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5民初44号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钱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震、张楠楠,河南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宜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银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宜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智咏梅
审判员 赵中友
审判员 李慧敏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柴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