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物权纠纷/物权保护纠纷/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3 0:00:00

马昌凯、石朝轩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昌凯,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回族,现住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立新,山东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朝轩,男,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任涛,山东中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立宾,男,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德州市德城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昌凯因与被上诉人石朝轩、徐立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491民初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昌凯上诉请求:撤销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491民初117号民事判决,改判石朝轩、徐立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者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石朝轩、徐立宾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徐立宾在对马昌凯的鲁N×××××车抵押时,没有出示机动车所有权登记证书,也没有出示车辆买卖合同,明知徐立宾无权抵押,石朝轩仍接受抵押,并将车私自出售,主观上具有过错。石朝轩、徐立宾的抵押行为造成马昌凯的财产损失,其两人属于共同侵权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一审被告辩称

石朝轩答辩称,马昌凯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徐立宾答辩称,同意马昌凯的上诉请求,石朝轩应作为共同侵权人向马昌凯承担赔偿责任。

马昌凯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石朝轩、徐立宾返还马昌凯鲁N×××××号车辆一部(价值20万元)或者赔偿马昌凯车辆价款19万元;2.诉讼费由石朝轩、徐立宾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车号为鲁N×××××的广汽丰田汉兰达多用途乘用车车主为马昌凯。2016年8月中旬,徐立宾以借车为由,将该车开走,后将该车抵押给石朝轩,至今未能返还。现该车价值为19万元。庭审中马昌凯自动撤回要求石朝轩、徐立宾赔偿每日2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车号为鲁N×××××汽车一辆,由马昌凯购买,并依法经过登记,可以认定马昌凯对该车辆享有物权。徐立宾未经马昌凯许可,事后也未得到马昌凯追认,擅自将马昌凯所有的车辆(车号为鲁N×××××)抵押给他人,侵犯了马昌凯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马昌凯要求徐立宾返还车辆或赔偿车辆折价款19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马昌凯撤回其部分诉讼请求,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石朝轩在本案中与徐立宾并非共同侵权人,马昌凯要求石朝轩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徐立宾返还马昌凯车号为鲁N×××××汽车一辆,或赔偿马昌凯损失19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马昌凯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石朝轩与徐立宾是否为共同侵权人。马昌凯主张因石朝轩没有审查机动车所有权登记证书及车辆买卖合同,明知徐立宾无权抵押,石朝轩仍接受抵押,并将车私自出售,主观上具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石朝轩主张虽然接受了该车辆的抵押,但是并没有实际控制该车辆。徐立宾也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将车辆交付给了石朝轩,车也不是石朝轩卖的,石朝轩没有构成侵权。对此,本院认为,徐立宾私自将涉案车辆抵押给石朝轩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当事人也没有向法院提交抵押协议,该抵押行为无效。现马昌凯和徐立宾无证据证明该车辆已经实际交付给了石朝轩,也无证据证明涉案车辆被石朝轩卖掉,因此,石朝轩不是本案的共同侵权人。一审法院判决由徐立宾返还车辆或者赔偿损失并无不当。马昌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马昌凯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上诉人马昌凯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郑卫华

审判员高红梅

审判员王芳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庄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