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8 0:00:00

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第三人黑山县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1,男,1986年2月20日生,汉族,公司职员,住黑山县某某镇某某小区。

被告:刘某2,男,1957年7月14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山县某某镇某某小区。

第三人:黑山县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地址:黑山县某某镇某某村。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第三人黑山县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第三人黑山县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稻田转包合同有效;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第三人将本村183亩稻田承包给案外人吕某某,合同期限至2033年12月止,2015年8月吕某某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本案被告人刘某2,承包期限自2015年至2033年止,2017年12月本案被告人刘某2又将转包稻田再次转包给原告人,合同期限自签订日至2033年12月31日止,承包费27万元,原、被告签订的稻田转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转包合同有效。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对原告的起诉内容没有意见,确实是我本人对原告转包的。

第三人黑山县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述称,对原、被告的转包合同没有意见,我们村民代表已经就此事开完会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4年2月18日黑山县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将坐落在某某村南甸子田地大约184亩承包给张某某,同时双方签订了稻田承包合同书(承包期限为2004年2月18日—2033年12月31日,承包费32万元同时约定张某某在承包期内享有流转权),并在黑山县公证处就此承包合同进行了公证。(2006)锦民二终字第74号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黑山县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此次发包是经过召开村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制定发包方案、招标广告及招标大会,程序合法。张某某通过合法程序中标,并缴纳承包费,其与村委会签订合同并且已公证,是合法有效的。”2014年3月5日,张某某将自己承包的某某村南甸子约184亩田地转包给吕某某(承包期限为2014年3月5日—2033年12月31日,同时约定吕某某在承包期内享有流转权)。2015年8月3日,吕某某将自己承包的某某村南甸子约184亩田地转包给刘某2(承包期限为2015年8月3日—2033年12月31日,同时约定刘某2在承包期内享有流转权)。刘某2(甲方)与刘某1(乙方)于2017年12月7日签订“稻田转包合同书”,其内容为:一、甲方将坐落在某某村南甸子田地大约184亩,通过转包的方式承包给乙方。二、承包时间为2017年12月7日至2033年12月31日止。三、承包费为27万元(贰拾柒万元整)。一次付清。四、在承包期内,田地的所有权归某某村所有,乙方有使用权、流转权、继承权。涉及流转问题时,必须经某某村委会同意。田地内禁止埋坟、取土等。五、在承包期内,乙方可以在田内建立水利设施。设简易房必须经村委会同意,有关部门批准。合同期满时,田内水利、电力设施及简易房在一个月内自行拆除,田内一切设施无偿归某某村集体所有。六、稻田四至:南至颜屯北地边,北至兰泥三组、八组南地边,东至卢某某、赵某某开荒地西壕,西至去肖屯道边(参照录像光盘)。七、某某村提供羊肠河边至稻田的水道,供乙方无偿使用。维修、维护费用乙方自己承担。提供电力设施至苗圃南羊肠河边甲方所建小房后,承包期内,电费、电力设施的维护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合同终止时,水道、电力设施全部归某某村所有。提供田内及河边小屋各一座,维修费用自理。八、乙方在承包期内,发生一切伤亡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负。发生的一切天灾、人为破坏及阻拦等事件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九、承包期内,乙方只许种农作物,不允许它用,如改变用途,某某村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发包。十、承包期内,乙方承担一切所需费用(农业税由某某村承担)国家或政府提供的良种补贴等,一切归乙方所有。十一、争议解决:发生争议时写上(应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至黑山县人民法院。十二、本合同一式叁份,由甲乙双方及某某村委会各持壹份,自乙方交清承包费用时生效。另,黑山县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刘某2与刘某1转包合同无异议。且,刘某2与刘某1的稻田转包合同书已在某某镇农村经济与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备案。庭审中,原告刘某1表示自行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黑山县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与张某某签订的某某村南甸子稻田承包合同经生效判决(2006)锦民二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认定有效。张某某已取得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张某某与吕某某,吕某某与刘某2,刘某2与刘某1又连续转包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中刘某2与刘某1的转包合同,经发包方黑山县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刘某1转包,并且,该合同又经某某镇农村经济与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备案,程序合法,故,应依法认定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签订的稻田转包合同有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宏利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陆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