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诽谤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7 0:00:00

九龙县人民检察院诉阿木什布诽谤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阿木什布,曾用名陈海,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甘洛县,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因涉嫌犯诽谤罪,于2017年7月7日被九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21日经九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九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九龙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本案由九龙县人民检察院以九检公诉刑诉(201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阿木什布犯诽谤罪,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拉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木什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九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阿木什布在腾讯空间(账号1414806230,昵称中国梦志愿者四川陈海)、腾讯微博(昵称悲伤的海洋)、新浪微博(昵称被腐败欲击毙的雷锋四川陈海)上发表数篇内容相似的帖子,散布捏造事实,诽谤多人,声称:“四川省甘孜州九龙县县委书记段某某、赵某某操纵政法委主任王某某、罗某某等藏独分子,煽动民族分裂,种族歧视、滥用职权、草菅人命、迫害摧残农民工,诈骗抢劫老百姓,残害我的儿子,霸占我的妻子,掠夺洗劫我的所有劳动财产等”,其中于2015年12月30日14时19分在其腾讯微博上通过Android客户端发表的帖子《血泪控诉》,截止2017年7月10日被转发993次;于2017年6月8日03时18分在同一微博上通过YunOS发布的帖子《一个被赶尽杀绝退伍军人的血泪控告状》截止2017年7月10日被转发214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阿木什布故意捏造事实诽谤多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诽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阿木什布辩称:其是无罪的,其在微博上所发帖子的内容均属事实,并非捏造,其发帖子的目的是为了引起关注。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阿木什布利用其本人注册并长期使用的腾讯空间(账号:1414806230,昵称:中国梦志愿者四川陈海)、腾讯微博(昵称:悲伤的海洋)、新浪微博(昵称:被腐败欲击毙的雷锋四川陈海)上发表数篇内容相似的帖子。声称:“四川省甘孜州九龙县县委书记段某某、赵某某操纵政法委主任王某某、罗某某等藏独分子,煽动民族分裂,种族歧视、滥用职权、草菅人命、迫害摧残农民工,诈骗抢劫老百姓,残害我的儿子,霸占我的妻子,掠夺洗劫我的所有劳动财产等”,其中于2015年12月30日14时19分在其腾讯微博上通过Android客户端发表的帖子《血泪控诉》,截止2017年7月10日被转发993次;于2017年6月8日03时18分在同一微博上通过YunOS发布的帖子《一个被赶尽杀绝退伍军人的血泪控告状》截止2017年7月10日被转发214次。

另查明,2017年7月5日8时许被害人王某某书面材料向九龙县公安局报案,2017年7月5日18时许九龙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甘洛县公安局的协助下在甘洛县山城旅馆内将被告人阿木什布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报案材料、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及被告人阿木什布的归案情况。

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换押证、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阿木什布于2017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批准于次日被逮捕。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阿木什布的身份情况及基本信息。

4、提取笔录、书证,证实2017年7月10日10时20分至2017年7月10日12时35分,九龙县公安局在侦办“2017.7.6”诽谤案件中,根据犯罪嫌疑人阿木什布的供述在其新浪微博、腾讯微博、腾讯QQ空间中提取截屏相关帖子。在新浪微博(账号:132XXXX9808,昵称:被腐败欲击毙的雷锋四川陈海)中2017年6月8日03时18分通过YunOS发布的《一个被赶尽杀绝退伍军人的血泪控告状》全部转发数213、评论数13、点赞数9和2015年12月30日14时19分来自Android客户端发出的《血泪控诉》两篇帖子的原文和截止截图时的全部转发数993、评论数55、点赞数13及部分转发、评论信息,共截图60张。

5、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封存电子证据清单、检查照片记录、电子证据检查记录签名,证实对被告人阿木什布的一部金色SVMSVG手机进行扣押并对该手机进行了封存。甘孜州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受甘孜州公安局国保支队的委托对扣押的被告人阿木什布的手机进行提取、恢复与案件相关的电子数据。

