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4年6月1日,驰加公司与赵克文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乾安县东核轮胎行签订了涉案合同,授权其自2014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经营驰加汽车服务中心。具体内容有:1.本协议由驰加公司(特许人)与乾安县东核轮胎行(被特许人)订立。被特许人于2010年11月29日设立存续,住所地乾安镇传声街4-24(井队西)。被特许人根据驰加体系,享有在乾安镇传声街4-24(井队西)经营驰加汽车服务中心的权利。被特许人获得的权利不是独占或排他的,特许人可以授权其他被特许人在上述地址为圆心,2公里为半径的区域外经营驰加汽车服务中心。2.驰加体系指的是一整套经营驰加汽车服务中心的综合性商业体系,包括:商标、保密信息、特定的标准和商业经营政策、技术和销售培训、客户服务、技术支持等,目的是以统一的模式来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以保证驰加汽车服务中心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声誉及形象。驰加体系使用由特许人和/或其关联企业所有的汽车服务流程,以及操作、检查、诊断、修理、安装设备及相关材料。被特许人应仅从由特许人决定和授权的供货商处获取由特许人决定和授权的可以或必须由驰加汽车服务中心提供的产品和服务。3.驰加体系中的商标包括第XXXXXXX号“TYREPLUS、驰加及图形”、第519749号“米其林”、第XXXXXXX号“MICHELIN、轮胎人及图形”、第XXXXXXX号“TYREPLUS及图形”、第XXXXXXX号“驰加”商标。4.被特许人应在协议签订之日向特许人支付初始加盟许可费20万元,且在任何情况下不予退还。被特许人还应支付年许可费12万元。年许可费每半年支付,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支付下个年度上半年许可费,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支付当年下半年许可费。被特许人欠付的任何款项应支付逾期利息,以到期未付款项按照30%的年利率计算。5.被特许人应向客户提供由特许人规定并授权的产品及服务,被特许人仅能从特许人确定并授权的供货商处获得上述产品及服务。6.被特许人未能全额支付许可费或其他应付款项,未能在特许人给予被特许人相关书面通知起的10日内补救上述违约行为的,特许人有权以简单书面通知形式通知被特许人立即终止本协议,且特许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被特许人应支付特许人相当于6个月许可费金额的违约金,并应在特许人提出要求后的10日内支付。7.协议终止后,协议中授予被特许人的所有权利应立刻终止,被特许人应立即停止特许经营,此后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在公众前表明或使自己看似是当前的或曾经的被特许人,否则应根据此类违约以每星期计算支付人民币1万元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应在被特许人要求后的10日内支付。8.如果特许人或其关联企业在任何司法程序中向被特许人或其所有人、关联方主张任何数额的款项,或主张任何违反操作性文件条款的情况,且特许人或其关联企业赢得上述主张,则有权要求偿还在上述程序中支付的开支和成本,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关于许可费优惠政策及开业确认补充条款》中约定乾安县东核轮胎行在2014年度享有许可费优惠政策,仅需缴纳许可费9万元/年。但若因被特许人原因导致特许协议提前终止,则被特许人自始无权享有该优惠,并应在涉案合同终止后10日内将差额补缴至驰加公司指定帐户。驰加公司在2015年延续该优惠政策、2016年则收取优惠许可费10万元/年。《关于初始加盟许可费用支付的补充条款》中约定,被特许人延缓支付初始加盟许可费20万元。如被特许人完全履行相关义务,驰加公司将在特许协议届满时彻底免除被特许人延缓支付的初始加盟许可费的缴纳义务。如在协议有效期内由于任何被特许人自身的原因导致特许协议提前终止,则被特许人应在协议终止后10日内将上述费用缴纳至指定帐号。在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赵克文共缴纳了2014年下半年许可费4.5万元、2015年许可费9万元,未缴纳初始加盟许可费。
驰加公司在《关于之相关信息披露》中,明确米其林公司系其关联公司。在其回执联中,赵克文确认对上述文件内容已全部知悉并理解,且已经收到涉案合同文本及其附件,对上述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异议,并签字盖章。
涉案合同及《关于许可费优惠政策及开业确认补充条款》、《关于初始加盟许可费用支付的补充条款》特许人一栏为驰加公司,但仅盖有米其林公司公章及其授权代表签字,被特许人一栏盖有乾安县东核轮胎行公章及赵克文签字。涉案合同与补充条款、回执联等文件中赵克文签字的字迹不同。米其林公司与驰加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共同就涉案合同出具确认书,确认涉案合同及附件、相关补充条款由驰加公司与乾安县东核轮胎行订立并实际履行,驰加公司授权米其林公司在前述协议上盖章签字。赵克文当庭陈述,在与涉案合同相关的所有文件中,仅涉案合同中赵克文的签名系本人所写,乾安县东核轮胎行的公章均系真实的,但除了涉案合同外的所有相关文件,均是赵克文允许驰加公司业务员借用赵克文公章盖章,赵克文不清楚合同附件及补充条款的内容。
2016年3月11日,驰加公司发函给乾安县东核轮胎行,催告其于10日内缴纳本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的2016年上半年许可费5万元,否则驰加公司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该函于2016年3月14日由本人签收。2016年4月28日,驰加公司再次发函给乾安县东核轮胎行,告知因欠缴许可费,涉案合同于其收到该函之日起终止,并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特许商标、拆除招牌和装潢、支付违约金、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支付初始加盟许可费20万元及年许可费优惠。该函于2016年5月1日由本人签收。
米其林集团总公司系第XXXXXXX号“TYREPLUS、驰加及图形”、第519749号“米其林”、第XXXXXXX号“MICHELIN、轮胎人及图形”、第XXXXXXX号“TYREPLUS及图形”、第XXXXXXX号“驰加”商标注册人。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与驰加公司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将包括上述商标在内的多个商标许可驰加公司在中国境内营销、销售、推广被许可产品和被许可服务的过程中使用,包括了驰加公司可将被许可商标分许可给第三方的权利。双方约定该商标许可合同于2011年生效,并在任何一方终止合同前持续有效。
涉案合同所附的乾安县东核轮胎行营业执照显示,该个体工商户于2010年11月29日设立,注册号XXXXXXXXXXXXXXX,经营者为赵克文,经营场所为乾安镇传声街4-24(井队西),经营范围有轮胎、配件、轮胎检测及修理等。乾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个体户注销情况载明,乾安县东核轮胎行已注销,核准日期2014年10月22日。对于该注销情况,赵克文并未通知驰加公司。驰加公司在一审法庭审理过程中,认可赵克文在乾安县东核轮胎行注销后作为涉案合同相对方的继续履行行为。
2017年2月23日,驰加公司与米其林公司共同出具的《关于签署的确认书》,载明涉案合同及相关补充条款、附件系由驰加公司与乾安县东核轮胎行订立并实际履行。经驰加公司授权,米其林公司及其小胎产品线商务总监PascalRoche在签署文件中盖章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