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侮辱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13 0:00:00

单磊抢劫罪、侮辱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单磊,男,1984年1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人单磊曾因盗窃于2001年6月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02年6月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曾因犯诈骗罪、抢夺罪于2009年12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曾因犯强奸罪于2011年11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7年4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单磊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赵强,徐州市贾汪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审理经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以贾检诉刑诉(2018)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磊犯抢劫罪、强制猥亵、侮辱罪、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磊及其指定辩护人赵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强制猥亵、侮辱

1、2017年6月17日,被告人单磊为实施抢劫犯罪,事先准备电警棍、喷雾器等作案工具后,在徐州市贾汪区耿集办事处租赁被害人王某1的出租车,谎称去铜山区徐庄镇土楼村要账,后王某1驾驶车辆车载被告人单磊行驶至徐州市铜山区徐庄镇土楼村的一条小路上,被告人单磊用电警棍、喷雾器威胁被害人王某1,抢劫王某1现金1000余元及黄金手镯、银行卡等物品。后被告人单磊挟持王某1到徐州市贾汪区大吴彭城农商银行及紫庄彭城农商银行,用ATM取款机从王某1的银行卡内取款共4000元。黄金手镯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920元。

2、2017年6月21日,被告人单磊为实施抢劫罪,事先准备电警棍、喷雾器等作案工具后,在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租赁被害人王某2的出租车谎称去铜山区徐庄镇土楼村要账,后王某2驾驶车辆车载被告人单磊行驶到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西汪庄村北侧的一条小路上,被告人单磊用电警棍、喷雾器威胁被害人王某2,抢劫王某2现金3000余元、黄金项链、黄金耳环、银行卡等物品,并持电警棍胁迫王某2为其手淫。后被告人单磊挟持王某2至贾汪区紫庄镇政府西侧彭城农商银行,用王某2的银行卡取款4100元。黄金项链、耳环等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86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单磊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2、王某1的陈述,扣押清单、扣押的物证照片,取款记录等,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诈骗

1、2017年4月27日,被告人单磊在徐州市泉山区工农路华庭宾馆洗浴认识尚某1后,临时起意以谈恋爱为名骗取被害人尚某1钱财。2017年4月30日,被告人单磊谎称自己的银行卡内的一百万元现金被冻结,需要手续费才能取出,以此为借口骗取尚某1人民币4720元,后又在徐州火车站附近,骗取尚某1VIVOX9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880元。

2、2017年6月7日,被告人单磊在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镇租赁宋某的出租车,谎称去贾汪区塔山镇要账。当宋某将车行驶至贾汪区塔山镇朱湾村运河旁的树林附近时,被告人单磊以拍照发朋友圈炫耀为由,向被害人宋某借用其佩戴的黄金项链,并要求宋某为其拍照,后宋某发现被告人单磊盗窃其包内现金遂要求其归还项链,被告人单磊将宋某推倒在地后逃跑。经鉴定,该项链价值人民币7560元。

3、2017年6月7日,被告人单磊在贾汪区塔山镇小韩庄渡口附近遇到张某后,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假金项链,谎称急用钱,将金项链以4000元的价格抵押给张某,骗取张某现金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单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尚某1、宋某、张某的陈述,证人胡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招摇撞骗

2017年5月5日,被告人单磊冒充人民警察,谎称要帮助杨某要回欠款,以要欠款需要活动经费为由,将杨某带至交通银行徐州市铜山区支行及交通银行徐州市淮西支行内,分三次骗取杨某现金共计9000元,后又在徐州市宣武市场笨小孩改裤脚店内,骗取杨某手机一部。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121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单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戚素平等人的证言,住宿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还向法庭出示了以下综合证据材料,单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发破案报告,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称重记录、发票复印件、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邮政储蓄交易明细、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银行交易记录、视听资料说明书、情况说明书、发还清单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材料客观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磊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单磊采用暴力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单磊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单磊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以构成招摇撞骗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单磊犯抢劫罪、强制猥亵、侮辱罪、诈骗罪、招摇撞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单磊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单磊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单磊因抢劫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单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制猥亵、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29年6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世俊

审判员王玉梅

人民陪审员张宜海

二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