6、调取证据通知书、舆情快报第1期、舆情快报第2期、舆情快报第5期、证人李永军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10日县网络舆情中心监测发现一用户名为“@被腐败欲击毙的雷锋”的网友在其腾讯微博上发表一篇关于血泪控诉:四川省甘孜州九龙县委书记段某某、赵某某操纵政法委主任王某某、信访局长罗某某等藏独分子强挟人民的政府破坏国家法制的帖子。2017年6月23日县网络舆情中心监测发现一用户名为@被腐败欲击毙的雷锋陈海的微博《一个被赶尽杀绝退伍军人的血泪控告状》:“四川省甘孜州九龙县委书记段某某、赵某某种族歧视、滥用职权、草菅人命、煽动民族分裂,剥夺人民权利,迫害摧残农民工,诈骗抢劫老百姓;害残我儿子,霸占我妻子,非法剥夺我的公民权利,掠夺洗劫我的劳动财产”的帖子。

7、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2017年7月10日提取了九龙县信访局关于阿木什布及木某某事件的相关材料。

8、证人挂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了阿木什布(陈海),但是两个没有领结婚证,因为阿木什布的娃娃之前在九龙县踏卡乡把腿摔伤了,挂某某在九龙县人民医院照顾了阿木什布娃娃一段时间后和阿木什布一起到北京找中华医学协会。在北京呆了一段时间后,觉得过不下去了,就回来了。没有人强迫其和阿木什布分手。

9、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几年前(具体时间记不起来了)木某某(阿木什布的儿子)因外伤在九龙县医院住过院,当时木某某来住院时,医院的医生对他的伤进行了处理,大约过了十天左右医生向我反映木某某的肌肉有萎缩的情况,王某某就去了解情况当时全院的医生一起做了会诊,发现木某某的肌肉确实有萎缩的情况,但是萎缩的原因不明,之后九龙县医院就和木某某的父亲(阿木什布)联系,建议他们转院治疗。木某某的父亲来后态度也很好,他说他儿子是被狗撵之后摔伤的,他还没有找到狗的主人没有钱出去医,之后他就去找公安上的帮忙找狗的主人。公安上的经过调查之后发现撵木某某的是一只野狗。之后木某某到医院就说是医院造成他儿子肌肉萎缩的,叫医院把他儿子医好后还回来,还在医院大吵大闹,医院多次与阿木什布沟通无果后将此事上报卫生局。卫生局也向县委政府汇报了该事件,县上出面跟阿木什布协调了多次也无果,之后政府出面将木某某送到华西做了相关鉴定。当时医院还给木某某准备了一个病房免费让他住,还给他提供生活,到现在木某某还欠医院医疗费。在协调解决这个事情的过程中阿木什布根本不讲理。医院要求阿木什布对在木某某的病历上签字,阿木什布拒绝签字,但是医院绝对没有强制要求阿木什布签过字,也没有对阿木什布父子做过暴力拘禁之类的事情。

10、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的时候宣传部的说网上有一篇《血泪控诉》和一篇名为《一个被赶尽杀绝退伍军人的血泪控诉状》内容为“四川省甘孜州九龙县委书记段某某、赵某某种族歧视、滥用职权、草菅人命、煽动民族分裂,剥夺人民权利,迫害摧残农民工,诈骗抢劫老百姓;害残我儿子,霸占我妻子,非法剥夺我的公民权利,掠夺洗劫我的劳动财产”的帖子。“我是一名共产党员,是党选拔出来的干部,代表国家和党委行使权力,一直拥护党的政策全心全意为老百姓服务,绝不会出现他在网络上发表的这些事情。”“他在网络上发表的这些言论都是污蔑诽谤我们的,我和原九龙县委书记段某某都是党选拔出来的干部,坚决拥护国家统一,坚决反对分裂,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心全意为老百姓服务,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绝不会做出危害国家利益和老百姓利益的事情。”“我没有下达过将阿木什布强押到九龙县的命令,他到北京上访时,我叫信访局的按照上面的要求将他带回九龙县给他做工作,并指示按照以前县委政府和他谈的给他儿子10万元钱用于他儿子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如果他不同意就不再作相关处理,将信访终结了。”

