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4民初51号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县李军文具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寿县。
经营者:李军,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寿县。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寿县李军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孙 根
审判员 曹祝萍
审判员 魏 玲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