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天津市/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6/6 0:00:00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诚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01民初3339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由壮明,男,该公司法务主管。
被告:天津诚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
法定代表人:杨贵春。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诚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素芹
人民陪审员  卢凤萍
人民陪审员  贲利琴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悦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