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6/14 0:00:00

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与宜昌铭星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5民初47号
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
法定代表人:杨利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薇,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佰刚,北京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铭星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
法定代表人:何艳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安,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铭星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则,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乾华
审判员  黄孝平
审判员  罗 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韩睿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