11、被害人罗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证实近期在网络上发现一用户名为“被腐败欲击毙的雷锋”的网友于2015年12月30日在腾讯微博上发了篇名为《血泪控诉》帖子和一篇2017年6月发表的名为《一个被赶尽杀绝退伍军人的血泪控诉状》的帖子,在这两篇帖子采取无中生有,凭空捏造虚假事实的手段,故意大肆造谣传谣,因其在互联网个人微博上发表和别人转载的内容纯属捏造,且指明点姓、针对性强、散播面广、时间跨度长,已对我们多人的人格和名誉构成了极大的伤害,错误引导广大网民,攻击地方政府,从而造成社会动乱影响社会秩序的目的。这些帖子的内容已是赤裸裸的对执政党和执法机构的肆意挑衅,其帖子的广泛传播势必蒙蔽更多无辜的网民,极大的丑化我县对外形象,从而对九龙县造成了极大负面影响。诽谤我们的人叫阿木什布,又名陈海,是四川省甘洛县人。此人的孩子以前在踏卡乡骑摩托车被狗追赶摔伤,由于他的孩子患有先天性疾病,外伤好后,一只小腿萎缩了,之后该父子二人一直以医院对病未全面检查将木某某医坏为由,长期闹访缠访,我县将其儿子送往四川华西医院做了司法鉴定,鉴定中心作出了该病人的病与九龙县医院没有直接关系的鉴定结论,此后曾多次参与了该事件的调解,但因该父子的要求过于无理而调解无果。他造谣诽谤了原九龙县县委书记段某某、现任县委书记赵某某、九龙县司法局局长王某某、信访局长罗某某,还有九龙县的一些干部群众。“我们代表党委政府行使权力,依法合情合理进行调解处理,根本没有做过帖子上说的那些事情,也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都是他造谣诽谤的。”

12、被告人阿木什布的供述,我在腾讯微博的账号1414806230,密码是amxxxxxxxxxx,名称叫“悲伤的海洋”,新浪微博的账号就是我的手机号码132XXXX9808,密码记不住了,名称叫“被腐败欲击毙的雷锋四川陈海”。这两个账号都是其自己申请并一直由其使用。其在腾讯微博上发布了“九龙县县委书记段某某、赵某某操纵政法委王某某,信访局长罗某某等藏独分子破坏国家法制,煽动民族仇恨剥夺人民权利,伤害我的儿女,霸占我的妻子,诈骗抢劫完我的所有财富,盼望党中央打倒贪官等相关内容的帖子。”在新浪微博上发布了一篇《一个被赶尽杀绝退伍军人的血泪控诉》的文章,这些帖子是其自己写的,写的是在九龙县的悲惨遭遇的材料。这些人里面段某某书记见过一次面,赵某某书记没有见过不认识,王某某处理其儿子的事情的时候见过几次,罗某某是其在成都的时候强行带我回来时见过一次面。其发这些帖子是因为其儿子被狗追摩托摔伤后在医院治疗致小腿萎缩的事情没有得到公正处理。九龙县的老百姓为其介绍的藏族妻子挂某某也被强行拆散了。最终在求告无门之后,才去网上发这些材料的。其发表的内容事实是发生了的,但是用词过重了。不准九龙县的老百姓帮其就是“藏独分子,就是破坏国家法制,煽动民族仇恨。”不准其和挂咪结婚就是“霸占我的妻子”。不准县医院医治其儿子就是“伤害我儿女。”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木什布利用信息网络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诽谤多人,损害他人名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辩称其是无罪的,其在网络上所发的帖子内容均系事实,并非捏造,其发帖子的目的是为了引发关注的辩解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阿木什布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金色SVMSVG)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骆素蓉

审判员张萍

审判员方雁

二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晓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