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煤厂辩称:新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一、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17)吉0605执412号执行裁定书程序合法,无不当之处,从新城公司提供的证据看北新区供热站与新城公司是委托关系,而不是买卖,其所有权仍然归属北新区供热站,并且当年的收费人员从录像中看可以看出都是北新区供热站的原班人马在收费,没有其他人员,因此法院查封的财产所有权仍然是北新区供热站的财产,而不是新城公司的财产,新城公司仅是一个执行案件的协助人,因此无需另外追加当事人。二、新城公司以法院当日扣划500万元,导致账户出现差额亏损问题是不现实的。三、执行法院查封账户时,已经进入了取暖期,根据新城公司提供的证明在取暖期到来前,供热单位已经备足了供热用煤,因此不存在扣押500万影响民生供热问题。四、新城公司提到其收支情况,由此证明该账户当中还应当支付工资及维修费用,但是新城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都是发生在执行法院扣押前,说明此次查封并未影响新城公司的经营。为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北新区供热站辩称:同选煤厂答辩意见一致。
新城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冻结的诉争款项归新城公司所有,停止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17)0605执412执行裁定书的执行。事实与理由:新城为国有独资公司,主要负责抚松县域内抚松镇和松江河镇的供热服务。由于供热站以往年度供热温度不达标,供热范围内百姓多次到政府上访,2017年其由于资金不足无法购买煤炭和对供热设备进行改造,明确表态弃供。鉴于此,在抚松县住建局主持下,抚松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北新区供热站签订收购意向的备忘录,但在收购过程中北新区供热站先后两次不接受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致使收购无法完成。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冬季的正常供热,新城公司作为国有独资公司从民生角度出发与北新区供热站签订了供暖委托运营管理协议书,接管北新区供热工作。2017年10月25日,新城公司收到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17)吉0605执412号执行裁定,该裁定冻结了新城公司在吉林银行白山抚松支行的200万元。新城公司对上述提出异议,但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7〉吉0605执异33号执行裁定,驳回了新城公司的异议请求。2017年9月11日至2017年10月25日涉案账户共收入北新区供热站热费9,185,974.00元,其中现金收入8,815,582.00元,银行转账收入370,392.00元;截至2017年10月25日涉案账户共支出北新区供热站工人工资899,912.00元,维修改造费用5,189,570.23元,合计6,089,482.23元。新城公司与供热站签订委托运营管理协议后至江源区法院冻结账户之日,北新区供热站在新城公司单位账户余额为3,096,491.77元。法院冻结账户时涉案账户资金余额为6,698,162.37元,抛开新城公司提出的查封程序违法等事实,即使是程序合法,那么冻结500万元的行为也侵犯了新城公司合法权益,导致新城公司对3,096,491.77元以外不足500万元的差额1,903,508.23元无法行使处分权。新城公司认为取暖费的实质为业主百姓交纳的取暖预付款,是为购买煤炭冬季取暖所用,账户的冻结使新城公司无足够资金继续进行煤炭采购,也无法保障居民百姓的供热需求,危害了民生。新城公司与北新区供热站为委托管理关系,而非其债权、债务承继人,不应负债务清偿责任。法院未依法追加新城公司为被执行人,直接将新城公司列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请求依法确认新城公司代收北新区供热站的取暖费为民生用途,并解除银行帐户的冻结、停止执行,保护新城公司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