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3 0:00:00

829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张家港市杨舍东城花样年华娱乐总汇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582民初829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杨舍东城花样年华娱乐总汇,住所地张家港市。
经营者:沈彩红。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张家港市杨舍东城花样年华娱乐总汇(以下简称花样年华娱乐总汇)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因该案系本院同时受理的原、被告及法律关系均相同的(2018)苏0582民初822-831号共10个关联案件之一,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6日对该10个关联案件进行了合并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花样年华娱乐总汇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音集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候鸟》等20部MTV音乐电视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收录了著作权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本案所涉《候鸟》等20部在内的MTV音乐电视作品。音集协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将其音像节目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信托音集协管理,授权音集协以自己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收取版权使用费用,并授权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音集协曾就版权使用费交纳事宜多次与被告商谈,要求其按照规定交纳版权使用费,但被告至今尚未交纳版权使用费,并继续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包括本案所涉的《候鸟》等20部在内的音乐电视作品,故诉至法院。
被告花样年华娱乐总汇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均能提供原件供核对,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综合本案证据及庭审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的专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收录了包括涉案的《候鸟》等20部(作品清单详见附件1)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多部作品,该些部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归属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
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与音集协签订了相关授权合同,将其复制权、放映权等相关著作权信托给音集协管理,并约定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
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依据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的申请进行了相关证据保全公证,于2017年5月2日出具了(2017)宁钟证经内字第2801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2017年4月11日22时,公证人员随同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陈怀宝来到位于张家港市暨阳中路和园林路交界处的“花样年华”KTV,进入“3·888”包厢。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陈怀宝对用于存储本次摄像视频的索尼数码摄像机的存储卡进行格式化操作,并经公证人员检查确认,内存为空。陈怀宝使用点歌器依次点播了包括本案所涉歌曲在内的相关歌曲,并进行了不间断摄像。播放过程中,陈怀宝付款并向场所工作人员索要了发票。应陈怀宝要求,公证员使用自己手机对其付款时取得的POS单及发票(销售方:张家港市杨舍东城花样年华娱乐总汇,金额:980元)进行拍照。点播结束后,陈怀宝将摄录上述视频内容的存储卡交由公证员保管。公证人员将存储卡中的视频文件复制存入自备的存储设备后,将存储卡交给陈怀宝。上述摄像数据等材料进行整理,形成涉案公证书及光盘等附件。公证书中所附歌单共有252首歌曲,案涉的《候鸟》等20部歌曲包括在内。
经审核,上述摄像公证的光盘视频所涉本案的《候鸟》等20部音乐电视作品(作品清单详见附件1)与音集协提交的音像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光盘中所对应的作品内容相吻合。
被告花样年华娱乐总汇系个体工商户,注册时间为2003年2月14日,经营者为沈彩红,经营范围为酒吧、茶水、卡拉OK、KTV。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类型。涉案的音乐电视视频通过构思、摄影、表演、合成等汇集了一系列具有创造性的劳动,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该类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属于制作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音集协提供的音像出版物显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在无其他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上述主体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本案中,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与音集协签订了相关的授权合同,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等信托音集协管理,并约定了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因此,音集协可以就本案以自己的名义就相关作品提起诉讼,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该权利属著作财产权。本案中,根据音集协提供的消费发票销售方为花样年华娱乐总汇,可以确定系花样年华娱乐总汇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场所为消费者提供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放映服务并收取费用,属于商业性经营行为,该行为侵害了音集协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放映权,花样年华娱乐总汇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本案赔偿数额的确定,本院认为,因原告未能举证被告侵权给原告方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也未能举证被告因为侵权所获的违法所得,因此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数量、知名度、点播率、被告的注册经营时间、主观过错程度等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8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家港市杨舍东城花样年华娱乐总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候鸟》等20部音乐作品(作品清单详见附件1)放映权的行为。
二、被告张家港市杨舍东城花样年华娱乐总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8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67元,原告负担33元。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审 判 长  石松林
人民陪审员  钱亚红
人民陪审员  钱梅珍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琳
附件1:涉案作品清单
《候鸟》、《明白》、《能不能不要说》、《人生海海》、《为什么》、《温柔》、《相信》、《心中无别人》、《有你的将来》、《终结孤单》、《后来的我们》、《门没锁》、《疼你的责任》、《Tears》、《飞鸟与鱼》、《哭泣的骆驼》、《女人与小孩》、《橄榄树》、《梦田》、《BabyBaby我最真的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