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2民初127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巍,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素梅,女,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素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来斌
审判员 田 浩
审判员 褚颍芬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肖 鹏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