈炫耀为由,向被害人宋某借用其佩戴的黄金项链,并要求宋某为其拍照,后宋某发现被告人单磊盗窃其包内现金遂要求其归还项链,被告人单磊将宋某推倒在地后逃跑。经鉴定,该项链价值人民币7560元。
3、2017年6月7日,被告人单磊在贾汪区塔山镇小韩庄渡口附近遇到张某后,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假金项链,谎称急用钱,将金项链以4000元的价格抵押给张某,骗取张某现金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单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尚某1、宋某、张某的陈述,证人胡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招摇撞骗
2017年5月5日,被告人单磊冒充人民警察,谎称要帮助杨某要回欠款,以要欠款需要活动经费为由,将杨某带至交通银行徐州市铜山区支行及交通银行徐州市淮西支行内,分三次骗取杨某现金共计9000元,后又在徐州市宣武市场笨小孩改裤脚店内,骗取杨某手机一部。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121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单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戚素平等人的证言,住宿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还向法庭出示了以下综合证据材料,单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发破案报告,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称重记录、发票复印件、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邮政储蓄交易明细、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银行交易记录、视听资料说明书、情况说明书、发还清单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材料客观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