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4日4时许,被告人锁菊在本市云岩区三桥黄花街配件厂宿舍30栋3单元301室其丈夫孙某某租住的房内,以被害人张某介入其婚姻为由对被害人张某进行殴打,强行使用剪刀将被害人张某的头发、衣服剪掉,在被害人张某身体上涂写侮辱性文字,并拍摄裸体视频散播于被害人的微信朋友圈,后强迫被害人张某赤身裸体在街上行走。
2017年12月3日,被告人锁菊主动到贵阳市公安局云某分局三桥派出所投案自首。
另查明,审理中被告人锁菊在其亲属协助下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68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锁菊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辩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