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某因其丈夫厉业光与徐某互发暧昧短信而与徐某(女,1986年9月出生)发生矛盾。2017年7月11日上午,被告人高某某与杨某、杨某某(均系高某某胞妹)、弟媳宋某商议后决定到徐某家对其进行教训。当日1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杨某、杨某某、宋某到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羊某宿舍,与高某某纠集而来的厉业侠(系厉业光之胞姐,另案处理)汇合后,至该宿舍5号楼2单元徐某家单元楼楼下,被告人高某某、杨某、杨某某、宋某及厉业侠等人先对徐某进行辱骂,待徐某下楼后,被告人高某某与徐某发生口角继而厮打,被告人杨某、杨某某及厉业侠等人亦参与对徐某的殴打。期间,为羞辱徐某,被告人高某某、杨某某、杨某等人强行将其衣裙、胸罩、内裤扒掉,致徐某胸部、阴部等隐私部位裸露,被告人宋某持随身携带的手机对上述人员殴打、剥掉徐某衣服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在拍摄视频时和被告人高某某等人一起辱骂徐某,大声呼喊附近居民围观。
事发后,徐某报警,被告人高某某、杨某、杨某某、宋某等人在羊某宿舍门口附近被处警民警当场查获。
另查明,被告人高某某、杨某、杨某某、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四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徐某人民币十六万元,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杨某、杨某某、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1、吴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徐某的陈述,同案人厉某某的供述,录音录像,谅解书,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