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民初32号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雄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83410、83411)。
法定代表人:李强。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泰州市雄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8年6月5日,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泰州市雄鹰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蔡 勇
审 判 员 吴 翔
人民陪审员 朱晶峰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梁凤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