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民初523号
原告:何春,男,汉族,1985年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酷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法定代表人:夏立斌。
原告何春与被告芜湖酷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何春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春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春负担。
审 判 长 黄 浩
审 判 员 朱治能
审 判 员 王韩利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杨 锐
书 记 员 陈秋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