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9民初47号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蓝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林,系该公司法务主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逊,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益阳市资阳区兄弟槟榔行,经营地址益阳市资阳区。
经营者:杜秋元,女,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静,女,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益阳赫山区,系杜秋元女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剑,男,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系杜秋元女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益阳市资阳区兄弟槟榔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6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夏 蓉
审 判 员 陈运泉
人民陪审员 尹登科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贾 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