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6/13 0:00:00

汕头市金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李英娟、潮州市潮安区金麒麟不锈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民初622号
原告:汕头市金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伟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生,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英娟,男,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金麒麟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法定代表人:黄锐群,经理。
原告汕头市金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英娟、潮州市潮安区金麒麟不锈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汕头市金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汕头市金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汕头市金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汕头市金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宏军
审判员  庄辛晓
审判员  李新岩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杜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