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吉0302刑初1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瑞琪犯虐待被监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吉03刑终3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宋瑞琪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