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民终31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全椒县麦迪练歌房,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
经营者:陈天梅,该练歌房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志敏,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全椒县麦迪练歌房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因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1民初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全椒县麦迪练歌房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全椒县麦迪练歌房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全椒县麦迪练歌房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上诉人全椒县麦迪练歌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苏沁
审 判 员 郑 霞
审 判 员 马士鹏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亚娟
书 记 员 马梦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