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侮辱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23 0:00:00

罗建东侮辱罪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建东,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419890916645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与住址地:衡东县荣桓镇南湾村八组。因涉嫌侮辱罪,2017年8月3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6日经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8日被衡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东县看守所。

辩护人肖爱兰,衡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审理经过

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建东犯侮辱罪,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17年12月28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綦小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建东及其辩护人肖爱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7月上旬,被告人罗建东与被害人何文静通过微信认识,后两人多次在宾馆等处发生性关系,在此期间被告人罗建东得知何文静有家庭和孩子。2017年7月27日,被告人罗建东与何文静产生矛盾,两人在街上互相拉扯时何文静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将被告人罗建东手臂刺伤,两人到医院处理好伤口之后再次到被告人罗建东亲戚家店铺内发生性关系,过程中被告人罗建东用手机拍摄了何文静蹲在地上穿衣服的半裸照片和视频。几日之后,被告人罗建东继续纠缠何文静,因电话、微信、QQ均被何文静拉黑,其无法联系到何文静,同时想起何文静用剪刀将其手臂刺伤的事情便心生怒火,于是用何文静的裸照及视频威胁何文静与其见面,同时将何文静的个人信息以及裸照、视频发送到社交软件陌陌内进行散播,损害何文静个人名誉与人格。2017年8月2日9时许,被告人罗建东再次到何文静上班的蜜妮儿TA公主馆继续纠缠何文静,何文静在无奈之下与其一同离开,后被告人罗建东要求何文静与其一同乘坐出租摩托车,被何文静拒绝,被告人罗建东便强行阻拦,后双方在顺丰路与峥嵘路的交汇处发生言语争执,随后被告人罗建东便多次对被害人何文静进行殴打,并在何文静失去抵抗能力的情况下强行将何文静的裙子脱掉,使何文静只剩下内衣裤,并将何文静在地上拖拽几米远,严重损害何文静的个人名誉和人格,对何文静的生活和工作产生严重影响,同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庭提交了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建东以暴力以及文字、图片的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诉请本院以侮辱罪追究被告人罗建东的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罗建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罗建东构成侮辱罪,但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一、手段不恶劣,没有脱光被害人的衣服且该视频和照片不是被告人自己发到网络上去的,之前拍摄的蹲在地上穿衣服的照片和视频不能清晰地看出是何文静,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严重创伤;被告人是真心想和被害人处朋友,且被害人有过错。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坦白,可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7年7月上旬,被告人罗建东与被害人何文静通过微信认识,后两人多次在宾馆等处发生性关系。2017年7月27日,被告人罗建东与何文静产生矛盾,两人在街上互相拉扯时,何文静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将被告人罗建东手臂刺伤,两人到医院处理好伤口之后再次到被告人罗建东亲戚家店铺内发生性关系,过程中,被告人罗建东用手机拍摄了何文静的半裸照片和视频。后被告人将何文静的个人信息以及半裸照、视频发送到社交软件陌陌内进行散播,并在网络上对何文静使用侮辱性语言,损害何文静个人名誉与人格。2017年8月2日9时许,被告人罗建东再次到何文静上班的蜜妮儿TA公主馆继续纠缠何文静,何文静在无奈之下与其一同离开,后被告人罗建东要求何文静与其一同乘坐出租摩托车,被何文静拒绝,被告人罗建东便强行阻拦,后双方在顺丰路与峥嵘路的交汇处发生言语争执,随后被告人罗建东多次对被害人何文静进行殴打,强行将何文静的裙子脱掉,使何文静只剩下内衣裤,并将何文静在地上拖拽几米远,严重损害何文静的个人名誉和人格,对何文静的生活和工作产生严重影响,同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罗建东于2017年8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本院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罗建东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被告人罗建东的户籍资料,证实了被告人犯罪时已满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系被抓获归案。

3、被告人罗建东的手机QQ、微信、陌陌视频截图,证实被告人罗建东在多个社交网络上散播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半裸照、视频以及对被害人使用不文明的语言。

4、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害人于2017年12月28日收到被告人的赔偿款贰万元,并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5、悔罪书,证实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后悔,愿意认罪伏法。

二、鉴定意见

衡阳市阳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何文静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伤情程度为轻微伤。

三、视听资料

顺风路与峥嵘路交叉处的视频,证实了2017年8月2日在路口交汇处被告人罗建东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脱其衣服在地上进行拖拽的事实;微信及陌陌调取视频,证实了被告人将被害人的半裸照及视频传播到网上的事实。

四、证人证言

1、证人谭星(系何文静同居男友,育有一子)的证言,证实何文静自从2017年8月2日事情发生后没有再去上班,性格没有以前那么开朗了,凡是有人说这个事情何文静的身体就是颤抖,就是哭,情绪不太稳定,周围邻居、朋友们的眼光也不一样了。

2、证人邓晓丽的证言,证实2017年8月2日上午10时许其在自家水果店(峥嵘路与顺丰路红绿灯口处)做生意,看见一男子正在拉拽一个身穿黑色连衣裙的女子,那名男子将女子打翻在地,然后将女子的衣服强行撕扯至头部,致使那名女子只剩内衣内裤,后那名男子还将女子在地上拖拽了好几米远,同时还用脚踢了女子。

