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昌凯因与被上诉人石朝轩、徐立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491民初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昌凯上诉请求:撤销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491民初117号民事判决,改判石朝轩、徐立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者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石朝轩、徐立宾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徐立宾在对马昌凯的鲁N×××××车抵押时,没有出示机动车所有权登记证书,也没有出示车辆买卖合同,明知徐立宾无权抵押,石朝轩仍接受抵押,并将车私自出售,主观上具有过错。石朝轩、徐立宾的抵押行为造成马昌凯的财产损失,其两人属于共同侵权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承担连带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