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天津市/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6/7 0:00:00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张家界驴妈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01民初1486号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瑞石,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耀萱,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张家界驴妈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少青。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界驴妈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素芹
人民陪审员  王 顕
人民陪审员  乔 沙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朱 弘
本法律文书所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