3、证人曹春花(系何文静的前同事)的证言,证实2017年8月2日上午九时许,其和何文静在店内搞卫生,有一男子来店内喊何文静去吃早餐,何文静当时不肯,后那名男子凶何文静,并要何文静快点,不要磨磨蹭蹭,何文静就随那男子出去了。半小时后,何文静回来了,身上一身泥土,披头散发,裙子扣子也掉了,身上到处是伤痕,全身不收控制的抖动,之后何文静就去洗澡了,洗完澡后就报警了。自从事情发生后,到处都是关于何文静不利的言论,何文静也一直没有再来上班。

4、证人陈金凤的证言,证实其在2017年8月2日下午1时许在微信群里看了一个男子在不停地打一个女子并强行将这名女子的裙子脱下并在地上将这名女子拖拽几米远的视频。

5、证人龙世文的证言,证实在其眼中罗建东与何文静是男女朋友关系,罗建东经常借其的摩托车带着何文静去吃早餐,接送上下班,还带何文静去买过内衣,从两人的言行举止来看是男女朋友。

6、证人赵建军的证言,证实其是一个饭店的老板,是罗建东表哥的朋友,罗建东带何文静来过自己这里吃饭,还介绍说何文静是他的女朋友。何文静听到后没有否认。

五、被害人何文静的陈述

证实其和罗建东是2017年7月中旬在其上班的地方认识的,后面就互相加了微信,从认识到2017年8月2日止,其被迫与罗建东发生过几次性关系,其中有一次,是2017年7月27日早上,其那天心情不好,与罗建东发生了争执,其还用剪刀划破了罗建东的手,后面去医院包扎,包扎好后出来就去了罗建东表哥家的店子里,在店子里罗建东又强迫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发生关系后其就蹲在地上穿衣服,这时候罗建东拿手机在拍照,其问他在拍什么,他说在自拍。2017年8月2日罗建东来其上班的地方找其,并威胁其跟他出去,其和罗建东出来后,罗建东喊其上摩托车,其不肯,罗建东就要其和他去河边,其没往河边走,罗建东便过来拉其,其拿雨伞在罗建东面前晃了几下,不让罗建东靠近,罗建东就过来打其,还用脚踢了其几脚,踩了其胸口一下,其就拿脚去踢了罗建东,罗建东就把其手机给拿走了,其去抢手机,罗建东就抓着其的头发还把其的裙子从背部位置全部脱了,因为其的手臂是伸开的,所以衣服没有全部脱下来,后面还把其在地面上拖行了2、3米左右,还朝其胸口踢了一脚,其要罗建东把手机还给其,罗建东又冲过来朝其的头部打了一拳。这件事发生后,其也被老板辞退了,其他的地方听说其发生过这件事也不敢聘用其,现在不敢出门,怕别人认出其,精神状态很不好。加上罗建东之前还传过一张其蹲在地上穿衣服的照片到网上,之前每天还收到很多陌生人的骚扰电话QQ、微信上也有很多陌生人发的信息,还有很多添加信息,其把这些添加记录都删除了。

六、被告人罗建东的供述和辩解

其和何文静是六月底七月初的样子认识的,是何文静主动加的其微信,何文静是做美容的,想要其去她店里点痣。互相见面的时间大概是七月上旬,见面几天后其就与何文静就发生了性关系,后面的一段时间其和何文静多次发生了性关系,有一次发生性关系后,其还拍了何文静穿衣服的裸照和视频,何文静当时也知道其在拍照和录视频,后面这些照片和视频被其发到网上去了,还有何文静的个人信息也被其传到网上去了。2017年8月2日上午九点多的时候,其到何文静上班的地方去找何文静,要何文静跟其出去,何文静开始不肯,后面其就大声说“我今天心情不好,不要惹我发火!你快点啊!”之后何文静就跟着其出来了,出来后其说坐摩托车去其亲戚的店子,何文静不肯,后面就说去河边,何文静没有说什么,但是走的方向是往何文静上班地方的方向走,其拦住何文静,何文静就用雨伞打其,其把雨伞扯过来后丢掉,后面就和何文静扭打起来了,其当时用手和脚对何文静进行殴打,何文静倒在地上,其就冲过去将何文静的裙子拉下来,后来卡在脖子的位置,其还是拖着何文静的裙子往前面拖拽了几米,当时何文静身上就只剩内衣内裤了,当时周围有很多人围观,其觉得何文静让我丢了面子,就又踢了几脚,后面人越来越多,其就走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建东以暴力和文字、图片的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没有脱光被害人的衣服且该视频和照片不是被告人自己发到网络上去的,之前拍摄的蹲在地上穿衣服的照片和视频不能清晰地看出是何文静,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严重创伤;且被告人是真心想与和被害人交朋友,被害人自己也有过错,依法可从轻处罚。经查,在卷证据证实,2017年8月2日上午9时,被告人公然殴打被害人并剥掉被害人衣服,让被害人只着内衣内裤暴露在人群众多的地方,引发众人围观,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被害人的身体、心理也受到严重影响,无法正常工作、生活。同时被告人还将被害人的半裸照、视频及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传到社交网站陌陌上,虽然照片和视频不能看清被害人的面貌,但其将被害人的个人隐私公之于众,已对被告人的生活带来严重影响。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处朋友不影响侮辱罪的构成。故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此辩解意见与客观事实相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近亲属已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罗建东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日至2018年2月2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书清

人民陪审员丁荣华

人民陪审员尹冬云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邓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